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
设立指定口岸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更能通过资质管理、范围控制等举措,有效阻断和防范国外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境内。
药品进口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店、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3个边境口岸。
详细口岸名单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查阅及咨询开森供应链。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国家、地区近90个,药材上百种,具体已获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名单可咨询开森进口供应链,我们将为您提供最新的名单。
1.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2.境外企业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3.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现场监管
单证审核——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进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
货物检查——海关根据业务系统指令对进境中药材实施口岸检查,主要包括: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5.实验室检测
6.指定场所存放、加工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7.检疫结果评定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8.检疫不合格处理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9.运输工具检疫处理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10.企业管理
【本文结语】上述就是中药材进口报关监管规定要求(进口中药材检疫审批)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中药材进口报关上任何疑问及问题可随时在线联系我们或拨打18002611553,开森供应链拥有丰富的中药材进口报关操作案例及经验,10余年进口经验为您所用,各种食品进口疑难都能为您一一解答及协助快速处理解决!
原文标题:中药材进口报关监管规定要求(进口中药材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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