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养犬治安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治安总队。

1、负责指导、协调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设立本市犬类收容所,负责全市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3、负责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以及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交换工作;

4、负责市残联所属导盲犬《养犬登记证》的申请办理和年检工作;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6、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分局治安支(大)队。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本区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2、在辖区内开展养犬治安管理宣传工作;

3、对违法养犬行为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4、组织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5、指导属地派出所做好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伤人犬的送交检验工作;

7、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8、其他与养犬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属地派出所。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养犬登记、年检、违法养犬处罚案件办理,以及《养犬登记证》的申领、犬牌的发放工作;

3、负责具体实施辖区扰民犬、伤人犬、流浪犬和走失犬的收容工作;

4、负责具体实施养犬管理信息的录入、注销和变更工作;

5、受理、处置辖区市民关于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信息;

二、养犬登记和年检

(一)养犬登记申请条件。

申请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养犬登记申请材料。

1、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3)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具体地址及方位图;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5)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及平面图;

(6)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登记办理程序。

需要申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属地派出所提交《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

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须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四)变更、注销和补证。

1、变更。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对犬只因变更饲养人或者饲养地址需要对《养犬登记证》信息进行变更的,属本辖区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证派出所申请办理;属跨区变更的,向实际饲养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期间,《养犬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交纳犬类管理费。

2、注销。

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至属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犬只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至属地派出所先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2)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15日内办理。

对上述情形逾期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以及对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原办证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

3、补证。《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到原发证派出所申请补发,补办所需费用自理。

(五)年度审验。

本市《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前30日内向原发证派出所办理年检。

年检时须提供犬只的有效免疫证明,并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逾期不办理年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饲养导盲犬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由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实施。

(六)证件制作。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局治安总队统一委托制作,各分局按需领取(所需费用由各分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本市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区被收容的犬只,应当自收容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上海市犬类收容所,其他区犬类收容工作应当协调辖区畜牧兽医部门,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犬类养殖场,作为犬类收容点,并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犬类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一)收容。

犬类收容所对群众或者属地派出所送来的犬只依法予以收容的,应向送犬个人或者单位出具《收容犬只清单》,并按照《条例》规定予以认领和领养。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类收容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认领。

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类收容所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凭个人身份证明、《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容所认领,经核查无误后领回,并交纳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按日计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养犬,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三)领养。

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被确认领养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需要领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犬类收容所办理领养手续,并到实际饲养地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

四、犬类管理费征收和使用

(一)犬类管理费的收取、存放等事项,由各分局警务保障部门按各区财政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

(三)犬类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由各分局警保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报市局警务保障部门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属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违反养犬管理行为进行教育和查处。对跨区的违法养犬案件,可报市局治安总队协商解决。

(二)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按照《条例》规定对养犬个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养犬登记证》或者收容犬只的处理决定。

(三)《条例》规定的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处罚以及收容犬只须报经分局批准作出。

(四)公安机关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应当责令7日内限期改正,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该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责令3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五)公安机关决定收容犬只的,应当制作《收容犬只决定书》和《收容犬只清单》,送达养犬个人或者单位。

(八)养犬个人或者单位因养犬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2、不按规定或者故意拖延登记的;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群众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条例》规定的“城市化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划分与界定,由各分局依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予以划定后,报市局治安总队备案。划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对《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中的“户”,是以“房”为单位进行认定,即“一套房限养一条犬”。农村地区不受该规定的数量限制。

(三)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中“大型犬”是指犬身高度超过35cm(含35cm)的犬只。

(四)各分局治安支(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违法养犬举报的处置。在上门处理养犬违法行为时,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向养犬人出示工作证件,对养犬人不配合的,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居(村)委会、社区物业协助处理。对拒不配合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出具《检查证》后,上门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发现养犬个人或者单位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养犬登记证》,经核实,由原办证派出所撤销养犬登记,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责令养犬个人或者单位限期将犬只送交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六)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定期将养犬信息反馈各分局,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养犬个人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通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辖区养犬户宣传文明规范养犬,并根据辖区有关养犬公约,引导、督促辖区养犬人规范养犬。发现养犬违法行为应当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机关上门执法。

