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骆闲怒不可遏,认为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强烈要求退款,然而,面对骆闲的要求,宠物店态度十分强硬,不仅拒绝任何赔偿,还挑衅式地让骆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面对宠物店的强横无理,骆闲气不过,当即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田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协助维权。田力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到,根据骆闲所述该宠物店虽极大可能涉嫌欺诈,但因目前并未有任何证据,故很难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于是,田律师决定深入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宠物店在出售幼犬时未按常规完成全部疫苗接种,缺乏必要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治疗资质,并且该店信誉不佳,曾遭多人投诉曝光,此外,还特意调查了犬瘟病毒,发现该病毒潜伏期是在7-15日左右,病发后不会立即死亡,由此田律师判断该幼犬在宠物店尚未售卖时,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而宠物店在明知的情况下正常将宠物出售,无疑系欺诈,于是,田律师基于上述有利证据,即刻协助骆闲起诉至法院。
骆闲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宠物店返还骆闲购买金边犬的费用1200元,宠物用品1300元;
2、请求判令宠物店按照宠物出售价的3倍向骆闲赔偿7500元。
庭审现场
宠物店
本店不同意骆闲的诉讼请求,案涉幼犬是骆闲7月16日购买的,7月19日发现不进食,而后骆闲将幼犬送至本店进行治疗,但幼犬还是在治疗中死亡,对此,本店认为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宠物店交付幼犬时未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交付后在犬瘟病毒的潜伏期内幼犬就出现感染犬瘟病毒的症状,该幼犬在交付前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售动物时,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检疫合格证,在本案中,骆闲购买、交付时,宠物店未向骆闲出示检疫合格证,此外,骆闲购买的幼犬在当日就出现了感染犬瘟病毒的病症,于7月21日(购买幼犬的第5日)被宠物店告知感染犬瘟病毒,次日死亡,而犬瘟病毒的潜伏期是在7-15日左右,病发后不会立即死亡,也就是说该幼犬在宠物店尚未售卖时,就已经感染犬瘟病毒,宠物店交付给骆闲的幼犬明显不符合出售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宠物领养协议》,但根据其内容来看,该合同实际为买卖合同,而该合同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于本案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商家,应诚实有信,保证出售的宠物处于合适的健康状态,但被告却未能提供有效检疫证明,且有意隐瞒宠物患病真相,故本院判定宠物店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至于于宠物用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有质量问题,本院支持退还但暂不支持三倍赔偿。
案件结果
1、宠物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骆闲退还购买宠物款项1200元、宠物用品费1300元,共计2500元;
2、宠物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骆闲支付赔偿金3600元。
办案心得
案件承办人
田力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办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
所获荣誉:2023年度律所新锐
评价:田力律师自执业来,一直以“用心、尽心、细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为宗旨,专业专注办案,目前就刑事辩护领域已参与办理多起当事人取保候审或不起诉案例,另外,田律师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纵然是复杂疑难案件,他也会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成功维权,田律师专业、勤勉、高效、真诚的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和赞誉。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司法厅批准设立-霖,久旱之雨也;澳,泊舟之港也,合曰"以诉雨泽,为讼安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