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执法风险规避培训讲稿
目录
第一章你知道吗,行政执法可以“荣耀”地断送你的一生
第二章请走出税务执法的重大误区
第三章为什么在不知不觉中就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
第四章正常的税源管理咋就总是管理不正常呢
第五章税务稽查中,有多少风险是给自己准备的
第六章委托代征的风险也是悬在税务执法人员头上的石头
第七章未按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税收减免能给自己送上“沉痛教训”
第八章为让别人享受到优惠政策,自己却种下隐患
第九章增值税征收管理之船,会触碰多少暗礁
第十章欠税管理中的风险有时让你猝不及防
第十一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运用中,有许多致命“诱惑”
第十二章出口退税,监管疏忽把自己送上法庭
第十三章行政执法,这把双刃剑反手伤的就是手腕
第十四章行政处罚程序中如影随行的风险
第十五章处罚与听证、复议与诉讼,小环节易遭“滑铁卢”
第十六章保全和强制执行,“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第十七章税务文书:只有纸上严谨了你的行为才有规范性保障
第一章你知道吗,行政执法可以“荣耀”地断送你的一生!
大家好,我是孔国强,负责纳税人报《纳税服务观察》月刊、新华财经网、新华财税网。进行中国税企和谐公共服务研究多年,专门从事税务执法与企业遵从方面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不仅为纳税人科学合理地筹划税收出谋划策,而且还常常站在税务执法位置上去思考,为执法人员分析风险和规避风险。
大家知道,尚方宝剑,是代表“皇权”用来惩戒不法者的,却往往杖剑人耍弄不好,惩戒不了别人反而却伤了自己。恰似如今的个别“执法者”,手中掌控着党和人民赋于的执法权力,往往不好好按法律程序和法条去运用,拿老百姓的话来说“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好的,都是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这种“歪嘴和尚念歪经”的现象,大概就是如此!
比如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法“三性”的框架下,以为执法是绝对权威的,没把自己服务的职能位置摆放准确,有的对法律法规不去钻研或钻研不深、掌握不牢、运用不准,不仅没有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反而造成许许多多税企矛盾,甚至酿成纠纷或官司。不管赢了官司抑或是输了官司,都会给党和国家、给我们的税收事业帮了倒忙、添了乱子,在损害了政府执法形象的同时,也伤害了别人和自己,有的还付出惨痛的代价!
当今的中国,已经毫无争议的进入了“税感”和“税改”时代:所谓“税感”,是全社会公民对税的敏感程度,税之毫发牵动全身!所谓“税改”,中国财税将面临新的改革,各个税种、税目甚至于税率都有不同层面的调动,个税扣除点的提升、营改增、房产税试点的扩围等等,都在日趋向更科学化的方向变动。
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廖东红在任职期间,明知当地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却违反规定,在4公司只能使用最大开票金额为“万位”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批准其使用最大开票金额为“拾万位”及“佰万位”的增值税发票。在4公司不符合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情况下,他多次批准其增购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当对4公司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随机抽查发函以确定进项票真伪的情况下,安排具体发函经办人只对其所指定的4公司认为没问题的票据发函等,致使国家税收损失5120多万元......例例案件都触目惊心!
那么,伴随着“税感”和“税改”时代的到来,在税收征纳更加透明的今天,如何杜绝执法犯罪、科学合理地运用税收政策、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使我们的税务干部清清白白的做人、刚刚正正地执法,营造一个和和谐谐的税收征纳环境呢?请看:
别以为你主动服务就“文明”了,也许企业并不买账,甚至给你制造意想不到的风险。比如: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执法风险。
好,主动管理出问题,那我就不管了行不?我说“不行”,原因是不管你更出事儿!
因此说,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也能形成执法风险。
那天我翻了翻一个通报,是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目前,我省发生的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厅的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2.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进行纳税评估。从已定性虚开的10户企业的查处情况看,仅有1户企业的管理部门进行过纳税评估,其余都没有进行过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对涉案企业进行过税务检查。1户进行过纳税评估的也是流于形式,评估的不深不透。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进行了约谈,约谈记录显示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是特殊商品(铁粉),经营方式是薄利多销,所以成本偏高,毛利率不超过2%,进项与销项比差小,评估结论为正常。对其经销的铁粉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没有引起重视。二是纳税评估程式化,流于形式。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来应付,评估的不深不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疑点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的许多制度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
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
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
4.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
一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限额审批。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3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20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25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250万元,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又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5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1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最高达每月90份,核准的开票限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900万元,也远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
二是发票的验旧领新把关不严。如某公司2007年12月核准的发票用量为每月90份,购票方式为验旧购新。该公司2008年1月7日领购专用发票90份,1月9日在对其实施调账调查时查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这说明其领购发票时还有23份没有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验旧购新的办法。
三是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某公司2007年5月11日被核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元版,每月限购25份。但实际上该公司除2007年5月领购25份外,2007年6至10月共领购了专用发票1400份,平均每月领购233份;该公司2007年11月7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从千元版调整为万元版,月供量调整为每月80份,但实际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3个月该公司就领购了专用发票340份,平均每月领购113份。致使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形同虚设。
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从这些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对所有涉案企业的发票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都是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批的,事后也没有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进行核实,导致了涉案企业的大肆虚开。
你看,这是山西省国税局痛定思痛的“忏悔”吗?通报一口气说出四个问题:一是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二是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三是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四是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四个问题都是税务局的错!山西省局认为: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的查处情况看,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法治税,重在治‘内’”的原则,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案件涉及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凡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下面分析一下,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方面的风险:注销登记办理程序假如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问题,形成很严重的执法风险。
第三章为什么在不知不觉中就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
1、在税务执法工作中,绝大部分干部主观上都是既想要把工作干好,又必须得让纳税人满意。而实际上,往往在不经意间就得罪了纳税人。例如:税务机关对未满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注销,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请看,北京市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现运明公司7月未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于11月2日在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11月13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改正的运明公司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来年的3月6日该分局注销了运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2日运明公司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公司,毛经理对此不服,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如下判决:
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运明公司未超过一年,便注销其税务登记的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2003年12月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判该分局给予运明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共计3000元;
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实际上,注销非正常户有两点可以遵照执行:(一)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仍未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按有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同时,各税务所系统软件中应建立非正常户注销库,随时对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监控。(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予以处罚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而这些,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都没做到,如果他们坚持,1.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及时认定非正常户。2.税务机关对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纳税人,方可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办理注销手续。就OK了!多简单呀。
2、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机关擅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
2008年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签订了一宗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2千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向明富通过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2年,2009年3月5日,汕前市汕北区地税局根据举报,对第三分局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林省A市北方工业公司调查。调查结果是:①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②明前建筑工程公司在A市的工程总额为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45万元,所得税30万元,已缴3万元,还欠72万元,该公司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公司办公室已转租他人;③查实罗某接受纳税人礼金1万元;④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经营情况传递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
汕北区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成第三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公司的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的受贿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72万元的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的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某,发证人员梁某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教训呀,你看,开除一名税务分局局长,又处理了两名工作人员!
