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即将开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内容简介及全文如下。
中国疆域辽阔、地貌多样、生态资源丰富,壮美多彩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万物生灵,成就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部署“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中华鲟、藏羚羊、红豆杉等中国典型、独有野生物种,和穿山甲、噬人鲨、珊瑚等全球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要素涵盖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渔业及林业资源、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发布或更新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领域司法解释,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危害陆生生物物种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细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认定规则,司法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安全。
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探索建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助力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回归自然,促进生物多样性资源有效恢复,零距离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加大对走私、贩运境外动植物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筑牢守护本土自然生态系统、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长城。司法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制成为刚性防线。持续推进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生物栖息空间载体司法保护为着力点,守护候鸟迁徙驿站和湿地生物繁衍家园;保障推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助力实现森林资源宝库永续利用;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考量威胁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现实风险,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制度,及时叫停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科学认定破坏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实现从单一要素保护到整体系统保护的升级。细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惩处力度。完善系统保护举措,有效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形成多层次修复、立体化保护的生态环境司法平台。
三、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以推动机构运转实质化、集中管辖协同化、环境司法智慧化、司法协作常态化、纠纷解决多元化为重点,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推动共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打造掌握多领域专业知识的审判队伍,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审判体系不断强化,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各级法院结合生态环境要素特点,组建技术专家库和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依法公开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案件,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保障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六五环境日”等集中宣传普法品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社会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倡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构建多层次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深化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服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障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诉源治理,统筹涉生物多样性矛盾纠纷的磋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
四、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在司法案件中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义务,强调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庄严承诺。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国际会议,拓展国际合作广度深度,共同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挑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4部年度工作报告,以“绿孔雀保护案”为代表的一批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获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在双语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要求“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擘画了美好蓝图,确立了战略路径。新时代新征程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担当的历史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承载的历史使命之大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推动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目录
前言
(一)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
(二)全面加强遗传多样性保护
(三)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
(一)坚持保护优先方针
(二)筑牢预防为主防线
(三)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四)完善系统保护举措
(一)专业审判体系日益完善
(二)多元共治格局不断健全
(一)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二)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
展望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追究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支持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强化动植物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刑事制裁规范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和方式;共同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加强古树名木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联合修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定罪量刑基本标准从数量调整为价值,全面考量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物种濒危程度等情节,更好体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特点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强化陆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强化对藏羚羊、红豆杉等我国典型、独有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力度,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通过司法案例明确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任一行为实施地均为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实现对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拉网式跨域打击。青海法院对潜逃26年的非法猎捕藏羚羊被告人追诉审判,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广东法院审理非法出售蚯蚓电捕工具案,对“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湖北法院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促进物种回归自然。甘肃法院严厉打击黄河流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犯罪,筑牢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保护防线。
