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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8-06-13
施行日期:1988-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及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实施动植物检疫,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发展,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动植物检疫收费原则和收费办法
1.各动植物检疫所对应检物品实施检疫、检验消毒、处理、监督、以及提供检疫设施和检疫技术服务等,均应收取检疫费。
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以检疫的合理成本和管理的需要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和货物价值等因素制定。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4.各级动植物检疫所(站)收取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费和检疫管理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5.凡经检疫不合格对外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由国外报检单位或个人直接报检或由国外负担检疫费的一律按"对外标准"计收检疫费。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以及出口动植物及产品的检疫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标准"计收。
6.检疫费按一批动植物及其产品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准,以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批应填写一份报检单。
7.收费标准中,所列按货值计收检疫费,以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计收(个别情况,不掌握或无合同价的。可以参照当年同类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价格计收)。每批货物的检疫收费不足最低费额的按最低费额计收。
8.报检单位或个人申请检疫时,应先交纳50%检疫费。因故撤销检疫,需以书面提交撤检申请。撤检时,未作检疫技术准备的收取20一5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好检疫技术准备的接应收检疫费的50%计收;已开始实施检疫的按应收检疫费的100%计收。
9.出口植物产品需施行动物检疫,出具动检证书的,另收动检费用.每吨按0.50元计收。
10.动物检疫临床检查费、植物检疫费中不包括:实验室检验项目费,需经实验室检验的,另行按实际检验项目数、额计收。动物产品、植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项目费不另收取。
11.动物检疫实验室项目收费计算,每个项目检验样品不足10头份按10头份计收,超过10头份的按实际数计收。
12.植物检疫种子苗目类以100件(株)为一个实验室检验样品单位,不足100件(株)按一个检验样品单位计收,101-500件(株)为一个检验样品单位,检验费按8折计收,501件(株)以上,每增加500件(株)或不足500件(株)为一个检验样品单位,检验费按5折计收。
13.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根据有关操作规程及检疫条款抽样检疫,代表全批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结果,对内对外均按全批收费。
14.进境汽车检疫检查管理费,每辆次收费中含轮胎消毒费,出境时免收。
15.进出境运输工具、包装物经检疫,需由动植物检疫所(站)进行消毒等处理的,除检疫检查管理费外另收消毒处理费。
16.供港澳屠宰畜禽进行实验室检验的,不另收实验室项目费。
17.旅客携带动植物产品,在限额以内的给予免费检疫,超过限额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18.截留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需交纳保险费,具体数额由各动植物检疫所(站)视实际情况参照当地费用水平,自行拟定。
19.动植物及其产品经检疫需作销毁处理时,由动植物检疫所(站)监督报检单位或个人销毁的,不另收监管费;需由动植物检疫所(站)销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按实际耗费支付费用。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作熏蒸处理由检疫人员放虫样,作技术指导和效果鉴定者,收本批次熏蒸费的6%的监测费。
20.办理检疫审批收费,出具检疫证书收费。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出具"检疫放行单",加盖"检疫放行章",均不另收费。
21.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根据检疫结果所需录像、照相费用,按实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有关图像由动植物检疫所(站)统一保存,报检单位或个人可以借用。
22.检疫费应由外籍人支付的收取外汇,收费按计费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结算,统一纳入外汇管理帐户。
中外合资企业出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费.按"对内标准"收取人民币。
23.植物产品检疫费每批检疫费总额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按八折计收。
24.离开动植物检疫所(站)所在地进行检疫,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按规定支付劳务费。
25.经检疫的出口植物和动植物产品超过检疫有效期或混装需重新检疫的,要重新报检。重新检疫后收全部检疫费。
26.检疫结束签发"检疫证书"或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后,因向外索赔需要动植物检疫所(站)对外谈判或进行复检,由报检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
27.接受检疫的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检疫所(站)不能自验的项目,由动植物检疫所(站)委托其他单位检验的,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动植物检疫所(站)支付,动殖物检疫所(站)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当委托其他单位检验费用高于本办法及标准规定的收费时,经动植物检疫所(站)核定后,可按实际费用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28.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检疫、检验和技术处理时,各动植物检疫所(站)可根据合理收费的原则,参照当地的费用水平自行拟定。
29.本办法未列入或者新增加的检疫、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农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30.报检单位或个人领取"检疫证书"或"检疫放行通知单"前,应交清全部检疫费。特殊情况下当时不能结算的,按动植物检疫所(站)规定的期限缴纳检疫费。自开具收费通知或发票第10日起,末交检疫费部分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的使用及管理
1.口岸动植物检疫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口岸动植物检疫事业,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所需经费的补充,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人员培训,各种试剂、药品、生物制品的购置,疫情调查、监测、科技信息、病虫疫情情报、科研经费、检疫和辅助检疫经费的开支,以及其它有关动植物检疫事业需要的开支。
2.检疫费收入属于预算内资金,需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计入帐目,并定期汇总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和坐支。收取检疫费要给被收费者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缴费者不得拖欠。
3.动植物检疫总所对备口岸所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包干。各口岸所按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经总所批准后实施,年终要编报决算。
4.各所检疫收取的外汇,均应按外汇有关管理规定结算、登记、入帐。动用收入的外汇,要按规定手续报批。年终编报决算时,要同时报送外汇的收支情况。
5.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动植物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管好用好,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三、附则
(一)本办法以及"对内标准"均不对外。凡国外报检人需要了解我国动植物检疫收费规定时,可提供"对外标准"(包括对外最低费额)。
(二)本办法及标准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各种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