所以说,工作中我们坚持:一、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送来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有关资料时,要求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必须符合要求,提交的附送资料必须齐全,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控管,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完善外出经营发票的管理。
3、税务人员在企业领购发票时,未严格审核已开具的发票,易发生发票管理混乱、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严格要求。检查发现,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有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与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明显不符;有的生产场地挂着多家企业的牌子,虽然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的纯粹为“开票公司”。
二是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皮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长,但枣强县国税局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批准多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公司的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对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由于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过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的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是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2004年、2005年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004年以来,虽然对所有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了检查,但没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了事,形同虚设的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的礼品、礼金,徇私舞弊;个别干部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设立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负案在逃,被公安部通缉。县国税局原干部李维星成立养殖场,在没有任何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108份,虚开发票金额10,285,362元,受票企业用以抵扣税款1,337,097.06元,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枣强县国税局6名干部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县国税局大营分局原局长郑国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0名。另外,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衡水市国税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分别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了政纪处分。
上述事件如何防范?答案是:1.税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帐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录入、保存。2.发票发售人员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经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CTAIS中的验旧情况一致后,再进行发售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税源管理部门,从根本上杜绝违法犯罪。
4、未按规定开具票证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征收税款开具税票时,多联式票证不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分次分联填写;或者不填写齐全票证各栏目;或者漏填、简写、省略、涂改补;或者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未全份作废另行填开,易发生延期汇解现金税款等问题,形成了执法风险。
例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太原市杏花岭区国税局苏练清、金竞萍二人涉嫌贪污、挪用税款受到法律严惩: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首先,执法岗位上用人不当。苏练清、金竞萍不是国家公务员,把这些既没有执法权又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安排到执法岗位上,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次,税务人员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填写税收票证。使用时应做到:1.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2.分纳税人、分次填开;3.用票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应在收到税款的同时填开票证;4.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使用票证;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6.电脑完税凭证必须使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完税凭证不得涂改、不得混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填写。否则,“摊上大事儿”是必然的!
5、税务人员在受理申报征收资料时,未认真审核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未认真审核主表与附表、本期数与累计数之间、各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前不久,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税务专管员,因在职期间对所管辖的6家纳税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国家损失5400余万元税款,日前二人被朝阳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刑。
王某和刘某曾在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担任税务专管员。他们负责管理的6家公司在2004年至2005年间使用250余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骗取增值税5400余万元。这6家公司骗取增值税款一事案发后,王、刘二人也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身为国家税收征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刘某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
因此说,我们平时工作中,要认真审核申报表内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间的相互联系,避免因审核不细致导致工作失误引起执法风险。这种风险又往往是要付出坐牢的代价的。
6、税务机关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其20%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或者在小规模增值税申报征收过程中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干部发现工作漏洞不补,反而利用漏洞作案。6月2日,某省苍南县法院依法一审判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税款达26万余元的该县国税局开票员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05年某省国税系统采用电脑开票的方式输出税单。当时韩某在苍南县国税分局任开票员。2005年7、8月间,在一次开票过程中,韩某发现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一个漏洞:税单打印后,进入系统后台仍可作废该税单,并可以直接对税单进行数据修改。发现漏洞后,韩某并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寻思着如何借此骗取税款。2006年2月21日,他在收取税款时,按照实际收取的税款开出发票给纳税人后,进入电脑后台,进行一番操作,直接在这张税单上进行数据修改,把税单上“销售额”一栏显示的金额将小数点往前移一位,这样电脑上显示的应缴税额就少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韩某贪污了此中的差价部分款项。
“第一次骗取税款后,我很害怕,但没有被发觉,我的胆子就越来越大起来了。”2007年3月,调到苍南县国税局后,韩某继续通过这种方法贪污税款直至案发。经查实,韩某共作案159起,贪污人民币262306.12元。
韩某将贪污款用于赌博和平时挥霍,每次与别人桌球赌博输球后,他就借用系统漏洞骗取税款,到最后他自己都不知道总共贪污了多少。因为害怕被发现,2008年1月23日至2月4日,韩某先后分4次向该县国税局退出人民币3.15万元。同年2月4日,他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县检察院2月18日依法将其逮捕。
5月18日,县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提起公诉,认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税款,数额达262306.1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7、未按规定时限结报现金税款形成的风险: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代征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汇解现金税款,形成征收脱节,易发生占用、挪用甚至贪污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2002年1月24日,某市原财政局社保科科长章某以财政局综合服务中心借贷周转并经领导同意为名,将社保科管理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资金80万元人民币经该市工商银行财政局帐户转至其在兴业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上,准备用于个人经商。2002年4月23日,被告人章某使用该款中的70万元用于购买了该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王某的股份,另10万元被告人章某个人零星支用。被告人章某购买了王某的股份后,以其母的名义与他人合资组建了另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7月30日,被告人章某将所挪用的社保资金8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了该市财政局,并支付利息4000元。2003年2月,该市审计局对财政局2002年度执行市级预算情况进行审计时,被告人章某先后于2003年3、4月份补交了利息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担任该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期间,利用管理全市社保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社保资金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本金,并支付了利息,未造成社保资金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市人民法院对章某挪用社保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上述案件,因此建议: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区别两种情况办理票款结报缴销:(1)现金税款如由税务人员自行汇解,则现金税款应在收取的当日或次日汇解国库经收处,每隔五日向票证管理岗办理票款结报缴销;(2)若现金税款由税收会统岗集中汇解,则税务人员应在收取现金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税收会统岗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2.当地未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其票款结报按“双限”规定办理。税务人员:限期10天,限额2000元;征收机关:限期15天,限额5000元;代征单位:限期10天,限额2000元;3.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票款结报缴销。
第四章正常的税源管理咋就总是管理不正常呢?
