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指南

1、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详见附

2、件1。3.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

3、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第七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

4、属检验检疫局机构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第八条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5.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二)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

5、,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三)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第六条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第七条经审查合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签署进境检疫要求,指定其进境口岸和限定其使用范围

7、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的理由。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将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检疫许可证:(一)变更入境粮食和饲料的种类或增加重量超过10的;(二)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三)变更入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限的。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

8、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输入

9、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

12、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11.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6号)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肉类产品预检。”12.公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公告;(全文)13.关于取消某些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全文)14.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第八条“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

14、物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4.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需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三、许可范围1.进境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和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植物栽培介质等;2.过境动物;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

18、使用和管理(一)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2退运货物及特许审批等,有效期内一次有效。(二)检疫许可证核销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许可证的,受理报检部门将在检疫许可证核销表上进行书面核销,同时在网上进行许可证电子核销。(三)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证将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

19、自动废止;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初审机构可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终止已签发的许可证的使用。(五)重新申请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六)禁止买卖或者转让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七)无检疫许可证的处理入境货物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八)补办审批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申请补办检疫审批。六、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1电子密钥注册暨企业备案时需要携带电子钥匙并提交以下材料:(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20、可证申办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2)申请单位的介绍信;(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申办企业取得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通过页面截图;(8)企业法人、申请人员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电子钥匙注册和企业备案完成后,办理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9)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10)加工、存储场所考核报告。(由我局赴现场考核人员出具)(11)从同一口岸入境的同一产品取得的前一次许可证(含核销表),如前一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且未使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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