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办法》基于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动物实验中和实验结束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条件下,应当避免或者减轻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安和疼痛。”。关于实验动物的使用细则规定“应当遵守优化、减少、替代的原则”,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防止出现虐待、滥杀动物现象。执行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核实公众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32]
由于传统的社会控制(SocialControl)的方式的构成不同,中国以及许多亚洲国家(如新加坡、日本等)较不依赖繁杂的法律来规范成员的行为,所以在保护实验动物立法以及公众对此问题的观点上与欧洲国家有所区别,往往没有制定繁杂的法律法规[33]。近些年,虽然新加坡已经提高了对违禁动物实验的惩罚力度,如被判有罪者最高获刑一年,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受到这一刑法的指控。事实上,动物实验机构可能受到的最高罚金仅为购买一只灵长类动物的价格。
中国国家级动物实验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于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施行。该条例对于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实验动物的应用、从事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等方面有宏观的规定,并说明各地方与军队系统需根据本条例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可以看出该条例对“实验动物的质量”以及如何保证动物实验按预期完成着墨甚多,而如何进行实验动物的保护则着墨不多。通观条文仅可看到在第六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的第二十九条对动物福利有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此外第十三条十四条对动物的饮食饮水等生存条件方面的动物福利提出了一些要求。[30]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动物保护概念的逐渐全面,动物保护在法律上的体现日益鼓舞人心。为响应中央的号召,同时保障各个地区动物福利,各省出台了各自的实验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基本上所有法规都包含了以下几部分内容: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如许可证的具体使用等)、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培训上岗、保障安全等)、质量检测与实验动物安全(检疫工作与无害化处理等),及监督与管理。
虽然内容大体一致,但在各省出台的法规中,有合理、全面的法规文件,也有部分有待完善。比如:广东省、云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和山东省的法规条例相当具体、完善,也细致地列出了申请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的步骤、要求等细节,方便人们理解与运用,条例清晰有效。
山东省、云南省、湖北省、北京市、江苏省在监督过程中加入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个人或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广东省、黑龙江省、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湖北省、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和山东省还特别添加了详略不一的维护实验动物福利的条例,显出这些地区对动物福利的深刻认识。
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湖南省、广西省、四川省、贵州省、辽宁省、北京市、福建省和上海市的法规则相对简略,对细节化的实践工作描述不够细致,从而可行性相对不足,其中天津省和河北省的法规较为空洞,内容不够具体,而湖南省、广西自治区和四川省都只强调了实验动物生产与使用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条件,而相对忽视了其他部分的重要内容。
除了正式法规以外,还有若干政策性文件可用于规范动物实验行为。1997国家科委、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九五”期间实验动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实验动物替代研究列为工作重点[34]。2006年科技部颁发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可用作规范动物实验行为的政策性文献。该文件对动物实验行为有更多详尽的规范,并明确提倡3R(减少、替代、优化)在内的多个善待实验动物的具体措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