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各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海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
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试点企业及商品
(一)试点企业申报材料
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附件1)。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注册信息。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身份信息。
5.其他材料。
贸易类企业另需提供: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报关单或其他贸易额达标证明材料,证明申报企业承诺“近一年内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贸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
(2)与下游生产加工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与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年以上购销关系。(该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参照下文“生产加工类企业”年产值标准执行)
(3)下游生产加工企业厂房、实际生产的照片或视频、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仅作为本企业食品生产原料使用不作为原料二次销售的承诺书,以及证明药食同源商品仅用于本企业食品加工的其他资料。
(4)与其有购销关系的国内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截图(加盖公章)。
生产加工类企业另需提供:
(1)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具有食品生产资格。
(2)药食同源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房屋证明,证明其在黄岛区内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管理系统生产记录截图、产成品入库明细、部分销售发票等资料,证明其药食同源产品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二)试点企业认定流程
2.业务初审。青岛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在单月集中申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
申请企业取得试点资格后,一年内同一试点企业进口同一试点商品种类的无须进行试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一年后,将根据其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部门反馈意见,明确其试点企业资格是否延续。不予延续的,需重新提交相应材料再次申请试点企业资格。
二、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一)提报材料
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申请表(附件3)。
2.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货运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购货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原产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核及通关流程
3.出具证明。片区审批管理部在收到各部门一致审核同意的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向试点企业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附件5)。对初审未通过以及部门审核不同意发放的,要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
4.报关流程。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应确保货物符合海关总署关于检疫准入等监管要求。属地海关对经核验后无需查验布控的商品优先审单放行;对被随机抽检到涉及需查验布控的商品,经企业申请,优先查验完成并通关放行。
三、备案推送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发放后,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同步通过金宏向青岛市口岸办、青岛海关、黄岛海关、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以上信息,确保信息的共享和时效性,做好通关验放和后期监管工作。
四、监管联动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1.把好进货商品质量关。试点企业应对药食同源进口商品严格进货查验,逐批次查验药食同源进口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等资料,定期委托检验,确保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确保进口商品用途合规。试点企业应遵守承诺内容,采购的药食同源进口商品自用且仅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使用,禁止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或未按《试行意见》要求违规对外流通。
(二)强化流通和生产领域监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药食同源进口商品安全风险会商专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对未按《试行意见》开展业务或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享受便利化通关政策,并承担失信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