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宠物市场的交易范围早已不限于猫、狗、鱼、鸟等传统动物,蛇、壁虎、蜜袋鼯、蝾螈、蜘蛛等爬行、哺乳、两栖、节肢类动物,被冠以“另类”标签,通过各类网络社交平台火速“出圈”,获得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喜欢。
风险一:网络平台审查不力,易成“异宠”非法交易“温床”
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有人饲养毒蛇作为宠物,心生好奇,便在电商平台寻找售蛇店铺,并私信卖家求购活体毒蛇。卖家在平台上发布上架信息,小李拍下链接并支付款项。后来,小李在饲养过程中不慎被毒蛇咬伤死亡,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平台经营企业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的网络交易负有审查、管理等义务。毒蛇卖家通过平台上架毒蛇交易链接,且在商品信息中注明“未去毒”等高度敏感字眼并附毒蛇图片,但平台未能通过机器或人工审核方式及时、有效发现、审核、管控危险商品上架交易,客观上为毒蛇网络交易提供了服务,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13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具有过错,是毒蛇交易的助成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但平台与售蛇卖家间无意思关联,故不承担连带责任,其应单独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称,《电子商务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负有审查管理义务,以禁止违法商品交易,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当前“异宠”交易渠道日趋多元,线上交易具备门槛低、隐蔽性强、经济快捷等特性,使其更易成为非法交易的“温床”。
据不完全检索统计,淘宝、京东、拼多多三大网购平台上的“异宠”商品超2.2万件,另有诸多交易网站、社交平台、贴吧论坛等为各类“异宠”交易“指路”或“服务”。虽明面兜售的“异宠”大多无毒害,但部分科属为国家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服务。
风险二:快递运输验视不察,易成违禁“异宠”交易“帮凶”
小王在网上购买毒蛇,经某快递公司成功运输、投递,收货后不慎被毒蛇咬伤,起诉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未对装有毒蛇的快递包裹进行开箱验视、安检,并成功完成收件、运输、投递,违反了《邮政法》第25条、75条、《快递暂行条例》第30条、31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法官解释,《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危及寄递安全的毒害性、感染性等各类物品”“各种活的动物”等,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实践中,部分物流公司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较偏远或欠发达地区的快递网点收寄服务外包,但未审慎审查网点资质或对外包服务商执行有效监管,部分网点在未安检验视的“不知情”中,辅助非法商贩完成了“异宠”交易的最后一环,导致自身同时背负民事和行政责任。部分网点对禁寄规则了解不充分、包装不规范,将装有剧毒、活体动物的包裹通过普通包装运输投递,严重危及寄递安全。
法官提醒,有关监管部门需加大对物流企业、网点的监管筛查力度,尤其注重在违禁“异宠”主要栖息的欠发达或偏远地区,加强物流包裹的检查管控,从源头治理违禁动物寄递乱象;物流企业需严格落实验视安检制度,加强网点管理和人员培训,确保包装、寄递规范,发现异常包裹时及时报告、有效处置、禁止投递,避免发生危害寄递安全的严重事件。
风险三:“异宠”饲养、弃养放生不善,易危害自身及公共安全
小张在某市场购买了7条蛇作为宠物饲养,后来将这些活蛇装入黑色垃圾塑料袋,于凌晨5时左右扔进某公共场所内,当日早上被保洁员发现并报警,经检查7条蛇为剧毒眼镜蛇。小张被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无故在公共场所投放活蛇,造成人群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因案件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存在缺失,无法认定小张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张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解释,眼镜蛇具有很强的毒性,随意将其丢弃,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行为性质需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的性质相当。
经侦查收集证据可以确认被告人的投蛇行为具有具体危险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