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收养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民法典对收养子女的规定较之收养法有哪些新变化9月17日,南陵县法院民一庭法官朱希阳结合近期发生的真实案例,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收养”条款做出详尽解析。
丧偶女性想要收养孩子如何才合法?
那么,这位妻子还能继续收养这位女婴吗朱希阳法官表示,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该规定与我国收养法相比,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比如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便不能收养子女。另外,在‘没有子女’这一条件上,民法典修改成了‘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满足了仅有一名子女的人对收养子女的需求。”民法典第1105第5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朱希阳法官表示,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只要妻子李某某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收养这个孩子的。
为确保被收养人不被非法行为所侵犯,建立和谐有序安全的收养关系,遵循收养伦理,民法典第1102条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作出年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本条款将男性收养女性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收养异性子女,体现出社会性别平等的收养观念。“本案中的李某某身为一名丧偶女性,收养同性的女婴则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如何体现?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的限制。
朱希阳法官表示:“这是民法典与时俱进的表现,这样一来,突破了收养法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性规定,有条件的好心人士能够收养更多孩子。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真正确立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立法理念的一大转变,强化了对被收养人生命健康利益的全面保护。”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民法典有许多具体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比如,第1104条规定的“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民法典将需要征得同意的被收养人范围扩大到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也是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将划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条件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相统一的结果。
“在未成年人收养制度中,民法典从立法上排除了14周岁至18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收养盲区,明确规定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被收养人年龄标准的上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朱希阳法官认为,与我国收养法相比,民法典的收养章节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立法上真正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将被收养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
大江晚报记者顾娅
责任编辑: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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