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进回再生金属原料的申报及检验要点早知道
再生铜原料篇
为了保证再生金属的顺利进口,又有效拦截固体废物于国门之外,海关总署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公告)),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再生铜、再生黄铜、再生铸造铝合金)检验规程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类别
铜线、铜加工材、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名称及代号
光亮线(RCU-1A)、1号铜线(RCu-1B)、2号铜线(RCUu-1C)、1号铜(RCu-2A)、2号铜材(RCu2B)、3号铜(RCu-2C)、1号铜米(RCu-3A)、2号铜米(RCu-3B)、3号铜米(RCU-3C)、破碎铜(RCu-4)、镀白紫铜(RCu-5)。
检验地点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铜原料实施检验,海关不接受进口再生铜原料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铜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计量仪等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开展工作。遇到辐射性超标、爆炸性物质、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场地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检测、破碎、筛选、称重等设施设备。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移动查验执法工作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便携式光谱检测设备。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按名称或代号分别存放。不同名称或代号的散装再生铜原料不应混装。统一包装内不应混装不同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
指令要求
大宗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按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掏箱检验。检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以通道式等固定放射性监测设备和人工巡测相结合方式实施。经检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
2常天然本地底值+0.25μGy/h;原料表面a、B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
3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a不超过0.04Bq/cm2,B不超过0.4Bg/cm2。
检验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感官检验,按照下表中相应类别、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的表观特征要求实施。
容器、国冢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检验
对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实施感官检验。不得混有以上物品。
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检验
对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实施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设备辅助,以及实施抽样检验。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1.对原料的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的方式实施。2.现场排查发现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要求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放行
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技术整改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的,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退运
其他
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01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三)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时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址: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或互联网+海关
02
(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信息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2.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二、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原产地证书(证明)(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四、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六、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海关总署2010年1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
欧洲葡萄酒存在法定分级与行业协会分级,例如法国有AOC、IGP、VDF,意大利有DOCG、DOC、IGT、VDT。
如果没有级别的划分则填写“无级别"。
零售包装酒,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瓶x6瓶/箱
散装非零售包装酒,注明:x升/桶或x升/集装箱罐
原液进口,是指将国外散装葡萄酒装在大桶或袋中,进口运输到国内灌装地后,再进行灌装分瓶。
原瓶进口,是指一瓶酒,从葡萄的种植、采摘、榨汁、发酵、窖藏、酒液装瓶及内外包装均在国外产区全部完成后,再报关进入中国进行销售。
原瓶进口的,须申报商标情况,有商标权进口的注明所属品牌的中文及英文商标,入区时无品牌不含商标权进口后贴商标的则注明“小标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酒类属于进口食品,因而酒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执行此项规定。
进口前审核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合规。
进口时抽检
事后监管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适用范围
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酒说完了,该说出口酒怎么做啦。
0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备案流程
备案申请分两步:
第一步:
入口一: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入口二: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上传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扫描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持申请材料至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窗口申办。
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长期。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当场给予办理。
备案注意事项
