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走私犯罪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业务骨干就走私犯罪执法司法中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充分研讨交流,一致表示——
多层面破解实践难题深化治理走私犯罪
近日,由《中国刑事法杂志》《检察工作》及广东省检察院走私犯罪检察研究基地、珠海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走私犯罪检察理论研讨会”在珠海举行。来自北京、陕西、江苏等地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和部分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等1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并就走私犯罪执法司法中面临的困境、应对措施等问题充分开展思想碰撞和研讨交流,进一步更新理念、凝聚共识。
走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走私犯罪管辖问题
伴随着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因海关缉私管理体制调整等因素,走私犯罪案件侦查主体多元化的职能管辖格局形成。对于诸如职能管辖存在重合与模糊空间、地域管辖中海警机构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不一致、走私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是否需要重新审视等问题,有学者提出,有必要从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并案管辖、管辖错位案件的处理原则等层面优化和完善我国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制度。有学者提出,在职能管辖的界限明确之前,有两种应对思路,一是侦查机关之间通过协商确定模糊区域的管辖权,二是探索将模糊区域暂时作为共管区,并确立“谁先发现谁先管辖”的优先管辖原则。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管辖错位案件应以是否明知管辖违法作为区分“善意管辖”与“恶意管辖”的主要标准,对“恶意管辖”案件应当认定为取证主体不合法而排除证据的运用,在操作上可细化物证等不同类型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明确海警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应遵循法定级别管辖制度,建议将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案件回归审判级别管辖的常态,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走私犯罪证据运用问题
走私涉案财物处置问题
走私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在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海关缉私部门一般认为走私违法所得包括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及两者的收益。有学者认为,违法所得包括犯罪行为所得之物和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而得到的财物,且只能采取纯益主义来计算犯罪所得。因此,关于走私犯罪收益的认定标准、没收程序以及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审查处置等问题均有待明确,以实现对走私犯罪收益的全面和有效剥夺,从而有力打击和遏制走私犯罪活动。有学者认为,对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应当区别认定:第一,在走私禁止、限制类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应当认定走私货物为违法所得。第二,在通关型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认定偷逃的应缴税额为违法所得。第三,在绕关型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将走私货物认定为违法所得。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有学者针对走私冻品犯罪中的涉案财物在实务中面临的证据收集困难、概念理解不准确、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建议构建以实质化审查为核心的多元化涉案财物处置体系,通过厘清涉案财物概念、处置措施及引导原则,运用科技赋能信息化引领,疏通办案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实现提质增效。
“水客”走私犯罪治理问题
近年来,口岸地区“水客”走私问题屡禁不止。囿于刑罚对“水客”的震慑效果有限、反走私合力未能有效凝聚等因素,“水客”走私对国家经济的损害不容小觑。检视当下司法实践,小额多次走私犯罪治理存在缺乏明确且规范的入罪标准、从宽和从严情节适用存在差异、缓刑适用配套机制不足、诉讼程序简化不足等问题,如何适应我国犯罪结构变化,探寻轻刑走私犯罪的有效治理路径是目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点课题。有参会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处理还存在司法理念滞后、入刑标准模糊、刑罚执行方式不灵活等问题,建议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细化入刑标准、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疏通该类犯罪的治理堵点。
新型走私犯罪认定问题
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存在低门槛及组织的松散化、走私手段的链条化与智能化发展等特征。有参会者提出,为了有效规制“套代购型”走私犯罪,需要厘清以牟利为目的与“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关系、偷逃税款金额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同时建议从立法、关税调节以及普法等方面预防“套代购”走私犯罪的发生。有参会者针对涉自贸港(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新手法,如组织“人头”套购、倒卖免税商品实施走私犯罪及利用“先进区后报关”漏报、不报实施走私犯罪等现象,提出可强化对监管漏洞的整体防范、保持对走私违法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构建走私犯罪社会防控体系。有参会者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走私认定问题,提出可对境内个人消费者、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转运公司(团伙)、揽货公司(团伙)等主体进行分类定性。
走私犯罪行刑衔接问题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副主任、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