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哄抬价格、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4月7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8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案发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16号
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1172887J
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兴达大厦)
李恩来
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豆奶”(生产日期:20181110),产品标签含有了虚假内容。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主动履行,2020/3/3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3
2
中市监执三行处字〔2020〕17号
谭亚香(身份证号码:44088319******1426、中山市三乡镇国友劳保用品批发部经营者)哄抬价格案
谭亚香(身份证号码:44088319******1426、中山市三乡镇国友劳保用品批发部经营者)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4B9D15H
中山市坦洲镇南洲路5号之一2卡商铺
谭亚香
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以150.00元/包(进货价43.50元/包)的价格销售5包“天虹牌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生产企业:潜山县天虹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型号:9600耳带式、10只/包)。
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32.50元;2.罚款:2662.50元。
收到处罚决定起15日内,被罚没物品的,请到我局主动上缴;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请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当事人2020/4/7前未履行。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1
3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18号
中山市万福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万福隆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51J71A
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健成路20号厂房一1楼A区、3楼
黎建华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产品包装未标示产品“等级”,违反外包装标示的执行标准《黄圃腊味》【DB44/567-2008】5.1、6.4.1的要求)的食品“黄圃腊肠”。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500.00元;2.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2020/3/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9
4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21号
中山市黄圃镇福人品肉类制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黄圃镇福人品肉类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450171XE
中山市黄圃镇鸿发西路35号
刘见辉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广味香肠”(规格:30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7日),经检验,氯霉素项目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0.22μg/kg、结论“不合格”。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324.80元;2.罚款:20000.00元。
主动履行,2020/3/19
5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19号
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案
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65078552
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210号
西巍巍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韩金靓利威丝染发霜(桃木色)”。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110.00元;2.罚款:20550.00元。
主动履行,2020/3/16
6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20号
中山市黄圃镇荣毅创展肉类制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黄圃镇荣毅创展肉类制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23566862
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泰路
何应祥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猪肉大豆蛋白肠”(规格:2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9月27日),经检验,氯霉素项目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0.336μg/kg、结论“不合格”。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1760.00元;2.罚款:20000.00元。
主动履行,2020/3/17
7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15号
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2122279
中山市翠亨新区翠澜路30号之一
吴金培
当事人生产的“爆汁流沙包”(生产日期:2019年7月29日)和“土豆包”(生产日期:2019年8月1日),标签存在以下问题:1.产品配料表标示添加剂:泡打粉、馒头改良剂,未标注其对应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2.含有乳化脂肪,没有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等问题。另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能在生产包装关键环节实施控制要求,未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问题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针对问题2: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8
中市监执三处字〔2020〕22号
中山市粤兴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中山市粤兴盛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NFR72E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99号后座
刘全斌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风味腊肠”(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规格:5千克/箱),经检验,氯霉素项目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0.68μg/kg、结论“不合格”。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00.00元;2.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10箱,货值金额1500.00元;3.罚款:10000.00元。
主动履行,2020/3/2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9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