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主管贸易的部门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海关方面由“财政部关务署”主管,商检方面由“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主管。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职责为:国际贸易政策的研拟、贸易推广及进出口管理事项。目前重点工作包括:
(1)贸易政策、法规的研拟与执行;
(2)参与国际经贸组织
(WTO、OECD、APEC)活动;加强双边经贸关系;
(3)贸易谈判、咨商与争端的处理及协调;
(5)货品输出入及进出口厂商管理辅导;办理贸易安全与管控事宜;
(6)促进对外贸易,拓展海外市场;创造有利于外贸发展的环境,包括国际展馆的兴建与贸易无纸化、便利化的推动,全球经贸信息网站的建设;
(7)驻外商务机构的联系与协调;
2贸易管理体系
台湾的贸易规定分为四类:基本规定、输入规定、输出规定、对大陆贸易规定。
基本规定包括“贸易法”和“贸易法实行细则”等22项;输入规定包括“货品输入管理办法”等24项;输出规定包括“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等13项;大陆贸易有关规定包括台湾与大陆贸易许可规定等24项。
自1977年8月起,台湾逐步开放大陆物品进口,由农工原料逐渐扩大到劳动密集产业的产品,如零组件、半成品及成品。在农业产品方面,采用正面表列方式办理;在工业产品方面,于1985年7月实施大陆工业产品负面清单措施。但自1987年4月1日起,台湾对大陆物品进口管理,由农、工产品正负面清单并列的方式,改为依照《台湾地区进出口货品分类表》办理,另将有条件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以正面清单的方式编印《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规定汇总表》,继续朝着扩大开放的方向办理。
【对大陆贸易管理办法】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指两地区间物品的输出入行为及有关事项。前项物品,包括附属其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从事第一项的贸易行为,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许可或免办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
(1)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的物品;
(2)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艺术品、民俗文物、艺术品、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活动所需的少量物品;
(3)自用的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4)按照大陆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的物品;
(5)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的动物;
(6)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7)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厂商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8)医疗用中药材;
(9)“行政院新闻局”许可的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
(10)“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
(11)船员及航空器服务人员依照规定携带入境的物品;
(12)两岸海上渔事纠纷和解赔偿的渔获物;
(13)其他经主管部门项目核准的物品。
前项第2款、第3款、第6款及第13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贸易局”公告;第七款物品的输入条件,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公告的。第1项第1款以外的大陆物品,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者,不得利用台湾通商口岸报运销售至第三地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经由海运或空运转口者(不含海空联运及空海联运);经由岛外航运中心转运者。违反前项规定的物品,应退运原发货地。
关于台湾《有条件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和《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可在台湾“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网址下载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构)、法人或团体办理,支付的费用从商品检验费用中扣抵。对需检验的商品,不符合检验规定的,不得运出厂场或进出口。
【检验商品种类】
(1)区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农工矿商品;
(2)向区外出口的农工矿商品;
(3)向岛内进口的农工矿商品。
【进口商品检验】
由标准检验机关根据检验需要,签发进口先行放行通知书,供通关用,并根据规定派员前往货物储存地点予以封存。待检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前,不得运出货物储存地点。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由标准检验机关依照国际公约所负义务,参照台湾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的规定;无地区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规的,由标准检验机关规定标准。
出口商品的规格与检验标准不同的,经贸易主管机关核准后,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标准检验。进口或区内加工生产的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规格与检验标准,应先经“标准检验局”核准。
【检验证明认证】
【检验地点】
“标准检验局”所在地、进出口港埠或受委托的其他“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所在地。但经核准者,可在生产厂场或仓储地点进行检验。
【需要重新检验的商品】
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行报验:
(1)证书有效期过期;
(2)包装改变或包装腐损,足致影响商品质量;
(3)受水渍、火损或有显著毁损情形;
(4)标示不符或混杂零乱;
(5)产品经加工处理;
(6)其他应受检验事项。
【检验费用】
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检验、审查、评鉴、登记及核发证照,应收取检验费、审查费、评鉴费、登记费及证照费。费率不得超过被检验商品市价的千分之三。但未达最低费用的,仍按最低费率计收。
【处罚】
对违反商品检验规定第11条或第12条有关规定,应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商品提供虚假信息的,处以新台币1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检验规定还对其他违规行为,规定处以最低新台币1万元、最高新台币750万元的罚款。