强化水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严惩危害水生态系统代表性物种犯罪,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上海法院审理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保护有长江鱼王之称的中华鲟及其栖息环境。重庆法院审理以绝户网非法捕捞致中国特有淡水物种胭脂鱼死亡案,依法择重罪定罪处罚,体现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和保护特有淡水鱼种鲜明导向。江苏法院审理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判令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链条打击危害长江生态安全行为。湖南法院审理洞庭湖非法捕捞螺蛳案,促使数吨螺蛳回归自然,保持水体食物链安全和生态平衡。福建法院审理非法收购、出售噬人鲨牙齿制品案、红珊瑚制品案,为珍贵、濒危海洋物种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保障种质资源基因安全。严惩危害种质资源安全违法犯罪,通过建立重点巡查、救护和常态化宣传机制、生物及栖息地保护合作机制、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站等方式,全力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辽宁法院严惩重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案,解救斑海豹幼崽近百只,有效维护中国独有海洋物种分支种群安全。湖南法院审理滥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公益诉讼案,依法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遗传多样性安全。福建法院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建厦门中华白海豚及栖息地保护合作机制,云南法院在古丝绸之路沿线山村打造中国犀鸟谷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站,零距离守护种质资源宝库。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服务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立法宗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探索推进“预防预警、检测监测、扑灭拦截、联控减灾”机制,加大对走私、贩运境外动植物品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筑牢守护本土自然生态系统、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长城。山东法院审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贩卖境外稀有野生动物物种案,严厉打击无序买卖外来物种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筑牢动植物检验检疫防线。司法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依法严惩买卖、运输涉疫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制成为刚性防线。四川法院审理林木疫区转运木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查获携带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病原体松木并予销毁,拆除“生态炸弹”。云南法院审理种羊输入引发疫情案,对未依法申报检疫接种疫苗的种羊提供者定罪处罚,警醒从业者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山东法院审理贩卖死因不明禽类产品案,斩断产值千吨非法利益链,消除动物疫病风险。多地法院审理违法贩运涉境外猪瘟病猪及死体案,严防疫病蔓延国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强化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作为与森林、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致辞中提出珍爱湿地,要求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要求,加大对破坏湿地自然环境案件审理力度,以生物栖息空间载体为保护重点,守护候鸟迁徙驿站和生物繁衍家园,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安全稳定。江西法院在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区域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全面保护珍稀候鸟及湿地生态系统。重庆法院打造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基地、汉丰湖湿地与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等司法修复基地。江苏法院审理在湿地公园猎取夜鹭鸟蛋案,追究非法狩猎者刑事责任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食物链完整。河南法院审理强制拆除黄河湿地非法扩建鱼塘案,重拳出击黄河湿地乱占、乱采、乱堆现象,有效恢复湿地功能,维护母亲河生态安全。
强化森林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人民法院服务推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中森林修复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司法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实现森林资源宝库永续利用。黑龙江法院、海南法院联合多部门制发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意见,加大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追责力度。浙江法院立足当地资源禀赋,探索“一镇(乡、街道)一庭一法官”网格化治理模式,点对点配备基层村社“森林法官”,全天候守护森林竹海。江苏法院审理清明祭扫致山林失火案、四川法院审理扔烟头致草原失火案,严肃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弘扬生态祭祀、文明用火良好风尚,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立足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性把握,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清晰裁判指引和鲜明价值导向。
树立生态优先司法理念。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指导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科学准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摒弃单纯人类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促进两者的互鉴交融,共享人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的地球家园。
服务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依法审理涉绿色金融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案件,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妥善处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引发的纠纷,推动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助力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保障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法审理涉气候变化案件,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全社会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丰富完善绿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强化裁判指引,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矿藏、森林、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案件,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及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将生物群落及其栖息地安全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叫停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经营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为万物繁衍生息加装安全护栏。
开展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明确对于损害尚未发生,但有证据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可以依法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适用禁止令遏制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特殊需求,以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为濒危物种保护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和有力司法工具。各地法院严守生态功能区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紧迫性、必要性,以禁止令司法措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发挥刑事审判矫正行为和预防再犯功能,在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中,依法对有关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为生物多样性安全筑牢预防性保护防线。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等原则。人民法院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以宪法为遵循,准确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严格追究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告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和优先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全面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准确把握生态要素相互影响规律,科学认定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实现从单一环境要素保护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升级,量化赔偿责任数额。江苏法院审理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案,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侵权人全面赔偿。上海法院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案,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有力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重庆法院审理三峡库区特有物种“荷叶铁线蕨保护”案,在受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情况下,基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客观存在,依法判令侵权人予以赔偿。
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突破传统的损害填平原则,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令故意实施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达到充分救济受损权益、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切实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细化惩罚性赔偿申请程序、适用条件。山东法院审理以食用为目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追究违法餐饮服务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的惩处力度。