一、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二、备案注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年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互联网+海关”—“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03白酒主要出口目的地税率
消费税只针对四种不同类型的应纳税的商品征收。四种应纳税的商品种类即酒类、烟制品、烃油、甲醇。酒类消费税,根据酒精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的税率而征收的费用。烟草制品、烃油、甲醇制品则按每单位数量的特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费用。
中国澳门
2019年,出口到中国澳门地区的白酒金额为3.06亿元人民币,占比白酒总出口金额比重的6.7%。澳门是免税港,对进出口商品不征收任何关税。
其他出口目的地
澳大利亚:根据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不征收关税。
除关税外,进口商品需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和海关服务费。消费税是在海关完税价格、适用关税、运费、保险费、葡萄酒平衡税(特定产品征收)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为10%的税费。
韩国:根据韩国-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征收进口关税,以高粱酒为例,关税税率为到岸价格(CIF)的21%。此外,还须征收CIF价和关税总和(CIFD)72%的酒精税、酒税(LIQUOR_TAX)30%的教育税、CIF价+关税+适用税费总和(CIFD+LIQUOR_TAX+EDUCATION_TAX)10%的增值税。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所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5.报关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与酒类有关的国外技术法规主要是:
酒精饮料标签、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等。
预防机制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白酒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全程控制白酒质量。
1.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比如“11%vol”,表示在100毫升的酒中,酒精(乙醇)的含量是11毫升;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1.DOCG:优质法定产区葡萄酒、保证法定产区葡萄酒(DenominazionediOrigineControllataeGarantita)
2.DOC:法定产区葡萄酒(DenominazionediOrigineControllata)
3.DO: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定产区)(DenominacióndeOrigen)
4.VDQS:优质地区葡萄酒(VinDélimitédeQualitéSupérieure)
5.IGP:地理标志保护(葡萄酒)(IndicationGéographiqueProtégée)
6.AOP:原产地保护(葡萄酒)(Appellationd’OrigineProtégée)
7.AOC:原产地命名(葡萄酒)(Appellationd‘OrigineContrlée)
2.葡萄品种
3.类型
4.保质期
(酒精度≤10%vol则必须标示)
5.原麦汁浓度
(啤酒必须标示)
6.原果汁含量
(除葡萄酒外的果酒必须标示)
7.生产商信息
8.其他描述语
酒类的世界可谓纷繁复杂。以葡萄酒为例,全球的葡萄酒酒款数不胜数,主要的酿酒葡萄品种也有数百种,各大葡萄酒产国、产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葡萄酒的风格、价格等差别甚大。
还有一个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买到的进口酒品没贴中文背标,是不是就代表着买到了假酒呢?
其实也不尽然。例如国内酒展上的葡萄酒由于不属于贸易货物范畴就不用贴中文背标,我们从大使馆、免税店、国外代购所得的葡萄酒也可能没有中文背标。但除此外,没有背标的葡萄酒就更可能是水货甚至假货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有时候葡萄酒只有一个中文背标,有时是将中文背标覆盖在外文背标上,其实,这些贴背标的方式都是符合规定的。区别在于有的中文酒标是在国外酒庄灌装时直接贴上,而有些则是在葡萄酒进入国内后加贴的,于是便出现了“两个背标”的情况,完全无需担心哦。
危险品在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以及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危险品有利于海关针对性实施监管作业,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下面小编就来聊聊进出口危险品申报那些事。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PS:《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不受《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限制的148个条目,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都应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检验监管。
02进出口危险品规范申报
如何获取危险属性信息
危险品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又称桔皮书)明确的物质和物品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又称紫皮书)定义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查看货物包装上粘贴危险警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可以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NO.、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
获取准确的危险属性信息需凭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分类鉴别报告》。
如何正确申报危险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药材进口迎来大发展的新机遇。下面小编带您了解海关如何监管保障中药材进口。
定义
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检疫准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近90个国家、地区上百种中药材。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中查询进境中药材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检疫审批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乌梢蛇(ZAOCYS)、鹿茸(CERVICORNU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马(HIPPOCAMPUS)、地龙(PHERETIMA)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
植物源性中药材中新申请准入的品种,按双方议定书要求执行,需要境外注册就注册。如近两年准入的希腊、阿富汗输华西红花就需要境外注册。
中药材进境时,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参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进行检疫处理,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海关总署2021年7月5日发布公告,即日起,进口商对进口乳品需随附的检验报告可以通过告知承诺书,而不用向海关提交检测报告,即可办理有关事项,这将大幅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但进口商应清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自身必须做好检测报告符合性审核工作。这项工作的难点是首次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符合性的审核。进口商该如何把好关呢?
