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讨论日益激烈,随着修法进程的推动,无论是从公共卫生安全还是野生动物保护的目标出发,大家都意识到一个野保法需要和《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诸多的名录、办法、条例以及决定配合,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来防止有损人类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产品进入消费和利用市场,特别是食品。
而在这个体系之中,检疫是关键,它如同一道红线,将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产品阻挡在市场之外。事实上,《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有这方面的内容。
*很多水生生物可能面临类似的困境,但限于篇幅,我们这里主要说的是陆生脊椎动物。
在目前的讨论中,有一些朋友会说:“我吃的肉是合法的呀,你是不是也要尊重我合法吃野生动物的权利。”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基于目前的野保法,假设你想吃到一块合法的野生动物的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首先,由于野保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即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是不能被食用的,请确保你吃的动物不在以上物种名录内。
然后,如果它源自野外,那需要有猎捕证(你应该看不到),猎捕之后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三天内需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屠宰、售卖过程中的检疫证明,你吃的那家餐馆具备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
如果它是来自驯养繁殖场,那它需要驯养繁殖许可证(你应该看不到),运输、屠宰、售卖过程中的检疫证明,你吃的那家餐馆的经营许可证。
大概流程如下(来活动一下脖子):
1998年开始实施、201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称防疫法),和2010年开始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所有圈养动物的检验检疫进行管理。按《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因此,本应该伴随全过程被盖了若干个章的《检疫合格证明》,我们可以回过头来想一下,几时曾经见过。
对于野生动物以及其肉制品进行检疫,是希望能够甄别出在成为食物之前,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那么,一个标准的检疫流程就需要:检疫标准、检疫人员、检疫技术设备,最后形成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这里面出现了一个词,叫做“检疫规程”。根据信息,目前农业农村部只颁布了生猪、家禽、反刍动物、马属动物、犬、猫、兔、蜜蜂等10种陆生动物以及鱼类、贝类、甲类3种水生物种的《产地检疫规程》。按照规定,对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野猪、野禽、野生反刍动物(牛、羊、鹿、骆驼)、野生马属动物、野生犬科动物、野生猫科动物,可对应参照上述规程进行产地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到肉类制品的,农村农业部目前还出台了生猪、牛、羊、家禽、兔五个《屠宰检验规程》。
很多时候,活体动物或生肉的检验检疫有时候不光要看当时动物活体/生肉当时已经有什么症状,第三方检测公司还会通过饲料配方、饲养环境、设备、饲养人员、使用的兽药来判断动物有可能存在什么患病风险(或药物残留),在做完所有常规项的同时为重点检测某些项目作为一个参考。这就像人类医生如果知道你平时盐摄入量多就会考虑查你有没有心血管疾病是一个道理。所以,野生动物由于无任何饲养信息可以追溯,就更难做疫病的检测了,而且在疫病发生后也很难去溯源。
总之,检疫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说个鬼故事吧,目前我们野生动物的检疫基本都是参照的家畜家禽,那些和家畜家禽进化关系比较远的,比如竹鼠、果子狸、穿山甲,更不要说蝙蝠了,基本没有也不可能被检疫。
不知道这算个好消息还是坏消息。
首先,在这里需要继续强调的是,让野生动物生活在它们的环境中,并不会对人类造成什么危害,反而还有可能作为疾病传播的屏障,缓冲和降低人类被传染的风险。人与野生动物之间最关键的是那条看不见的界限,而人类往往是越界的那一个:扩张领域、猎捕、养殖、交易、消费,其实每一个环节都有风险,这也是为什么每一个环节都要求检疫的原因。
有研究表明动物在紧张时容易释放出病毒。目前来看,野味市场以及伴随之前的养殖、运输过程,这种将各地本来见不到的物种混杂在一起,并且卫生条件极差的环境,正适合动物身上携带的病毒彼此突变重组,尤其是单链不稳定的RNA病毒。此外由于人类不断侵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加了与野生动物及荒野中各种病原体的接触概率,也导致近年野生动物传播疾病的频发。
虽然目前林业部门对于竹鼠、果子狸、豪猪野生动物的猎捕和驯养繁殖都开放了行政许可,但是农业农村部出于科学研究的不足,以及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尚没有出台相应的检疫规程,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无法开展以上物种的检疫工作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这里面比较尴尬的事情出现了。林业部门,可以批无数的驯养繁殖证,也可以批海量的经营许可证。但是如果农业农村部门不给检疫合格证,那么以肉食为养殖目的的野生动物,除了做宠物(这条路倒是畅通)外,只能非法地流入市场。
最近看了很多林业部门希望通过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比如竹鼠、果子狸的肉用来推动社区扶贫的消息,这些考虑目前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中重要的参考。我想,这些工作的发心是好的。但是如果你明知道这些发展后的生计,按照目前的科学研究水平不可能有相应的检疫规程,也不可能合法的进入食用市场,那继续推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食用产业,到底是在害农民,还是在帮他们呢?站在出发点的时候,我们是不是需要重新考虑下呢?
上面已经说了那么多,目前众多的野生动物是无法获得检疫合格证明的。但是,为什么还是有些竹鼠、果子狸可以在一些餐馆被看到,并且号称合法呢?
我们注意到,很多开养殖场的人,通常也会开一个餐馆,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目前对于修订法律的讨论,涉及到在禁食野生动物之外,对于驯养繁殖技术比较成熟的,是否再设立一个“白名单”。我们呼吁,对于没有制定相应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规程的,无法被检疫的,不得列入可以养殖、运输、售卖和食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名单内。要坚守检疫的红线,这应该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我们建议《食品安全法》、《防疫法》等也应该进行相应的配套修订。
最后,我们希望对消费者说,作为一个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对公共卫生的安全有义务的公民,请“对食用野生动物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