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鉴定机构开始纳入标准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司法鉴定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及时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同时,必须看到,随着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活动中涉及的大量问题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和综合化,鉴定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大,司法活动尤其是审判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对此,中央政法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决定,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7、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自2008年开始,遴选委员会组织政法各部门和科技部共同制定了遴选方法、评审标准和遴选工作方案。遴选工作自2009年开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部门评审推荐。各部门在统一遴选方法、统一评审标准、统一遴选程序、统一文件格式的基础上,分别对其设立或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摸底排队,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了近百家符合推荐条件的鉴定机构参加评审。各部门分别组建专家评审工作组,通过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对推荐的鉴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经过层层筛选,确定推荐名单。二是专家统一审核。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跨部门聘请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严格按照遴选方法和评审标准,分别对各部门推荐的
11、关系)不变、职责任务和服务范围不变。按照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质证。(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中央政法各部门和其他中央部门委托的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案件的初次鉴定和争议较大的重新鉴定。(3)对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需要重新鉴定的,可依法委托其他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4)在审判活动中,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5)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宣读鉴定意见,并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等进行陈述,如实答复法庭质询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