税目7103.91-7103.99包括已磨光或已钻孔、已雕刻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因此,天然蓝宝石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100“经其他加工的蓝宝石”。商品C:合成蓝宝石戒面商品属性:商品为蓝色、合成、刻面型宝石,未镶嵌;合成刚玉宝石,主要成分为氧化铝;用于镶嵌戒指、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4包括合成或再造的宝石及半宝石,商品C为合成蓝宝石,并且经过磨光、雕刻成戒面,用于制作首饰,非用于工业上,应归入税号7104.9990“非工业用的经其他加工的合成宝石”。商品D:工业用合成蓝宝石片商品属性:商品为无色、透明、圆形片状;合成刚玉宝石,主要成分为氧化铝,经锯切、磨光等加工,用于腕表镜面的制造等。
下面我们来看看明确了哪些要点吧!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明确规定了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经海关总署注册、注册实施分类管理,海关总署会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新版管理规定扩大了注册范围,由原来实施注册的4大类(肉类、水产品、乳品(包括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品)、燕窝)扩大到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注册。扩大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注册程序,管控食品质量,明确各方责任。
新版管理规定根据食品类别,分为两种注册方式:
1.十八类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由所在国家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2.十八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材料。
海关总署会给予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企业在华注册编号,那么什么是在华注册编号呢?
在华注册编号,是指海关总署给予已获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编号。在华注册编号是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14位数字组成的编号,其规则为:“C”+3位英文国家代码+4位数字产品类别代码+6位数字年月日期+4位数字顺序号。
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包含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和规格、日期、产地、贮存条件、进口商或经销商、生产企业等信息。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总的来说,新规对我国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监管部门形成从进口前食品准入,进口时食品检验检疫,到进口后后续监管的全链条监管体系,进一步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原油是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它是一种黑褐色并带有绿色荧光,具有特殊气味的粘稠性油状液体,是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和烯烃等多种液态烃的混合物。
一、海关对进口原油的管理要求
进口原油按照GB36170-2018《原油》标准里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分别为水含量、交接温度下蒸气压、机械杂质含量、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盐含量、密度、硫含量和酸值8项;此外,海关还要求对镍、钒、残炭等环保项目进行监测。
环烷基或环烷-中间基≤2%
另外,进口原油依法需由海关实施重量鉴定。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59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进口原油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
对进口原油中发现的安全、卫生、环保、品质等问题,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实施退运。
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以下是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常见知识问答,一起来了解吧!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要素: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
4.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7.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标注为原产地);
8.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还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注:该要求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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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代价抵偿的原进口货物自行处置,如何计税?
THEMEANINGOFLIFE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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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3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货物,海关将在哪里实施检疫?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规定,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4
谁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
5
企业如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海关作何处置?
1
以下是部分2022年新增的申报要素,千万别漏报了
(一)部分农产品新增有关转基因的要素
转基因商品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1005、1205、1209、2306、5201、5203项下的玉米、油菜籽、棉花等商品新增要素:“转(非转)基因请注明”。
(二)部分药品新增有关批准注册情况的要素
(三)部分饮料、酒品新增有关食品品质的要素
随着市场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变化,影响饮料(包括酒)品质的因素较多,包括生产日期、陈年年份、酒桶使用(指经过波本桶、雪莉桶等橡木桶陈年)等。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2201项下水、2202项下无酒精饮料新增要素:生产日期;对子目2208.3项下威士忌酒新增要素:陈年年份、酒桶使用。
(四)对部分进口商品新增商品条码要素
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对部分进口婴幼儿食品、面食、饼干、啤酒、洋酒、化妆品等商品新增要素:“GTIN码”。如申报的商品无商品条码,则填报“无GTIN”。
去繁就简,下面这些要素就不需要再报啦
(一)删除价格要素“定价方式”和“是否二次结算”
(二)删除部分纺织品的规格要素
为进一步简化要素申报,提高申报要素与商品归类的契合度,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纺织品大类的部分品目删除了例如“幅宽”、“是否编织”、“是否开襟”等要素,具体调整明细详见《规范申报目录》原文。
还有一部分申报要素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调整中、外文品牌申报要求
品牌要素是上一年度企业规范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为便捷企业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原要素“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调整为“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常用语言申报品牌,终于不用担心出现漏报的情况啦。
(二)调整集成电路的用途要素
为适应半导体行业的分类标准,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子目8542.3项下的集成电路原要素“用途”调整为“应用场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消费电子、计算机系统、手机终端、通信、汽车、医疗健康、其他工业、通用款等,终于不需要出现担心因无法获知具体用途而难以准确申报的尴尬场面啦。
