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阜宁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宁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9〕161号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阜宁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阜宁县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

2.阜宁县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的赔偿标准

3.阜宁县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阜宁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我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指导各镇区绿化规划编制工作;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的验证;

(四)砍伐、迁移城市绿化植物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申请的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五)城市绿化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验收,以及城市绿化的保护与管理;

(六)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澳洋工业园可参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各项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及小型游园、组团绿化带、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绿岛等;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绿地;

(四)风景林地:指对城市具有美化意义的成片林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六)防护绿地:指用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及防灾的绿地。

第八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划审批权限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附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

(二)在旧城改造区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城市苗圃用地占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以上;

(四)公园、游园、风光带、旅游区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城市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施工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划比例安排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需变动时,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河道、城郊公路和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水利、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所需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预算中列明,投资比例应根据建设项目和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应占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至5%。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九条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综合验收范围,由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领取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养和保护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养;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养;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养。河道、交通道路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水利、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养。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

第二十一条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公共绿地和行道树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费用(绿地重建费收取标准见附件1)。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绿地赔偿及恢复绿地费收取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予以赔偿(赔偿标准见附件2)。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确保成活。

第二十五条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和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或者施工前,应经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

因维护管线需要而损坏城市绿地或者修剪树木的,必须事先经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

管线维护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必须损坏绿地或者移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必须在险情消除后10日内书面报告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应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确定保护措施。(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赔偿标准见附件3):

(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毁林种植;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焚烧、践踏草坪及苗木;

(三)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悬挂、摆放杂物、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折种条;

(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七)向城市绿地、绿带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纸屑或有害废水等废弃物;

在行道树树冠边缘以外地面3米范围内,堆放材料、挖坑取土、新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或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挂牌表明编号、树名、别名、科属、栽植年代、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古树名木所在地的所属单位或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会同县建设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阜宁县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阜政发[1997]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阜宁县占用城市绿地收费标准

项目及性质

单位

收费(元)

备注

临时

占用

绿地

公共绿地街头绿地分车带绿化带

绿地赔偿费

m²/月

30

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

恢复绿地费

200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等

100

绿地重建费

600

附件:2.

阜宁县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的赔偿标准

种类

规格

砍伐、移植

死亡赔偿费

(元)

移植损伤养

护费(元)

胸径

(1)死亡:指将主干折断和将树剥皮或损伤根部二分之一以上及其他足以影响其成活的情形;

(2)移植树木花草,造成损坏的,参照附表三的标准执行;

(3)乔木胸径在31cm以上者,每增加5cm赔偿费增加60元;灌木高度在251cm以上,每增加10cm赔偿费增加80元;

(4)移植树木花草的人工机具和材料损耗费,按实际损耗另行赔偿;

(5)表内所列树木为落叶树。常绿树的赔偿标准加倍;

(6)对行道树的砍伐、移植死亡赔偿费及移植损伤养护费增加3倍;

(7)各贵地被植物赔偿标准加倍;

(8)在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上砍伐、移植树木花草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3cm以下

35-75

10-25

3-5cm

45-90

25-40

6-10cm

100-150

50-100

11-15cm

180-350

80-150

16-20cm

360-490

150-250

21-25cm

500-650

250-350

26-30cm

540-800

350-500

31cm以上

高度

50cm以下

70-150

30-80

51-100cm

40-100

101-150cm

50-200

151-200cm

350-400

80-250

201-250cm

400-500

100-300

251cm以上

蓬径

30cm以下

20-80

30-50

31-50cm

60-80

80-100

180-300

151cm以上

绿篱

长度

50-180

20-100

草坪

面积

平方米

20-60

5-30

10-30

5-15

名贵

花木

对各类稀有品种、古树名木和有重大纪念意义的花木,由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赔偿标准,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附件:3.

阜宁县破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赔偿标准

项目

赔偿金额(元)

损折树枝

10—20

损折灌木枝

5—10

摘花

5—20

摘果

10—15

在树木上刻划写字

在树木上钉钉、拉绳

根(只)

在树木上搭工棚、脚手架

100—500

在树木上晾晒衣物

100—200

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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