为此,进口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仅包括产品本身的国家标准,而且包括标准引用的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例如:乳粉的国家标准为GB19644,该标准中4.4款规定:污染物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款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7.2款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因此,首次进口乳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GB19644、GB2762、GB2761、GB2760、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
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6B2762的规定。4.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6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4.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7.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7.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为充分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如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2月22日对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了修改、制定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2023年2月22日实施)代替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的内容。因此,进口商应确保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现行有效的。
04确保检测项目覆盖相应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而且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以乳粉为例,首次进口随附的检测报告不仅包括GB19644中理化指标、微生物项目,GB2762中有关污染物项目及GB2761中有关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结果,而且还应包括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检测结果。
所有检测结果不得超出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或限值。
移液枪是实验室中用来移取少量或微量液体的设备,它内置一个精度很高的泵,可以通过手动或者电动的方式,准确地吸取几微升到几毫升范围的液体。
采样管进到实验室,实验人员要在生物安全柜内逐个吸样加样,这时就要用到移液枪。
归类建议:
手持式移液枪内置的泵具有计量装置,应归入税号8413.190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指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例如填报“用于精准地移取液体”。
是否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按移液枪构造申报。例如填报“装有计量装置”。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例如填报“Eppendorf”。
型号:指该类型产品的编号代码。例如填报“Researchplus”。
在核酸检测实验室里,在加样的同时,另一组检测人员要进行后续扩增检测所用到的试剂的配置工作,有多少份样品就要配多少份试剂,用自动化移液工作站,可以省时省力地自动配置大量的试剂。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的功能不同,归类也有差别:
仅有吸液、放液、分液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999;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200;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CCD模块,最终实现分析功能的,归入税号9031.4990。
例如对于可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申报的要素如下: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样品分装及前处理”。
功能: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例如填报“自动准确定量移取液体,并进行振荡混匀操作”。
品牌:例如填报“BECKMANCOULTER(贝克曼库尔特)”。
型号:例如填报“Biomeki5”。
小贴示:
虽然名称都是自动化移液工作站,但附带的功能不同,归类差别会很大。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仪器的具体功能,避免归类错误。
核酸采样的样本加入特定的核酸提取试剂后,在核酸提取仪中去掉外层蛋白质,露出里层的标志性物质——新冠病毒核酸,再将核酸选择提取出来。
核酸自动提取仪应归入税号8479.8999。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核酸检测前处理”。
功能:例如填报“提取试样中的核酸成分”。
品牌:例如填报“珀金埃尔默”。
型号:例如填报“Chemagic360”。
在PCR仪内放入提取出来的核酸,再加上DNA聚合酶等试剂,设定好温度升降程序,就可以对新冠病毒某段DNA区段进行扩增,将本来很微量的DNA片段数量扩大几亿倍,以便后续检测。
普通PCR仪的原理是通过温度变化对样品进行处理,并不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8419.8990。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基因扩增”。
品牌:例如填报“Bio-Rad(伯乐)”。
型号:例如填报“T100”。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中使用的大多是带有分析功能的PCR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如果监测到新冠病毒的核酸片段有明显的增加,就可以判断这一管样品为阳性,快速得到结果。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荧光检测系统主要包括激发光源和检测器,是通过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分析,应归入税号9027.5090。
原理:指商品具有的普遍、基本的规律,通常又称工作原理。例如填报“在PCR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通过收集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PCR进程并进行定量分析”。
功能:例如填报“核酸定量分析和基因型鉴定”。
检测对象:检测设备可以检测对象的种类和类型。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StepOnePlus”。
对于复核确诊的阳性样本,还会用基因测序仪做病毒基因测序,来确定病毒基因型别到底是德尔塔还是奥密克戎或者是其他变体,还可以对病毒传播进行溯源。
由于基因测序仪最终是利用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9027.5010。
原理:例如填报“在PCR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标记物,在激光检测器窗口进行检测,分析基因序列”。
功能:例如填报“测定基因序列”。
检测对象:例如填报“DNA,RNA”。
型号:例如填报“3500XL”。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其他养殖水产品以及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现场查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八条要求执行。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产品及其制品应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总要求,具体要求及标准如下:
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进口水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2.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3.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5.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可登陆海关总署官方网站,通过“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海关总署249号令第三十条)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lepelleyi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neobrevipes
3.截获秀粉蚧Paracoccusinterceptus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minor
6.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jackbeardsley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落果和烂果等,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4.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使用化学药剂的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2.加工包装过程应在注册包装厂内进行,须经过剪枝、挑拣、分级等工序,确保输华龙眼不带有叶片、土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烂果等,枝条不超过规定长度(具体要求和测量标准见附件)。
3.包装好的龙眼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龙眼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和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或“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5.装载输华龙眼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干净卫生。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AFF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包装好的输华龙眼实施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则随后的抽样比例降为1%。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MAFF应在贸易启动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龙眼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龙眼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植物检疫。
1.柬埔寨龙眼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龙眼不准进境。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龙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东莞市博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物流行业内专业从事进口代理报关的企业。公司以“精细物流,专注进口”的发展理念,一直以来为广大贸易商,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进口物流外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