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管理,规范养犬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犬环境和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做到理性养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检查和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不得饲养烈性犬,不得遗弃或虐待犬只,对病犬、伤犬、死犬等应当妥善处置。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依法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诊疗及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狂犬病免疫点应当按程序要求规范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和台账。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违法占道开展犬只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要加强查处、打击因养犬引发的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流浪犬只收容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在管理区域内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流浪犬收容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应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送至指定收容场所。
二、遵守规则,安全养犬
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众场所。参加展览、演出或比赛的犬只应按规定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者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诊治费及相应法律责任。
三、尊重他人,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是每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养犬单位和个人要尊重社会公德,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要爱护公共环境,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做文明、自律的养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