坚持一体化保护修复。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必须统筹考虑,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一体摧毁“捕、购、销”利益链条,斩断黑色交易链。有机衔接对同一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有效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湖南法院审理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将被告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纳入量刑情节,督促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统一。
开展全方位修复行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立足不同生态要素特点,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修复范围涵盖森林、河湖、滩涂等领域,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建立执行回访机制,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浙江法院审理破坏国家级公益林案,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修复的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裁定侵权人先予执行补植苗木,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打造多功能修复基地。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形成多层次修复、立体化保护的生态环境司法平台,推动生物多样性稳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苏法院在动物园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实践基地,以动物救护医院专业力量为支撑,为野生动物实施科学救助。重庆法院在长江三峡库区铺设人工鱼巢、候鸟司法保护基地、收容救护中心,加强珍稀特有物种针对性保护。福建法院构建海洋蓝碳资源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将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修复与增强海洋碳汇能力深入结合。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及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推动机构运转实质化、集中管辖协同化、环境司法智慧化、司法协作常态化、纠纷解决多元化为重点,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专门审判机构全面建立。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四川法院设立大熊猫生态法庭,云南法院设立绿孔雀家园法律保护巡回审判点,浙江法院建立古樟树群司法保护站,为加强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案件集中管辖持续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生物所属食物链和生态圈一体化保护,破解生物多样性保护“主客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充分考虑重要生物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完整性,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江苏法院推行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集中管辖机制,江西法院建立长江、鄱阳湖等省内“一江一湖五河”流域集中管辖法庭,有效推进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深化全流程司法公开。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组建技术专家库和人民陪审员数据库,黑龙江法院制定专项办法选任涉林人民陪审员。加强诉源治理,统筹涉生物多样性矛盾纠纷的磋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结合生物繁育栖息地、自然公园等区域,打造生物多样性司法示范基地、宣教场馆等便民亲民法治平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对接金融行业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理赔。云南法院设立“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对接乡镇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搭建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护航亚洲象平安“北上南归”。福建法院探索“生态司法+保险”机制,为古树名木投保财产损失险、公众责任险,破解古树名木受损修复难题。江苏法院在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建立全国首个法院主导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有效提升司法辐射力和引领力。
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2021年5月,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来自27个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等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大会期间,云南境内的一群野生亚洲象一路北上,沿途受到严格保护,其在人工引导下平安南归的过程成为世界热议话题,中国政府的护象行动深受国际社会好评。
系统应对世界三大环境危机。生态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产品,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三大环境危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应当以系统方法论指导应对行动路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达成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哲理思想,充分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智慧与情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美好追求,是全社会共同向往的美好愿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即将开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内容简介及全文如下。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展示人民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同时,遴选发布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典型案例。
该批案例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不同诉讼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保护对象包括斑海豹、藏羚羊、大白鲨、红豆杉、荷叶铁线蕨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森林、草原、湿地、河湖、海洋等多种自然生态系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相互呼应、相互补充,有利于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更好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八、泽某甲失火案
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2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与外国人“阿南”协商,由“阿南”安排人员分两次将象牙绕关偷运入境。其中,2018年12月“阿南”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约291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戴某处,戴某将之销售牟利。2019年2月,“阿南”安排人员利用同样方式,将共计34段、重约272千克的象牙偷运入境至戴某处,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该34段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价值23473520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购买,并运输入境后销售牟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戴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象牙等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长期以来,国际象牙贸易猖獗,走私象牙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疯狂的盗猎导致野生象群数量持续锐减,在部分区域已呈濒危状态,野生象面临几十年内功能性灭绝之虞。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严厉打击象牙走私犯罪,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是我国对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本案中,被告人戴某将大量象牙绕关入境,既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又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治涉野生动物犯罪,斩断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非法链条,充分展现我国在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方面的大国担当。