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流浪猫伤人案”,投喂者被判赔4.8万,专家解读改判原由

今年年初,“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新闻引发热议。该男子与同事在上海一家羽毛球馆打球,扣杀落地时因踩到流浪猫摔倒,当即前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赔偿男子240198.20元,羽毛球馆所属体育用品公司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社会各界对“投喂者”是否属于“饲养者”、“羽毛球馆怎么能有猫”等争议不休。今日上午,闵行区法院再审宣判,判决撤销本案原审判决;依法确认由体育用品公司对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吴某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因此最终判定由公司赔偿19.2余万元,肖某赔偿4.8余万元。

“饲养”具有排他性,法律认定需谨慎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吴某受伤原因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某饲养。法院根据民法典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认定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规定了严苛的法律责任,不仅在民法典1245条中规定,对于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还在1249条中规定,动物遗弃、逃逸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由饲养人担责。

“以上法条都在强调,饲养人不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只有饲养人才有控制这一危险源的能力。面对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对‘饲养’的界定更应谨慎。”金可可说,目前对于“饲养”和“投喂”并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但是可以从法理上进行解释分析。

首先,饲养动物具有明显的利益属性,饲养行为本身可以为饲养人带来精神上的宽慰与愉悦,甚至是经济利益。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公平原则,饲养人应当排他享有这一利益,同时表现出独享的意愿,例如,他人要接触动物需经饲养人同意。

其次,饲养人在行为上应当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比如在自家园子内搭建狗窝或猫窝,驯服动物听从自己的指令,对动物出逃采取预防措施等。

“综上所述,在公园、羽毛球馆等公共场所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既没有表现出独享动物利益的意愿,也没有对动物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不应将投喂者归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金可可说。

监管不力各担责,按份赔偿更妥当

如果判定员工肖某某不是饲养人,那么因为流浪猫导致的损害,又该由谁来承担?对此,金可可表示,员工不构成饲养人,只是意味着不适用民法典1245条不以过错为前提的特殊侵权责任,但员工在体育场馆喂养流浪猫,并且将不可控制的动物带到场馆内,这一行为违背常理。作为一个普通理性人应该知道,体育场馆内出现此类不可控制的动物容易引发运动伤害。

“而肖某某还是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流浪猫,为运动环境引入危险源,导致吴某某受伤,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金可可说,这就提醒大家,投喂动物需要遵守人类交往的基本规则,法律鼓励爱心投喂小动物,但是对动物的关爱,不能危害他人,有爱心的同时,不能给别人带来超越限度的危险。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该条规定,如果有人持续在小区投喂流浪猫,造成猫群聚集,给周边居民生活造成超出容忍限度的噪声等不便,投喂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在幼儿园和医院等场所,也应避免因投喂行为而引来不受控制的动物,致人损害。

除了肖某某个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外,民法典第1198条还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用品公司作为场馆经营者,也是肖某某的管理方,应当及时制止肖某某的不当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蹿入球场后,也应及时发现并驱离。而体育用品公司监管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肖某某和体育用品公司都有不当行为,“正是由于公司和肖某某分别实施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原告吴某某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金可可说,在此案中,显然公司的管理失职责任更大,承担的赔偿要更多。

再审兼顾“法理情”,有错必纠显公平

3月27日,闵行区法院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结果于今日公布,和一审判决有较大出入。

“审判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审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金可可说,本案再审判决正确适用法律,将案件置于天理、国法和常情等多重维度,体察公众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审程序启动后,法院组织专家团队对此案进行详细研讨论证,明晰“投喂”与“饲养”、法律责任界定等多个争议焦点,最终基本采纳专家意见,认定饲养关系的构成要件为“关心照料+排他性支配和控制”,肖某某不构成饲养人;肖某某和体育用品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伤害,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法院认定“吴某某因踩到猫受伤”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进而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止于贴标语、竖牌子,还应当充分考虑各类因素,完善设备、优化管理、规范检查、控制危险,让运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和舒适的文娱体验。投喂流浪动物也应避免自己的爱心行为超越合理限度,对他人造成损害。只有在爱心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温暖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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