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2003-04-18施行日期:2003-04-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质检法函[2003]27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正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做好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法》的公布,是树立执法形象,从源头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地质检机构要充分认识颁布《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
二、换证范围
贯彻落实《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新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此次换发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经本单位认可,可直接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能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证不再区分专业类别。
三、实施步骤
新行政执法证件的换发工作于2003年4月25日开始,各地质检机构原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换发为新行政执法证。换发新证期限为6个月,至2003年10月25日前结束。
各地质检机构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核准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换证人员《申请表》(表格须加贴1张照片,另1张照片贴于本人表格背面左下部)和统一汇总的《申领表》(《申领表》包括电子版,软盘一律使用微软Excel编辑),于2003年7月1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审定。执法人员的证件编号,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附件编号规则自行编排。
邮寄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法制监督处
邮编:100088
联系人:万海燕、闫建伟
附件:
1.质检系统行政执法证编号排序
2.有关表格范例
附件1:
质检系统行政执法证编号排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固定编号如下:
北京010000000
天津020000000
河北030000000
山西040000000
内蒙古050000000
辽宁060000000
吉林070000000
黑龙江080000000
上海090000000
江苏100000000
浙江110000000
安徽120000000
福建130000000
江西140000000
山东150000000
河南160000000
湖北170000000
湖南180000000
广东190000000
广西200000000
海南210000000
重庆220000000
四川230000000
贵州240000000
云南250000000
西藏260000000
陕西270000000
甘肃280000000
青海290000000
宁夏300000000
新疆310000000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固定编号如下:
宁波320000000
厦门330000000
深圳340000000
珠海350000000
编号规则说明:
数字左起两位数为持证人所属省级局、直属局单位编号;左起第3-5位为本人所属的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单位编号,省局、直属局人员本段数字为000;后四位数为持证本人编号;编号除前两位外,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直属局白行编排,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字母或其他符号。示例:
010080165│││││└──────本人编号│└───────────────区县局编号└───────────────────────北京市局编号
附件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注意:“姓名”字迹清晰准确;“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为全称,不能简化。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局领导:(签字或人名章)人事部门:(审核印章)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