税务人员未认真审核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可能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业务取得的抵扣凭证,骗取国家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科长一句话,给自己制造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程序核定审核发票用量,属滥用职权,形成执法风险。2004年,三门峡市洁祥公司故意涂改购票量被发现后,三门峡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卢某一句“企业业务量大,确实需要票”,便使该企业的核定购票量增加了一倍。后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已被开除党籍。
税务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时敷衍了事,实地勘查核实不到位,出具的调查报告内容失实,致使虚假的登记内容未能被及时发现,对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等造成影响,留下了执法隐患,形成执法风险。
又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目前,我省发生的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厅的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未履行职责进行实地调查,导致后续管理出现重大错误,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未及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属程序缺失,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未将定期定额结果进行公布,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受地理位置的影响以及人力资源、人为方面的因素,信息采集的真实性以及核定税款的足额程度,容易形成税款核定的不公平现象,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忽视检查程序,在检查中一人进行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通知书等,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缺失,易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举报材料不登记、不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甚至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案源丢失,并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形成执法风险。
还有,全国首例税务行政举报案发生在杭州:原告王某以被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诉称,1996年10月10日以来,原告以公开身份多次向被告市地税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及其下属九个部门存在严重偷税行为。但市地税局仅查处了一个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偷税行为迟迟没有查处。此外,按规定市地税局应给付原告的举报奖励又迟迟没有举措。故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市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责令被告市地税局对原告履行奖励义务,给付奖金10743.55元。
被告市地税局辩称,原告王某并非是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请求市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权。该局对王某税务举报一直很重视,通过立案稽查已于1997年12月12日对查实的部分偷税行为作出了处理,其余的则作为98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正在稽查之中。此外,对原告王某予以举报奖励是明确的,在查结的税款入库后,即作出了给予王某2000元的奖励决定。只因与其坚持的数目相差甚远而未能如期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原系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下属铁塔厂的职工。1996年10月10日,王某到市地税局举报本公司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后,王某又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地税局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本公司下属九个部门存在严重的偷税等行为。市地税局在接到王某举报后,根据举报线索,于1997年3月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下属铁塔厂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经查铁塔厂确有偷漏税行为存在,遂于1997年12月12日以杭地税稽(1997)字第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79059.18元,并处以查补税款20%的罚款,计35811.84元。1997年12月17日,市地税局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举报奖金2000元。期间,王某又多次到市地税局催问稽查及奖金事宜。1998年5月20日王某以市地税局仅对其举报的部分税务案进行了查处及查结案后五个月没有作出任何奖励举措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考虑到市地税局对举报的税务案正在查处中,表示放弃要求其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请。同时,王某以市地税局1998年又查处了偷漏100万左右税款的事实为由,提请增加举报奖励金额。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铁塔厂”税务案后,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某相应的奖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某举报奖励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奖励,致使王某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税务稽查中,有多少风险是给自己准备的?
税务人员在选案中,对应当立案的,未予立案,导致税务稽查人员被行政处分,形成执法风险。
1、未做好稽查准备工作开展稽查形成的风险
2、违法调取帐簿检查形成的风险
稽查实施调帐时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制作《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帐簿资料清单》或者调取的帐簿资料超过三个月未完整退还,甚至不办任何手续就把企业账册带到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形成执法风险。(调账审批)
3、未按稽查计划擅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形成的风险
税务稽查人员在未分配检查任务的情况下,擅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税务执法程序不合法,形成执法风险。
2012年8月份,一家在国内很有名的房产企业,税务局怀疑其有账外账,在通过“线人”了解到准确信息后,于是就采取了果断措施,突击检查这家公司。早上8点刚上班,七八名稽查专案人员在该公司门口快速集合,然后一拥而入,并且分工合作,有拆解办公主机的、有封贴保险柜的、有搬动企业办公帐册的。这时,一位50多岁的企业财务主管上来干涉,和稽查人员不经意间发生了小小的肢体冲突,这位财务主管就一屁股瘫倒在地上“起不来了”!企业在拨打120的同时,拨打了110。你说,公安干警来了要依法处理,他会处理谁?
税务执法人员一没亮证、二没出具《检查通知书》,进屋就翻箱倒柜,这叫执法?结果可想而知,参与这次税务突击检查人员都写了检查,其中一人差点被行政拘留。那位财务主管呢,住院半个月,大病小病一齐看,彻底由税务局买单,给他做了次全面身体检查和护理。
有时我在想,电影《便衣警察》的主题歌稍加改动,就适用于咱们的税务系统:“几度风雨几度春秋,为国聚财搏激流,金色税徽热血铸就,正确执法显身手......”
