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名录化管理,禁止饲养49种大型犬、烈性犬以及以及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60cm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90cm以上的犬只。
养犬需办理犬证。
携犬出户,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点击查看完整条例)
重点管理区
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第五条规定: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区域,经相应的旗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区的具体范围。
养犬登记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犬只免疫接种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年检。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收容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办理方法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有固定且独户居住的住所或者场地;
(四)无遗弃犬只的记录;
(五)三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工作需要;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理;
(五)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接种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狗狗是人类的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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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晓乌、阿伟
编辑:李小璐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旗100.8兆赫;达拉特旗102.1兆赫;鄂托克前旗87.9兆赫;大路煤化工基地90.7兆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