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生猪经纪人,住德州市陵城区。2001年10月25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德州市陵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猪交易;三、本案扣押的物品由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长凤审判员刘凤霞人民陪审员王静
书记员:王秋花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