(八)执行本实施意见所需《上海市养犬登记申请审批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养犬专用)》、《收容犬只决定书》、《收容犬只清单》,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九)属地派出所应当在治安管理窗口提供养犬登记申请“菜单”,并在辖区内公布养犬治安管理工作热线。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6日。市局此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THE END
1.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法律法规现发布《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黄菊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http://m.fabao365.com/code/law_131887.html
2.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2月23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https://law.lawtime.cn/d681207686301.html
3.浦东新区居民区“宠物扰邻(民)”情况调查报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要严格实施宠物登记制度,尤其是犬类登记。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宠物登记有利于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http://sh.wenming.cn/pudong/pd_gg/201511/t20151112_2959779.htm
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chinacourt.org>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公告第9号)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0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henbangli.com/info.jhtml?id=3bb4283e45f4d7bbaac6e281f85a37c2
5.2020国考行测资料分析之养犬伤人公务员考试网对于遛狗不牵绳你怎么看?近日,太原实施了新版新版《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表示了遛狗不牵绳将被罚款、带狗乘电梯避开使用高峰期等相关条款,让养犬用户感到莫大的压力。另外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养狗新政,以提高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文明养犬立下了规矩。 https://www.huatu.com/2019/1105/1802300.html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1年5月15日起实施。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dfzwgz/201110/t20111026_139179.html
2.犬只伤人致纠纷频发多地出台“最严”犬类管理条例多地出台“最严”犬类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养犬家庭越来越多,犬类伤人、因养犬引发邻里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9月,杭州一网红因养狗纠纷,与一名孕妇大打出手,更是引发了网友对文明养犬、合法养犬的热烈讨论。 几乎与此同时,10月开始多地相继推出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法规。10月29日,云南文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https://www.ntjoy.com/html/guoneixinwen/2018/1117/86144.shtml
3.苏州养犬管理条例范文6篇(全文)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https://www.99xueshu.com/a/t6fhbahko2dw.html
4.禁养犬名单各地不统一,这些烈性犬要注意城市肇事犬只是罗威纳犬,这种犬类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公犬的肩高一般在70-90厘米,母犬在65-80厘米,在一般意义上属于大型犬种(一般各地规定肩高60厘米以上算大型犬)。但翻看《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22种烈性犬、大型犬,却没有包括罗威纳犬。 ▲图源:网络视频截图 ...https://www.chinaxiaokang.com/chengshi/2023/1018/1464586.html
5.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全文《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正,全文共七章六十一条养犬规定内容。https://lx0797.cn/zc?article_id=113521
6.八成“狗伤人”案都是这两个原因导致,上海养犬条例或将修改虽然宠物管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考虑到代表议案中提到的宠物叫声扰民、伤人毁物、引发邻里矛盾等问题主要是由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起的,加强犬类管理确有必要。委员会表示,《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2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犬类管理的需求。为此,委员会建议上海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条例》修法调研,将...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446798
7....宠物伤人增多,60多名沪人大代表建议修改《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报告指出,2011年5月《养犬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各级政府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犬类管理各项工作,确保了《养犬条例》有效贯彻执行。随着本市近年来饲养的犬、猫以及其他宠物的数量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疾病传...https://www.shobserver.com/wx/detail.do?id=731056
8.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精选15篇)7、对公司犬类管理,由督促管理。 20xx年xx月xx日 呈报:xx董事长 主送:总经理 抄送: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餐厅部留存,共印4份。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6 5月28日上午,总经理张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暨总经理办公会议,现纪要如下: ...https://www.ruiwen.com/gongwen/huiyijiyao/1396732.html
9.上海一年举报无证养犬达3160件,如何让“黑户犬”合法“入籍”文明...报道上线后,有关怎样文明饲养宠物犬、如何按规定对犬类进行登记引发读者热议。 上海早在2011年5月15日就开始实施《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养犬人对犬龄满3个月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但事实上,在我们身边,又有多少犬只有“户口”呢?https://m.jfdaily.com/wx/detail.do?id=11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