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及收养名数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手续如何办理,需提交哪些资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对家庭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记者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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