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是关于植物检疫的主要法规,旨在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审查内容:产地检疫主要审查是否发生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确保植物产品的健康与安全。
二、动物检疫
审查内容:动物产地检疫主要审查动物是否患有传染病、寄生虫病等,确保动物产品的健康与安全。
总结:产地检疫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植物和动物的检疫规定,旨在防止有害生物和疾病的传播,保护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生产安全。申请产地检疫时,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并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1.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检验检疫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在专门设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2.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39号令《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按照《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第三条抽查检验根据《商检法》确定施检《目录》商品的原则外,重点选择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本办法适用于《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监督抽查工作。
监督抽查是指对《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和公布需抽查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疫机构的抽查检验工作。被抽查单位对抽查检验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便利外贸的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抽查商品种类和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抽查。第九条检验检疫有关人员在执行抽查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并对拟抽查单位,抽查商品种类及被抽查单位的生产工艺、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抽查检验。第十三条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证件不符合规定时,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第十五条抽取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
样品应当随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六条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封识,并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由抽查人和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
特殊情况下,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确认。第十七条对不便携带的被封样品,抽查检验人员可以要求被抽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邮寄或者送至指定地点,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销售商应当及时通知供货商向检验检疫机构说明被抽查检验进口商品的技术规格、供销情况等。第十九条承担抽查检验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必须与抽查检验的要求相一致。检测报告应当内容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6.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哪些主要的法律依据
7.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的局令、公告等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强制力。截止到2005年8月,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316个,形成基本适应行政执法需要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规体系。
(2)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3)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5)国检[2000]248文发布,2001年1月1日执行《出口丝类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