【免检商品】
进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商品,申报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可申请免检。出口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申报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准予免验。
商品金额没有超过进出口免检规定的,不准免检的进口商品:防爆马达、钢索、动力冲剪机械、吊钩及钩环、木材加工用圆盘锯、研磨机、额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计算机。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机构】
台湾“财政部关务署”为台湾海关政策规划、推动、督导及宏观管理政策拟订的机关,隶属“财政部”,掌理关税稽征、查缉走私、保税、贸易统计及接受其他机关委托代征税费、执行管制。
台湾海关管理的规定体系较健全,涉及的规定很多,主要有:“关税法”、“关税法实施细则”、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出口货物报关验放办法、货品输入管理办法、货品输出管理办法等。
【货物通关全面自动化】
台湾货物通关实行全面自动化,并依照《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实施。为配合货物通关自动化的作业特性,厘清海关与各机关间对货物输出入管理的作业权责,台湾“关税总局”修订了《海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
【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应附文件:
(1)装货单
(ShippingOrder;S/O;又称下货准单或订位单)或托运申请书
(Shipper'sLetterofInstruction或CargoShippingApplication;又称托运单);
(2)装箱单
(PackingList;P/L)1份;
(3)装柜明细表
(ContainerLoadingList)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货柜2只以上时须提供本明细表;
(4)输出许可证
(ExportPermit;E/P)正本
(海关存查联);
(5)发票或商业发票1份——无输出许可证及其他价值证明文件时,应提供〔关税总局83年6月27日
(83)台总局征字第01928号函〕;
(6)货物进仓证明文件1份;
(7)委任书1份;
(8)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9)海关协助其他机关代为查核的同意文件等——如“行政院环保署”同意文件、“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同意文件等。
(已纳入贸易便捷化作业的签审文件,可免付);
(10)申请冲退原料税者,应检附“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纸本1份,免计算机传输。清表如系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操作系统制作,且上传成功;复经通关系统比对相符而核定通关方式者,不须检附该清表纸本;
(11)其他——按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应附文件:
(1)
(海运)小提单
(DeliveryOrder;D/O;又称提货单)或空运提单——未联机申报者,应提供小提单或空运提单1份配合进口报单申报;但联机申报者免附
(根据海关为个案需要,轮船或航空公司应配合另行提供);
(2)发票
(Invoice)或商业发票
(CommercialInvoice)——应附1份;
(3)装箱单
(PackingList;P/L)1份;散装、大宗或单一包装货物
(不论是否查验)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单一包装货物须提供装箱单;
(4)装柜明细表
(5)输入许可证
(ImportPermit;I/P);
(6)委任书1份;
(7)货价申报书2份;
(8)原产地证明
(书)
(CertificateofOrigin:C/O);
(9)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10)进口汽车应加附《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1份;
(11)其他——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关税税率】
根据《台湾海关进口税则》和《台湾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台湾将进出口货物划分为98章,每章及其细分项货物都严格规定了不同的关税税率。台湾具体税则税率可通过台湾“财政部关务署”税则税率专区查询。
为促进冰雪旅游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优化发展冰雪旅游,启动实施冰雪旅游提升计划。支持重点地区开展冰雪旅游资源调查,建设一批冰雪主题高品质旅游景区、度假区,优化提升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
为推动智慧养老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
为加强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项目和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建设。
为推动康养旅游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商务部发布的《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鼓励发展数字、绿色、健康等消费,开展家居焕新、国潮焕新、场景焕新等网络主题促销,围绕新品体验、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医疗康养等打造一批数实融合消费新场景,培育一批数字消费品牌。
为积极开展发展金融服务,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推动金融科技应用,探索搭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赋能碳核算、可持续信息披露、绿色识别、项目评估、风险管理,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和效率。
为推动会展服务行业的发展,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提出更新升级智能管理服务设备。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更新导视导览、展览展陈展示、查询阅览传播、游客读者服务等智慧服务设备,以及门禁闸机、应急广播、巡检监控等智慧管理设备,提升智能化服务水
为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支持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矿区自然资源,开展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协同试点示范。
在线旅游(OnlineTravelAgency),是旅游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词语。指“旅游消费者通过网络向旅游服务提供商预定旅游产品或服务,并通过网上支付或者线下付费,即各旅游主体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产品营销或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