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套做好《关税法》实施工作,海关总署起草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价格审核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分别简称《分类表》《计税价格表》,详见附件1、2)。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纳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确定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相应类别的物品,纳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二)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如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对进境物品的分类、计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