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检疫准入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以及产品种类。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三节检验检疫
第四节监督管理
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六十八条运输非食用动物产品过境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第六十九条装载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应当完好。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发现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在途中散漏隐患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第七十条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未被列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名单的,应当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方可过境。第七十一条过境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单证,加施封识后放行,同时通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原货柜、原包装、原封识完好后,允许出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中非食用动物产品是指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第八十五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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