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备案审查: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查建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就浙江省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报告》发出《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以下简称《复函》)。建议人认为,《复函》严重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阻碍了两法的执行。理由如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复函》认为,犬类屠宰许可应按照该条规定执行。这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体系方法论,背离了《动物防疫法》的要求。

在第三十二条之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可见,基于体系解释方法论,可以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也必须是在屠宰时同步检疫检验的动物,而不是生猪之外的所有动物。

二、《复函》给各地执法和司法态度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复函》一方面指出国家不宜制定犬类屠宰检疫规程,另一方面超越农业部门的职权,提出犬类屠宰许可可参照《生猪屠宰条例》执行。中央部门执法意见矛盾重重,结果是“猫狗肉销售无需经过屠宰检疫检验”成为地方执法主调。

表1地方执行意见和判决意见举例

地方执行意见和判决意见举例

1.对于市民对狗肉馆的举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答复函》称当前广东未出台狗肉监管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因此对市售狗肉无检疫检验,监管部门无明确的法规依据确定其为违法行为[梅食药监投复(2015)z10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维持了该《投诉举报答复函》[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1402行初5号]。

3.2018年12月3日台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中声称,该市境内暂未设置猫狗屠宰场所,因此对猫、狗不实施屠宰检疫[台食药监函[2018]215号]。

可见,《复函》成为了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挡箭牌。各地默认非法屠宰和非法狗肉交易,主张猫狗肉进入市场无需检验检疫,给动物防疫、食品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隐患,无形中为黑色猫狗肉产业链的形成推波助澜。

三、禁食犬猫是世界立法通例

禁食猫狗肉的国际立法模式有两种:间接禁食、直接禁食。所谓间接禁食,即以不制定屠宰检疫规程的方式“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屠宰销售”,通过禁止养殖、贩运、屠宰、销售,使得猫狗肉成为禁止流通物,吃无可吃。这种立法模式下,经营者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食用行为本身欠缺正当性。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或采用过这种间接禁食立法模式。在间接禁食模式的基础上,一些国家和地区进一步采取直接禁食的模式,禁止消费猫狗肉,要求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在内。香港《猫狗条例》和台湾《动物保护法》均规定禁止购买、食用或持有狗、猫的屠体、内脏或含有其他成分的食品。另外,一般国家和地区规定禁止犬猫所有人食用其作为伴侣饲养的犬猫。

犬和猫是人类伴侣动物,在世界上比其他动物以及其他作为宠物的动物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禁止遗弃和虐待,特别是禁止食用。经过漫长的进化演变,犬猫已经脱离了自然界的生物链,作为两个物种融入人类的生活和工作。农业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99号(农业水利类356号)提案的答复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18年两会记者招待上,均认同猫犬的伴侣动物属性。禁止屠宰伴侣动物是国际立法通例和历史趋势,我国也不会逆世界潮流而损毁自身的国际形象。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不制定犬类屠宰规程,未来更加不会出台犬类屠宰规程,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综上,建议废止《复函》,明确以食用为目的的犬猫经营行为的非法性,打击偷盗毒杀黑色产业链,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2020年4月1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已开内地禁食犬猫之先河。

建议制定《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一方面,全面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禁止养犬人和养猫人虐待、宰杀所饲养之犬猫。另一方面,改变现行间接禁止食用犬猫的立法模式,采用直接禁食立法模式,除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贩运、屠宰与销售行为,还要明确禁止消费者购买、食用和持有猫狗肉及其制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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