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北京的张女士一年前抱养了一个小孩,但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面对旁人的疑问,她也很无奈,“我也想办,但是手续太复杂,所以一直就这么拖着。”
现实生活中,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生活选择。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选择收养孩子。
与现实的收养需求相比,收养法显得有些不适应了。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改,此后17年再未修改,如今有些内容有必要予以修改。
降低收养人门槛
●解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制约
家住湖南长沙的胡女士已经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但“单独二孩”政策让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个男孩的念头。
“我年纪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说,考虑到家庭情况,她想从老家收养一个男孩。可是,多方询问后的结果让她有些郁闷:根据收养法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没想到只让我生,不让我领养。”
我国收养法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收养人的资格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收养儿童。由于已经有一个女儿,胡女士显然不符合规定。
胡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计划生育是收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之外,收养人均受‘无子女’以及‘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制约。这样的规定,虽考虑到未成年人对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质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体现。”
但自2009年开始,很多地方开始实行“单独二孩”政策试点,这就意味着收养法依据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规定,凡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另行收养,从而将不受一个子女限制的收养人范围由华侨扩大到更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这样合理的变动将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养的机会,也符合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夏吟兰说。
扩大被收养人范围
●提高被收养人年龄上限,明确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可被收养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也许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可以被收养,但是他们不能。
依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只有3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如果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他们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别是一旦超过十四岁,便再无被收养的可能。
数据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能成功回到父母身边的比例不到10%。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既不阻碍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又让确实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能感受家庭的温暖,仍然是一个难题。
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
●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
班主任的举动,是对我国现有收养监管机制缺失的一种折射。现行收养法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款,对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侵犯行为,并没有惩治手段。
“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并撰写报告,提交给法庭,以确保被收养人适合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夏吟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