4、稽查人员未达2人以上或未出示证件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未达到两人以上或者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程序违法,形成执法风险。2002年8月,某市国税局的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某开办了一个小型造纸厂,自2002年1月开业以来,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增值税。为此,稽查人员曾多次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但李某置之不理。
2002年9月8日,分局对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02年9月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李某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其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11278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李某不服,在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2002年10月25日,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于2002年11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税局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属滥用职权,判决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从本案的实质内容上看,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的处罚、对其偷税的认定、对有关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取得的证据,均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对此没有提出疑问。争议的焦点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是不是滥用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由此可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检查证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才能被确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5、不征、少征查补税款形成的风险
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或勾结当事人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改变检查环节违法事实,形成应查补未查补或少查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6、遗失稽查资料和证据形成的风险
7、违反审理程序、违背审理原则认定处理形成的风险
税务稽查审理步骤不全或者没有按规定的步骤实施,造成审查程序错误或者无效;税务审理人员在稽查案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准确、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予以草率定案,造成多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8、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因执法水平、业务素质、责任意识等因素,对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未移送,造成当事人走逃、国家税收利益损失,易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形成执法风险。如下“案例”:三星级酒店甲,1999年5月应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650000元。该酒店到纳税期限时发现账面可支付的资金不足。总会计师于某与会计王某仔细研究后,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按照300000元进行申报,并于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6月10日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入库。1999年9月地税局在对该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该税务机关于9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限期9月20日前缴纳人库,但该酒店到期后仍未缴纳。经税务机关催缴后,甲酒店才于9月30日将350000元税款缴纳入库。但已经达到移送标准没有进行移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审理程序形成的风险
税务稽查审理步骤不全或者没有按规定的步骤实施,造成审查程序错误或者无效,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税务机关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科学划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工作职责,细化各环节权利的分解和制约。2.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针对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办法,建立衔接各执法岗位及环节之间有效制度,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3.严格审理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完整。
10、超过审查法定时限形成的风险
11、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形成的风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易造成税务行政诉讼败诉,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2、稽查文书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文书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观点材料不一致,引用法律依据断章取义、牵强附会等,易造成税务行政诉讼败诉,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税务稽查文书是税务稽查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税务检查职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全过程的书面记录,是审查和证明税务稽查查处案件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稽查环节必须使用统一的规范文书。2.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度,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
13、滞纳金计算错误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因录入加收滞纳金起止日期有误,造成滞纳金计算错误,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稽查审理人员应注重数据的录入审核,正确录入查补税款的所属时期。2.稽查执行人员在开具税收票证后,应审核滞纳金对应的所属期与税款所属期是否一致。
14、稽查执行人员不履行职责形成的风险
税务执行人员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或执行不力,导致税务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要求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依法执法,避免执法随意性。2.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信息交流和共享,将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等情况相互通报,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加强稽查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侦查监督人员的业务交流,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双方办理税务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务执法风险。
15、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回复协查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接受到协查委托函后,没有对全部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在协查中提供虚假,泄露案情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例:税务干部玩忽职守使国家税款损失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日前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三科科长白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1998年5月23日,时任温州市国税局鹿城稽查分局直属中队中队长的白某,与下属对温州市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账外偷税及重大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同年5月27日,税务部门立案调查该公司。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家人通过关系找到白某,要求予以关照。
2000年8月8日,税务部门在对该案进行合议后,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补税罚款人民币26万余元,并对该公司取得广东省进项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的,全部发函广东省进行稽核。
去年8月初,白某得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到鹿城区国税局调取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偷税案卷宗,心存忌惮之下将12万元人民币还给叶某的家人。后经侦查机关查证,现存揭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给温州市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的广东省增值税发票36份。法院据此认定,该36份发票共计总货款金额为500万余元,抵扣税款总额为86万余元。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正确做法是1.发起和接受委托协查应遵循《增值税扣税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的要求和程序。2.除另有规定外,涉案发票的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票面合计金额未达到上级组织协查标准的,经上级稽查局审批同意,委托方可提请上级组织协查。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协查,受托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任务的,应在到期5日前,在协查系统内填写《协查延期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批同意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回复协查函。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4.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应达到100%.
1、需要委托代征税款未委托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未委托代征,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为便于控制税源或减少成本、方便纳税、防止税源流失可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方式。2.税务机关在办理委托代征事项时,应与受托方签署《委托代征协议》。
2、不需要委托代征而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不属于委托代征范围的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易引发不征、少征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可进行委托代征。
3、委托代征协议变更不及时形成的风险
委托方、受托方主体资格变更、税收政策变化引起代征协议中计税依据、税率变动,税务机关不及时变更代征协议形成签署主体与实际征收主体不符,代征单位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多征或少征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建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变更代征协议:(1)涉及代征的税种、代征范围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2)法定的计税依据、税率或征收率发生变动;(3)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4)双方发生合并、分立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4、截留、挪用委托代征手续费形成的风险
5、委托代征手续费不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将委托代征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易形成挪用公款等风险。建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2.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将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或人员。
6、《委托代征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1、擅自确定申报方式、简并征期形成的风险
2、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不能严格划分形成的风险
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混淆,会形成不作为和乱作为执法风险。某县国税局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享受的减免税,仍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按规定此项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企业只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减免,不需再履行审批手续;某县国税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每年只进行备案而没履行审批程序进行了减免,按政策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属于审批类企业,每年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减免税审批。
这个风险的消除办法是:1.加强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学习,彻底搞清减免类与备案类减免的不同之处。2.严格按规定项目、程序进行减免类的审批。3.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减免期限。
3、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税款形成的风险
利用减免税谋取个人私利,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歪曲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上允许的弹性原则,在执行政策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从中谋取私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王某是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4家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间,王某在负责辖区内的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两家社会福利企业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没有对两家企业申请退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不严格执行《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在对两家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中,没有认真检查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导致两家企业采取与残疾职工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只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手段,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月2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钟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市八步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兼农税局局长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在办理减税过程中,周某向张某提出他们帮谢某减了那么多税,应叫其拿来点钱来打发,张某同意并交待周某注意点,千万不要出事。周某遂找谢某商量,谢某决定从其富民公司减少的烟叶特产税中拿出三分之一的钱给周某和张某作为回报。自2004年春节至2006年春节期间,周某先后收受谢某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2万元。周某拿到钱后,在张某家中或车上,先后分给张某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被有关部门查获,张某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去年11月16日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张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企业所得税可免可不免。”原市国税局副局长(副厅级)黄某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帮助某企业免税128.7万元,黄某得到10万元“感谢费”。昨日下午,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的10万元钱上缴国库。
