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关检融合整合申报后,出口货物的申报流程有何变化?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流程如下:1.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2.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3.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四、申报涉检的关检融合整合报关单时系统提示:“是否确定要申报涉检项目,如需继续申报请补充所有涉检必填项目;如不需要申报涉检项目,请将检验检疫名称等字段清空,否则将终止申报!”如何处理?答:如需申报涉检项目,以下项目必填:检验检疫名称、境内收发货人检验检疫10位编码、申报单位检验检疫10位编码、货物存放地点、境内目的地(检务6位)、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启运日期、启运港、集装箱规格(当集装箱货物时必填)、领证机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标记唛码及表体中的用途代码、货物属性代码。
五、关于关检融合整合申报报关单中“使用人”栏目的填写注意事项。
答:如需海关涉检部门出具电子证书,请务必填写手机号。
六、企业通过HP2015发起报关单修撤申请后,如需加急办理,应如何申请?答:企业通过HP2015发起报关单修撤申请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办理的,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请,详见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通关业务-报关单修撤栏目-办事指南。
七、关检融合整合申报,商品编码从10位增至13位,该如何录入申报?答:“商品编码”栏目录入10位商品编码后,系统自动匹配并显示该商品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如果一个商品编码对应多个3位附加码及名称,用户自行选择一个并显示在“检验检疫名称”栏目中,系统保存3位检验检疫编码。如系统未自动匹配,主动报检请点击“检验检疫名称”右侧蓝色按钮后选择检验检疫名称。
答:“已发检验检疫审核”状态表示该单据正处于海关涉检部门集中审单环节,企业需尽快联系海关涉检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企业才能收到后续审核回执。
九、不需申报涉检信息,“检验检疫名称”栏目已自动反填数据,如何清空?
答:鼠标左键点击“检验检疫名称”栏目,系统弹出“是否清空检验检疫名称”提示,选择“确定”即可。
十二、企业反映整合申报报关单中的“离境口岸”无“5352深盐综保”参数代码可选?答:“5352深盐综保”为《关区代码表》参数,“离境口岸”栏需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代码表》选择填报。
十四、整合申报报关单被退单,退单原因:被记录报:退单或入库失败;基本电子随附单据未传输(发票未传输)?答:先确认是否已按要求上传发票,若已上传,请确认上传后的附件能否下载下来,若无法正常下载说明没有上传成功,建议删除后重新上传。
十六、8月1日后是否仍可以使用榕基、九城等软件直接申报检验检疫?
答:8月1日开始使用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进行一次申报,原报检使用的榕基、九城等软件是否可以使用请咨询软件服务商。
十七、企业是否需要报关、报检双资质?
答:8月1日起,使用单一窗口一次报关的企业,收发货人和申报单位要拥有报关、报检企业备案双重资质,单一资质企业请在8月1日前到辖区内海关进行进行资质的补录。报检企业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备案机构需要选择企业所在地的辖区海关(原检验检疫局)。
十八、报检企业备案信息更改如何操作?
十九、8月1日前已完成报检未报关的货物,在8月1日后如何操作?
答:8月1日前已完成报检的货物,8月1日后再进行报关时,在“关联号码及理由”中填写原报检号码。
二十、8月1日后出口货物如何申请检验检疫?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8月1日起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在单一窗口中申报出口监管前服务。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并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企业在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系统会将检验检疫数据反填到系统中。
二十一、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是否还继续使用?
答: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正常使用,需要上传电子版的随附单据仍在此系统中上传。
二十二、集中申报报关单如何申报?
答:QP里集中申报系统正常使用,归并生成的报关单,到单一窗口里查询补全后申报。
二十三、报关单修改撤销操作怎么办?
答:QP系统和单一窗口均提供历史报关单和新报关单修撤的发起和确认,操作流程不变。
二十四、进口法检商品(例如木材)还需要在随附单证栏填写内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