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商检局官网篇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仅199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验进出口商品251.76万批,检验货值1,057.88亿美元。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万批,占出口商品检验批
2、次的0.5%,有效促进了有关出口企业改进质量;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达16.8亿美元,经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经严格审核,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85万份,一般产地证书41.5万份,签证金额分别为406亿美元和132.7亿美元。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220万批,检疫货值2,261亿元。对入出境的各类人员开展疫病检测体检57.7万多人,检出各种患病人数49,062人,占疾病检测体检人数的8.99%。其中艾滋病及艾滋病毒80例,霍乱2例,性传播疾病1,014例,疟疾42例,结核730例,登革热14例,肝炎4,875例,澳抗阳性5,202例,其他疾病2
3、9,603例。在全体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依法把关,服务外经贸,确保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各项任务。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要口岸设立了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
4、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1930年12月,工商部改为实业部,各地商检局改属实业部领导。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该法明确规定商品
5、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罚款或进行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1940年汪伪政府公布了与国民政府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伪工商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
6、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汉口等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随着天津、上海、青岛、汉口、重庆、广州的先后解放,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政府的商检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
7、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它商检局都实行按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1951年,.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1950年、1951年各地政府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外国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
8、的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政策,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2年,.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1953年,政务院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这个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1959年5月
9、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书记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外贸部为此调整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通过全国商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期间,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许多商检机构被精简甚至撤销,大批商检人员被下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弃,进出口商品质量无法保证,国家经
10、济建设和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1972年,针对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的情况,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和广大商检人员克服种种干扰和困难,认真履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把关的职责,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得以较快恢复。1973年商检总局在调查进口物资检验中发现大量进口设备材料,特别是国防建设的大型、精密、尖端设备,由于放松检验,放弃或丧失索赔权益,或被弃置、形同废品,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做出“一切进口设备材料都要严格检查”的重要批示。国家计委据此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
11、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务院、.联合发出两个文件,要求调查和加强国防建设物资器材检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计委和外贸部联合召开.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外贸局、商检局参加的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国务院批转了这次会议的报告,认为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主义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对“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把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做好。”在国家计委和外贸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商检总局在全面落实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任务的同时,为适应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商检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了改革商检体制,加强自身
12、建设适应新的任务和发展的需要的建议:第一,将各地机构由1960年下放地方实行地方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以.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二,各地商检局的编制、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划归.,业务由.领导,以利统一方针政策,统一法规制度,统一检验标准,统一对外。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副部级),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实行.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
13、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是一部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它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和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1986年国家商检局成立商检法起草小组,认真总
14、结商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法草案。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商检法规定了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商检法同时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内容、标准,以及质量认证、质量许可、认可国内外检验机构等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15、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1992年10月发布施行。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符合商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等业务。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
16、壮大。截止1998年,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000余人。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英、美、法、俄、日本等国的大量轻工业产品流入中国,同时中国的农畜产品和工业原料被竞相掠夺搜刮出境。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在海关主权和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都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同样也随帝国主义的意愿而为之。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
17、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
19、产品检验中,包括宰前宰后检验等动物检疫工作。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这些法律的颁布对于保护当时国内的农业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畜产品的出口。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沦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相继停办,除了少量的桐油、茶叶、蚕丝外,农畜产品的进出口量甚少,动植物检疫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也正是在这时,国外很多疫病传入了中国,如甘薯黑斑病、蚕豆象、棉花黄枯萎病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动植物检疫篇二:下列哪个是中国商检局的缩写()。A.CISSB.SGSC.COSC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