据了解,国家对西部地区“三新企业”有免税政策。“三新”即法人代表新、企业名称新、经营范围新。法院查明,一传媒公司通过融资,更名为某传媒公司,但该公司的法人没变。2005年1月25日,该传媒公司向渝中区国税局申请免税。随后,渝中区国税局向市国税局请示,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市国税局,关于“该传媒公司是否属于应免税的三新企业”一事,意见不统一。该公司决定拿出10万元协调免税事宜。
2005年6月,该传媒公司员工张某找黄某帮忙,承诺事成后感谢。在黄某的帮忙下,免征该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128.7万元的批文下来了。2005年9月6日,张某将10万元放在黄某办公室。
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提出,自己已将10万元交给两下属,让他们退还该传媒公司。经法院调查,两下属均否认收到黄某给的现金,也未受黄某的委托退还10万元现金给该传媒公司。法院认为,黄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57岁的黄某表示要上诉。记者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黄某头发花白、面容憔悴。其家人认为法院判重了,也表示要上诉。
【防范】1.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确认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实。2.对纳税人成立日期、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进行认真核实。3.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人性质、税种鉴定、人员安置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4.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实地查验两名税务人员签字。5.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已减免的税款追征入库。
4、擅自审批减免税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减免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某税务人员对红星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时,未经分管局长审批,直接对该企业审批了2007年度的增值税全年减免,造成该企业少缴增值税款10万元,管理员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处理。
【防范】1.认真学习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审批流程。2.对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减免的应确认无效,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5、减免期限到期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对减免期限到期的纳税人未及时调查核实,疏于管理,导致错误减免,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新华书店享受增值税减免到期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某县国税局对该类企业未加强管理,致使该企业2009年一季度仍进行增值税减免,少征增值税款2万元,对税务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
【案例】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税务专管员,因在职期间对所管辖的6家纳税单位减免税到期仍继续减免,并疏于管理,造成国家损失5400余万元税款,二人被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刑。
【防范】1.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期限。2、加强日常管理,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减免期限到期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情况征收税款。
6、超时限办理减免税审批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减免税审批,因不作为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某税务人员受理天一国有粮食企业申请减免税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仍未做出决定,该企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做出有关决定,经复议后复议机关做出该企业具有享受减免税资格,限期办理,税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防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应严格审核,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时限办结: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的审批必须做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资料齐全、印章齐全、填写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整、准确,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资料不齐全者批准减免,易造成虚假减免,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两名业务员在房产交易中与税务局工作人员相勾结,采用违规通过免税审核的手段,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行贿罪,判处原上海福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某有期徒刑3年半,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原上海先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乔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涉案的三名税务人员也被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分别被判刑。
法院认为,朱某、乔某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其中,朱某参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共计23万余元,乔某参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共计12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且属共同犯罪。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3.5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乔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篡改交易日期帮人逃税被判刑。上海市某区的地方税务局科员高某与上海晟曜行房地产资讯公司一门店店长丁某勾结,采取篡改房屋交易日期等手段,违规为客户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致使国家税款蒙受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丁某有期徒刑2年。
高某是上海某区税务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去年5月底,高某教会了丁某偷逃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手段,丁某便在进行房屋中介买卖时,向客户作出逃避税收的承诺。在高某指导下,丁某伙同他人更改了9套房屋的交接日期。而高某在审核丁某提交的房产交易资料时,违规办理了这9套房屋的免征、减征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45万余元。丁某从客户处收取了人民币8万余元,将其中4500元送给了高某。
【防范】1.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步骤、时限进行减免税管理。2.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得受理、批准减免税和同意减免税备案。对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要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进行认定。3.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要限期补正,对期限内未补正的或资料不真实的,不得批准。4.要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台账,在减免税受理、备案和审批过程中正确使用各种减免税专用审批文书及通用文书。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集中管理。5.根据各级税务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审批的范围。6.凡是达到集体审批额度的减免税申请,一律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未进行资格认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的风险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企业、再生资源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国有森工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税收优惠需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不征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某国税局对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没有《资源综合利用证书》的前提下,认定其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造成该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一年,少征税款20万元。
【防范】1.认真学习各项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掌握审批程序。2.在审核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3.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其进行补正,完整准确后再进行审批。4.对不符合要求审批资格的一律不得审批。
2、资格认定调查报告与实际不符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资格认定中,对不符合资格的纳税人出具了合格的调查报告,形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
【案例】某国税局管理员在对再就业企业资格认定时,在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不达要求和残疾人数低于规定比例前提下,在企业赠送礼金的诱惑下,出具了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虚假报告,使得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务人员受到了相应行政处分。
【防范】1.税收管理员应对资格认定实行双人上岗、实地勘察。2.对纳税人的有关证书、协议、职工人数、记录、凭证等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实。3.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人具有的证书、协议、职工人数、人员安置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4.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实地查验两名税务人员签字。5.对不符合认定资格的应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入库。
3、超时限办理资格认定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办理各项资格认定时,未按归规定的时限办结,形成不作为的执法风险。
【防范】认真学习税收执法业务规范,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办结期限,对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税务机关审核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级税务机关不超过5个工作日、省级税务机关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章增值税征收管理之船,会触碰多少暗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险源之一:纳税人送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房产证》、《会计证》、《办税员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而受理人员却粗心大意,让其过关。
险源之二:纳税人送来的有关证件资料不齐全,而受理人员却认为不碍大局,放他一马。
险源之三:综合部门的复审人员,在复审认定申请资料时,虽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条件,但却因抵不住各种诱惑而签具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
险源之四:某些主管局长因收了纳税人的“谢礼”和“挂钩分红”的许愿后,却暗示为纳税人大开方便之门。
险源之五:认定管理岗位人员擅自延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
险源之六:认定管理岗位人员没有或不及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通知书》和有关申请资料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处理,并未将上述有关资料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传送给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岗位。
【防范】1.税务人员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2.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约谈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进行约谈,将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程序缺失易引发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3、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仍按征收率征收形成风险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易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某县华丰农贸有限公司2007年度应税销售额达205万元,该户管理员未能认真开展审核纳税申报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一系列工作,造成该企业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认定,2008年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征收,少计增值税款38万元,造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等执法风险。
【防范】1.加强数据监控工作,定期对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查询,对应税销售额达到小规模纳税标准的,责令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超时限认定一般纳税人形成的风险
5、擅自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形成的风险