海关提醒:规范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应尽的义务,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一项基本管理要求,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本文只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调整、新增要素向广大企业进行提示,在申报前对最新版《规范申报目录》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是如实、准确、合规申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13)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的,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新版界定表包含17大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03种。
报关货物根据申报税号检验检疫类别是否有“L”,如有则可能涉及入境验证,如无则不在实施认证范围。
对于税号有“L”的报关货物,按照申报税号和品名,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及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来界定是否在目录内。
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无需验证情形和需要验证情形。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进口货物无需入境验证。
需要入境验证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联网核查,报关时应注明“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形: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一)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以下情况的无需验核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1.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若组件/部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但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2.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属于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3.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以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保税出区进口和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应实施验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入境验证便利化措施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8个HS编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总署公告链接:
链接直达: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9号公告《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一
定义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申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申请材料
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相同。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切农作物产业链的起点。
农业“芯片”
虽然中国地大物博,种子资源非常丰富
但少数品种仍需要进口
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进口种子的进境通关之旅
类别: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HS编码:编码从1201—1209范围内均有种用品种,其中编码12091000甜菜种子在乌鲁木齐关区进口比较常见。
进口种子必须要知道的程序:
1.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植物检疫审批
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海关总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3.企业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种子在入境申报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报关材料
入境审核
海关关员受理报关时,会对提供单证材料(具体见上条报关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仔细审核。
入境查验
查验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由查验系统随机选派查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关员会核对货物的品种、重量、规格等是否与申报相符,查验货物是否携带杂质、昆虫、土壤等情况。
正常放行
按照布控指令进行现场查验后,如无异常,正常放行;
如果布控指令抽样送检,还要现场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没有异常,便可正常放行。
异常处理
进口种子如检出土壤,就要被退运或销毁处理;
如实验室检测发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还得对其实施有效检疫处理措施;
如实验室检测发现进口种子携带其他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放行,由目的地海关做好田间监测。
隔离种植
需隔离种植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并及时将口岸检疫情况通知隔离种植地所在地海关。
以乌鲁木齐海关为例:
1主动对接辖区企业
2精准高效检疫查验
3强化检疫监管实效
第一步
原产地企业备案
申领RCEP原产地证书前,应先在海关办理备案。(对于已向海关申请过其他种类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第二步“网上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01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02
03
04
签证产品预审。为加快签证,生产型企业可提前申请签证产品预审。企业可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产品预审”模块进行申请。
第二步
企业网上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证书申报需填写三方面内容:
基本信息:根据货物清关资料内容依次填入。
注意事项:
申请日期必须为证书申报当天的日期;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开具,请在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前勾选,点击“新增”,在弹出的对话框里填入第三方公司信息。
发票信息:RCEP原产地证书允许同一批次多个发票的货物的申请。此栏可填写一个及以上发票号点击“新增”即可。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开具,此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涉及多个发票号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货物信息:点击“新增”,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货物信息。
第三步
RCEP原产地证书现场签证或自助打印
企业网上申报的证书信息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使用从海关申领的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缮制证书,确认缮制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格式规范,企业申报员在第15栏签字后可至海关现场签证。
对于审核结果为缓证的原产地证书,企业需携带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及相应材料(或经签证核查后)到海关现场审核、打印、签证。
海关可签发的证书种类:
1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1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6.《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
18.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19.一般原产地证书
20.加工装配证书
21.转口证明书
东莞市博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流行业内专业从事进口代理报关的企业。公司以“精细物流,专注进口”的发展理念,一直以来为广大贸易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进口物流外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