同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珍贵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摒弃购买、使用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共同维护全球生态系统,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制品,价值达327.95万元,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到孙某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涉案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等情节,判处孙某炎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噬人鲨牙齿等物品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噬人鲨别名“大白鲨”,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濒危野生动物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噬人鲨是海洋中的“伞护种”,其生境需求能够涵盖其他物种的生境需求,通过保护噬人鲨可以同时为海洋里的其他物种提供保护,有利于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既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又全面考虑案件有关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充分展现了我国履行国际环境条约义务、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大国担当。本案宣判得到多家媒体报道,推动社会公众了解大白鲨这一凶猛而又脆弱的大型水生野生物种,对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具有积极意义。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发经营文玩店时,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且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将17件收购所得的野生红珊瑚制品摆放在店内销售。经鉴定,该17件珊瑚制品均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的制品,净重至少0.2806千克,价值至少112240元。案件审理中,沈某发自费印制保护红珊瑚倡议书在厦门古玩市场发放,现身说法倡导保护红珊瑚,同时预缴1.2万元用于执行罚金刑,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沈某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非法出售的红珊瑚制品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于2021年11月16日判处沈某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暂扣的17件红珊瑚制品予以没收;暂扣的生态修复赔偿金2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么在马某元纠集下与马某某尼、二某、海某等12人潜入可可西里地区,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1994年1月16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西部工作委员会工作组赴可可西里将上述人员及在可可西里地区非法捕杀藏羚羊的王某某买、韩某某曰等另外8人抓获,并收缴藏羚羊皮1200余张、小口径步枪6支、半自动子弹3000余发及东风卡车3辆、北京吉普车1辆。同年1月18日,上述人员被押往格尔木途中,韩某明、马某孝等人组织反抗。马某么趁乱潜逃,直至2020年9月10日被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拘传到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31日,以马某么涉嫌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据其行为时适用的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在1994年1月18日押解途中趁乱潜逃,直至2020年9月10日被抓获,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鉴于马某么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青藏高原西北部,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600米以上,被誉为“青藏高原野生动物基因库”,2017年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是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的栖息地。本案中被猎捕杀害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是青藏高原基础物种和动物区系典型代表,支撑着一个完整的生物链系统,对维持青藏高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1994年1月18日,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发生特大藏羚羊盗猎枪杀案,“环保卫士”杰桑·索南达杰与盗猎者展开殊死搏斗,不幸中枪牺牲。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马某么作为从犯,潜逃近30年后被抓获归案接受法律制裁,告慰了烈士英灵。本案的依法审理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牢记“国之大者”使命要求,运用司法手段全面保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的决心。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在神农架林区红坪镇某废弃采石场附近的山林中非法采挖红豆杉24株、小叶黄杨13株,并将上述树苗临时存放在一栋未完工房屋。同年6月30日,沈某贤、田某阳运输上述树苗返回巴东县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涉树苗被移送进行专业栽植,并经林业技术人员确定全部处于成活状态。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阳、沈某贤违法擅自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24株,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神农架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示范基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拥有各种动物1060种,各类植物3700多种,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红豆杉作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第四纪冰川期遗留下来的濒危珍稀植物,被誉为“植物大熊猫”,具有重要的医药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基于红豆杉的特殊药用价值,非为牟利,认罪认罚,且案涉树苗经过专业移栽后已全部成活,得到了最大限度保护,故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助力神农架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同时,传递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2018年5月22日、6月9日,被告人吝某富明知被告人颜某高未取得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仍向其采购自四川省宜宾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运来的松木原木20余吨,堆放于彭州市桂花镇某竹木材加工厂场内准备加工。同年7月13日,彭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松木原木携带松材线虫,遂扣押并移送侦查。二被告人案发后自首,涉疫松木已按规定销毁。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颜某高、吝某富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调运、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泽某甲吸烟后对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后经当地群众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于2020年2月14日扑灭。经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2119公顷。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泽某甲过失引起Ⅲ级草原火灾,过火面积达2119公顷,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原大草原是黄河上游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动植物物种资源库,孕育了喜马拉雅山旱獭、藏狐、斑羚、猞猁等珍稀动物200余种,广产贝母、甘松、大黄、羌活、虫草等500余种中药材,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中国湿地保护区”。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对于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因扔烟头引发的大面积草原火灾,对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危害草原防火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守高原公平,维护云端正义,为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守护“中华水塔”生态环境,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区域生物多样性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蒋某成、周某华联系蒋某平等三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由蒋某成、周某华统一收购渔获物,蒋某成还雇佣夏某军接驳搬运渔获物并协助销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此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案涉六人非法捕捞长江刀鱼及凤尾鱼共计1470.9公斤,价值101673.7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鉴定,该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为101673.7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为305021.1元,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为406694.8元,共计813389.6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六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鉴定费用,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对长江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经鉴定,本案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天然渔业资源直接损失、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以及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遂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813389.6元和鉴定费用4000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长江系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加大对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案非法捕捞地点位于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在该区域实施非法捕捞,受损渔业资源恢复难度更大,更易引发生物链结构受损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旨在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警示和震慑长江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筑牢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并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0月,某艺术中心负责人吴某霞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后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造成野生动物及其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某艺术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申请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予以准许。