【防范】1.严格区分纳税人性质,以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级国税局机关;市级国税机关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省级国税局机关;省级国税机关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2.在认定过程中要严格审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报告失真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审查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税务人员出具了虚假的调查报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后果,形成执法风险。河北省邯郸县国税局税务人员高某、杨某、张某、闫某、申某、李某,自2000年3月至2001年5月担任邯郸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税政科科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四个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80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调查后,6名税务人员最终以犯玩忽职守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防范】1.加强对税收征管各环节的管理,切实堵塞漏洞。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对新办商贸企业,要认真把好关,抓好分类管理,加强税控设备的发售和管理工作,涉及到认定环节的岗位,一定要把责任明确到人,加强对发票供应环节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执行“以票管税”制度,在供票审批权限、供票程序、供票数量等方面切实把好关,严把进项抵扣关,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稽查“屏障”作用;加强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通过加强征管,切实堵塞漏洞,尽量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2.税务人员在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报告前,应如实核查纳税人的企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等;3.应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对经实地调查与申请材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暂认定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期未转正或取消形成的风险
【防范】1.税务人员应定期在综合软件查询责任区内管户情况,对即将到期转正的一般纳税人提前通知纳税人办理转正手续。2.在办理转正核查过程中,要对应税收入、发票使用、财务核算、应纳税额核算、税负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时限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对不符合转正条件的,应延长暂认定或辅导期,并责令限期改正。
8、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形成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的部分项目指: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纳税人销售旧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
未经县、市局审批,擅自确认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类型,形成执法风险。天马公司因资金紧缺为由,于2004年发生新欠20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某税务机关借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之际,在企业只提供欠缴税金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批准认定其欠税为空壳企业欠税,从而放松了对企业欠税的管理,该企业在2007年度变更名称后回复生产,效益良好,致使欠税现无法追回。
【防范】1.严格划分欠税类型,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确认。2.确认关停企业、空壳企业欠税须审核以下资料:关停企业:(1)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2)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3)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4)税源管理部门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5)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3.空壳企业:(1)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2)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3)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4.在确认欠税类型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欠税金额,对欠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市局审批确认。
2、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税务机关要对欠税户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3、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1.要建立欠税的预防制度。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报催缴制度;征期内的申报税款要在征期及时划解入库,不能拖到月底入库,做到月税月清,严防新欠的发生;2.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对欠缴的税款要逐户逐笔登记。3.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加强监控,专人负责;欠税户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清收欠税时,要严格执行税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准确计算加收滞纳金。5.要积极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4欠税核算不准确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未准确核算欠税,造成错误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形成执法风险。
5、核销死欠资料不齐全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在没有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的情形下核销死欠,造成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1.严格审批死欠核销工作,纳税人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法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不得核销死欠。2.加强与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核实法院判决书、
6、擅自核销死欠形成的风险
县、市级税务机关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死欠,造成越权审批,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1.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填报“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并附报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逐级上报省局审批。2.对于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申请审批表序时、逐笔登记“死欠核销备案底册”。
7、控制新欠措施不当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为防止新欠发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乱作为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某县国税局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该局采取了要求纳税人提前将税款存入银行,纳税人保管存折,税务机关保管存折密码的措施,纳税人不服这一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结果税务机关以败诉告终。
【防范】1.排摸潜在欠税风险企业。税务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走访了解到的最新动态,把辖区内经营不稳定、负债率高、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列入潜在欠税企业。同时,把曾经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整体经营不正常的行业列为潜在欠税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逐月进行补充和更新。2.召开潜在欠税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告知欠税处理的规定,使纳税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3.全面掌握潜在欠税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一旦欠税发生,有针对性地快速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形成死欠。4.强化提醒催缴。税务人员在征期内要及时进行税款入库的提醒,在征期后对逾期未入库税款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催缴,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1、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主观成分大,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公正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大连德惠公司在2005——2007年期间,其所得税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但该企业自2006年以来其应纳税额在大于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申报调整税额,却设立帐外帐、以少列收入,不如实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这期间共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14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2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认为税款是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主观上存在故意偷税证据不足,凭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判该法人无罪,形成税务机关败诉。
【防范】1.对核定的主要指标细化、量化、科学化。2.对核定征收企业多做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3.掌握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使核定指标尽可能完整、准确。4.税务机关应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2、税前扣除审批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3、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形成的风险
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造成多列损失,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4、超时限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形成不作为的执法风险。某县国税局在审批农村信用社呆帐损失时,于2007年11月15日受理,2007年12月31日仍未做出决定,该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限税务机关限期做出决定,税务机关败诉。
【防范】企业发生的各项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县级20日,市级30日,省级60日。
5、随意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不需要审批就可税前列支的项目进行审批,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某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0余次受贿34.7万元。11月19日,该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
今年53岁的陈某从部队复员后一直从事税务工作,因工作勤奋,业绩突出,1984年被任命为鲁山税务局副局长,2000年4月担任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007年4月任该市地税局正处级调研员。自担任某市地税局副局长以来,大权在握的陈某贪欲之心日益膨胀。2001年至今,陈某在收受好处后,为有关企业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陈某还大量收取下属“进贡”,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经查,陈某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34.7万元。2007年7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防范建议】1.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项目、程序进行审批。2.详细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不认真审核出口退税资料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资料审核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例: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73万余元。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某市两家企业弄虚作假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将税收管理员王某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此案在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35岁的王某,2005年11月至案发前是掇刀区某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4家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6年3月至2008年9月间,王某在负责辖区内的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两家社会福利企业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没有对两家企业申请退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不严格执行《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在对两家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中,没有认真检查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导致两家企业采取与残疾职工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只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手段,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检察机关已将两企业骗取的退税款全部追缴。
1、对税收违法行为不实施处罚形成的风险
【防范】1.税务人员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2.在纳税人整改的基础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税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2、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或检查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违法违章一般处罚时,没有对违法违章案件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全面形成执法风险。
3、实施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且没有向纳税人出示证件形成的风险
5、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已经被处罚过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再次处罚,形成执法风险。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移民状告县建设局胜诉。因不服国土局、建设局先后两次对同一建筑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库区移民潘某一纸诉状将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撤销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某原是锦屏县固本乡农民,因国家重点工程三板溪水电站建设,2004年移民到三江镇排洞村,因无房居住,原告与吴某、李某三人协商购买该村香蕉洞外坎一处屋地基建房,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办证,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准,2007年初,原告三人经过商议,决定开挖基础建房,3月初已开通水电并请人建立了12个空心桩。
