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接到顾问单位咨询,企业拟将3年前进口的设备处出口维修,准备采取一般贸易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咨询折旧物品的完税价格认定问题。虽然该设备零关税,但是以一般贸易进口仍面临着13%的增值税,且该设备的价值极高。遂建议企业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返修,仅需根据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缴纳税款。
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各进出口企业都面临着不小的冲击,正确的选择贸易方式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税赋,降低企业成本,本文对“修理物品”此贸易方式予以介绍。
一、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的定义及代码
“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
二、进出境修理物品的申报资料
(一)出境修理物品
(二)进境修理物品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三、进出境修理物品的期限
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或将进境修理物品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或出境。
对于期限问题海关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四、进出境修理物品的纳税问题
进出境修理物品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及零件费用等申报纳税,若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或者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税款。
五、出境修理物品的完税价格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若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则会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
六、进出境修理物品常见问题解答
(一)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申报进出口的,是否需要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
是否需要提交两用物项许可证与贸易方式无关,根据实践经验,任何贸易方式都无法豁免两用物项许可证,修理物品若涉两用物项许可证,在进出口时仍需提交。
(二)是否能只返修零件而不整机退回?
对于此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通关实践及海关总署网站答复,一般情况下可以只退回零件返修并适用“修理物品”贸易方式。
(三)进境修理物品没有使用的进口原材料该如何处理?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可以自由处置;若因修理物品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