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林业与草原局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推进国家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密切合作,不断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部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意识,健全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二、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与备案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切实做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第三方实验室)的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配合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审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管理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推动实验室依法依规建设。实验室设立的法人单位在实验室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管
四、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保存管理
五、加强动物病料采集和使用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条例》等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物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人员。二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强化资源信息共享。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宣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督促实验室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加强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督促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本通知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0年2月9日
0563-4181470(中部)0563-4181572(南方)0563-4181520(北方)0563-4181466(磷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