2007年6月26日,县国土局以潘某、吴某、李某三人违法占地和违规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为由,对其作出了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130元的处罚决定。同年7月8日,被告县建设局又以原告未经批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原告等人不服,向黔东南州建设局提出复议,10月29日,州建设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另查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该违法建筑。
6、当场收缴罚款后,税务人员未及时上缴国库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对当场收取的罚款未在二日内上缴国库,形成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纳税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纳税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会形成执法风险。处罚结果未告知,物价局程序违法被撤销。12月3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举报人诉物价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件,一审判决撤销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物价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告刘某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现该市人民医院有超标收费的嫌疑,于6月20日向该市物价局举报,请求对市人民医院进行处罚。接到举报的当日,该市物价局就向市人民医院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针对刘某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认真的调查,调阅了刘某住院的费用清单、住院病例,并逐一进行了核查,查实人民医院多收了刘某256元。
2006年7月6日,该市物价局及时向刘某的家属告知了检查结果,并多次通知刘某领取医院多收的256元。随后,市物价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市人民医院退还多收的256元给刘某,但市物价局没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刘某。刘某以市物价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08年6月17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市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市人民医院多收原告刘某256元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且刘某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处罚程序,有权知道处罚内容,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将刘某列为当事人而赋予其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刘某,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防范】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纳税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人员要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意见。
十四、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风险-------如影随行
某些方面的风险就像影子,虽然有时看不见,但它可能随时贴着你。
税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告知不告知,应听证不听证,或者违法告知、听证程序、不应处罚而处罚,会形成执法风险。某百货公司主营日用百货的零售业务。1999年1月,税务机关在对其199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其法人代表徐某指使有关人员采取发票开大头小尾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共计3196元。税务人员当即作出处罚决定,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罚款,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并处以该公司偷税数额4倍的罚款。当事人不服,以该税务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税务机关在处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判税务机关败诉。
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告知事项与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导致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案例】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利辛国土局违法行政。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土地行政处罚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利国土监(2006)35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5月15日,利辛县张村中学与居住在学校旁边的原告李允亭因土地权属产生纠纷,张村中学申请县政府土地确权,县政府将该起纠纷转交给被告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同年7月24日,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向原告李允亭送达土地确权《答辩通知书》时,发现原告在争议的土地上建造楼房,当即责令原告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30日,被告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次日向原告送达利国土监字(2006)第3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后被告履行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听证通知等程序,并于10月16日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召开听证会,在听取原告申辩后,被告调查原告违法行为的人员直接参与了处罚前的听证评议。10月25日,被告作出利国监字(2006)355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罚款1100元。原告不服并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复议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有权依法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本案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虽然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但其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相符合,其处罚决定相对处罚前告知的内容加重了对原告的处罚,且被告对原告违法行为调查人员直接参与了处罚前的听证评议,属程序违法,原告申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支持,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防范】1.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2.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会导致行政败诉,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处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交通局因程序违法败诉。因5个月未缴养路费,某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受某市交通局委托执法)在对车主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颜某缴纳的560元罚款。11月4日,该市交通局因程序违法,被该市所辖的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罚款处罚决定,并返还颜某罚款560元。
2008年5月19日,与朋友商量好后,市民颜某一行准备驾车出行。行至该市区××路时,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执法人员韩某、李某以颜某未按规定缴纳2008年1至5月的养路费为由,用规费征稽处名义将其轿车暂扣,并当场以市交通局名义向颜某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颜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后,执法人员又当场向颜某送达了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以颜某未缴纳养路费为由给予其560元罚款,并告知颜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奈之下,颜某于第二日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并向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执法人员李某缴纳560元罚款后,对方才将所扣车辆退还。
“罚款可以,但征稽人员现场收罚款、不交罚款不放车我不能接受!”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颜某将市交通局起诉至该市所辖的区人民法院。颜某认为,市交通局的扣押、罚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仅实体违法,而且程序违法,遂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被告退还违法处罚的560元罚款,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适用一般程序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但未提供其立案呈批表的立案材料,缺失立案审批环节;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在履行告知救济途径方面,错误地告知了复议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的罚款决定有权进行复议的行政主体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厅,而不是被告所告知的市交通局);被告系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却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原告缴纳的罚款款项,违反了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款项收缴机关相分离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方面严重违法,原告请求予以撤销,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市交通局于5月19日作出的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原告罚款人民币5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防范】1.税务机关做出简易行政处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税务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第十五章处罚与听证、复议与诉讼,小环节容易遭遇“滑铁卢”
1、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形成的风险
对纳税人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税务机关未听证,会导致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行政罚款未听证,处罚决定被撤销。4月2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进贤县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曾某是进贤县某镇卫生院B超检查医师。在2006年9月至11月期间,其为两个已怀孕的亲戚在未经检查登记及交费的情况下擅自做胎儿部位检查。被告某行政机关认为,原告曾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并于2007年8月21日对曾某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的决定,但该行为未举行听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系卫生院的B超技术检查医生,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擅自为两个怀孕亲戚做胎儿B超检查,并明确告知胎儿性别,其行为是错误的。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罚款1万元,没有依照法律程序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1.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听证程序有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合法的作用,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只要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听证请求,必须举行听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形成的风险
复议申请人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非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却认定其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申请复议;对符合申请人资格的申请,却认定为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从而不予受理,会形成不作为执法风险。
【防范】税务机关在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当严格按照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醒、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提交证据。一旦出现被申请人超期提交证据情况,应当妥当处理该程序瑕疵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败诉法律后果。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形成的风险
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行政复议决定。2.税务机关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中止审理、恢复审理不及时形成的风险
在复议中,有的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未审结的,或者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而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应暂时中止审理。对暂时中止审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应及时恢复。如果在复议过程中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应及时恢复而未恢复审理,会形成执法风险。
5、随意作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的风险
对于不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事项、损害赔偿的事项,税务机关错误地做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执法风险。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6、因纳税人复议而加重处罚形成的风险
复议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复议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复议机关的权力限制,错误地变更处罚决定,甚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税务行政复议实体政策执行性风险。
【案例】某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该企业认为处罚不当,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为该企业长期隐瞒银行账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于是做出变更复议决定,对该企业重新作出3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纳税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败诉。