遂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余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某艺术中心指定两人、每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当地司法局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提供了市场和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案中,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野生动物及其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允许被告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劳务方式替代履行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在协助执行单位组织下,参与向当地餐饮企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发放宣传单等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本案处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非法交易、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立场。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云未取得狩猎证,在湖南省禁猎区、禁猎期期间非法猎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并出售;罗某酃从陈某云处收购、出售、宰杀昭觉林蛙、黑斑蛙,前述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猎捕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陈某云、罗某酃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在株洲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植树造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牌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依法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涉昭觉林蛙、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保护的“三有”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因其系食、药两用的珍贵蛙种,经常成为非法捕捉、食用的对象。根据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在长期进化中,每只昭觉林蛙、黑斑蛙都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的生物遗传多样性,其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相应的生态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损失无法挽回。本案通过依法判令非法捕猎、收购、出售、宰杀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责令其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查获的昭觉林蛙、黑斑蛙及时放生,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说“不”,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全过程。
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于2009年建立,位于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长江干流岸边,属于内陆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三峡库区特有种荷叶铁线蕨为代表的野生动植物资源。2011年6月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开发公司)擅自占用该保护区兴建移民生态工业园基础设施,导致该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2013年,某港开发公司整体合并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开发公司),但该公司并未注销。2018年5月起,石柱县人民政府启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同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诉讼过程中,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根据前述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了整改,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基本恢复。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在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严重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对受损生态进行了基本修复,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其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客观存在,侵权人仍应予以赔偿。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判令某港开发公司、某盛开发公司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300万元并支付合理诉讼费用。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水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正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本案系侵权人在长江上游干流附近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工业园区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涉地区物种丰富,有三峡库区特有濒危植物荷叶铁线蕨,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的极危物种。侵权人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严重破坏受保护的湿地生态系统。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侵权人停止侵权、修复生态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其承担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为加强自然保护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被告张某、付某顺受让云南省景谷县民乐镇某村民小组名下位于“大干箐”集体林的18公分以上林木后,于2007年11月与原告陶某高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将“大干箐”集体林木销售给陶某高,陶某高为此向张某、付某顺支付了林木转让款48万元。“大干箐”集体林于2014年12月进行林权登记。后因案涉林地属于天然林,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至今未能采伐。陶某高与张某、付某顺协商未果,形成本案诉讼。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陶某高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由张某、付某顺返还林木转让款48万元。宣判后,张某、付某顺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口头达成的林木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涉收条载明购买18公分以上林木,而对林木进行合法采伐是取得林木的必要条件。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约定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应由哪方办理,但张某、付某顺作为出卖人,依法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案涉林木属天然林,现已无法办理采伐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然林是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构稳定、生物多样性丰富,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我国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坚持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制度之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在尊重契约精神、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同时,应当注重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维护,兼顾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案涉及天然林活立木交易,而林木采伐须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目的,依法认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系林木转让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从义务,引导民商事主体在交易中恪守绿色原则,为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