【案例】1999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某电气公司(一般纳税人)1997、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电气公司1997年全年仅11月份申报1次,抵扣进项发票4张,抵扣税额3万元,其余43张进项发票累计76万元的进项税款因未申报而未抵扣(该市国税局文件规定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税款)。1998年1月,电气公司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将上述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于当月抵扣。2.电气公司1998年实际总销售收入为215万元(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销售收入,地产地销销售收入按特区政策享受免税待遇),但该公司采取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49万元。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稽查分局认定:电气公司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不予抵扣;瞒报收入、调增地产地销产品收入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加征滞纳金13万元。南方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缴清上述款项后,与1999年10月4日向特区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市国税局审查复议申请后,于2000年1月2日做出复议决定:1.依据市局文件,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取得的43张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理应予维持;2.该公司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南方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该市国税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复议机关应依法对违规文件进行处理,处理期间,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市国税局作出0.5倍罚款的决定属于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告知纳税人相应的权利,而不应由复议机关作出此罚款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予抵扣”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法院不予认可)以及作出罚款决定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税务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
7、复议过程中调查取证形成的风险
在复议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纳税人收集证据,形成执法风险。1999年11月12日。某地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举报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款。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该地区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理后第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的确违反规定开具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就是发票也大头小尾。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由于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8、不平等对待复议当事人形成的风险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税务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在复议阶段二者的地位也不平等。相反,在复议阶段,更多的是强调二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复议人员潜意识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税务机关管理者角色,而常常导致其失去了客观的判断和对申请人公正的对待,造成复议结果不公,形成执法风险。建议:1.税务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或者阻挠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进行报复陷害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行事责任。
税务行政诉讼
9、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方面,原告可以提供或可以不提供证据,具有选择权。但是被告没有选择权,被告如果不能提供、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要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形成执法风险。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指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10、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无法通过法庭的审查,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甚至败诉后果。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下列行政证据规则依法收集证据。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⑤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②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①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③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①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②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十六章保全和强制执行,“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1、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价值不当形成的风险
税务稽查执行时,纳税人拒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时,税务人员扣押货物远远超过或低于应纳税额、滞纳金,形成执法风险。某市居民王某,1998年6月份将自有八间房屋租与于某,租期为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并约定每月月初交纳租金12000元(租金全部收到)。王某每月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为6000元。2000年3月2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少报收入,遂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税务机关遂查封了王某房屋。王某与于某均不服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税务机关败诉。
防范:1.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整体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才可整体扣押、查封。2.在扣押、查封过程中应按规定出具收据或清单。
2、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形成执法风险。镇政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强行撬门扣车被诉滥用职权。镇政府不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却强行撬门入室扣押车辆,被超生户张某夫妇告至法院。近日,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该县某镇政府返还原告扣押的摩托车,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2006年10月,张某夫妇未经批准超生二胎,镇政府计生部门向张某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张某夫妇未按征收决定交纳社会抚养费,2007年11月29日,镇政府计生人员到张某家中,但未见到张某夫妻。计生人员就私自将张某家的房门撬开,强行扣押了屋内一辆摩托车。
原告张某夫妻认为,镇政府私自撬门扣车的行为违法,遂一纸诉状把镇政府告到法院,请示确认镇政府扣车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扣押原告摩托车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经法院主持协调,被告某县镇政府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返还扣押原告的摩托车。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在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在1日内解除扣押,有可能损害纳税人权益,形成执法风险。某税务机关在2001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张某(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01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机关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机关发现张某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机关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张某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张某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2001年12月31日11时,张某到税务机关缴纳了12月份应纳的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机关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2年1月2日15时,税务机关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张某。张某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张某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税务机关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受理,而后张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诉。
防范:1.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在纳税人已缴清税款1日内解除扣押。2.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4、未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未告知纳税人有纳税担保权,就采取扣押保全措施,可能给纳税人造成利益损失,形成执法风险:1.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中,必须履行责令在先,担保第二,查封、扣押最后的程序进行,如不按照程序进行,做出的行政决定无效。2.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5、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扣货措施,并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形成执法风险:1.税务人员必须掌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2.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应履行责令在先的程序,在责令过程中必须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3.在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
6、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混用形成的风险
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违法行为中混用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行政败诉执法风险:税务人员应严格区分税务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具体区别是:(1)主体区别: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措施区别:税收保全的是可以责令限期交纳,在限期内发现有明显转移、隐匿迹象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提供担保的,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期满仍未缴纳的,可以从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强制的是应缴纳税款的未缴纳的责令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不管是保全措施还是强制措施,都要注意一点,对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之内。
1、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违背,因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形成执法风险。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交警按北京法规罚"的哥"被诉。2007年3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决定。为此,杨某向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某随后便将处罚他的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而且,杨某还发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80条其实也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交警将只纠违不罚款,但第99条却规定,临时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这个地方性法规自身就存在矛盾。于是,杨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应该向其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而帅府园交通队无法说明杨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的理由,因此,其直接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防范:1.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2.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2、不认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的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出现,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有的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某些制度中先天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使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时无所适从,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同一文件两个版本,商户状告交通局。日前,西安市长安区5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主因参股权受侵犯,在向法院起诉长安区交通局时,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通局同年同月同日出台的同一编号文件,提供给法院的文件内容竟然与下发给经营者的文件内容大不相同。广大经营者质疑长安区交通局伪造篡改文件欺骗经营者。据经营者之一的侯某反映,自己经营的“陕A45607”客车是经西安市运管处批准,在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2005年6月,长安区交通局将他的客车分出西安至库峪线路,让侯某退到韦曲至五台(南五线)线路经营。并下发文件称只是借韦曲至五台线路让侯某经营。2006年底,长安区交通局下发文件对原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的所有车辆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挂靠经营为股份制经营。
侯某认为,根据长安区交通局规定的条件,他只是被暂时安排到韦曲至五台线路经营,但仍属于原库峪线路在线车辆,完全具备入股资格,但当他多次提出申请后,长安区交通局以当时侯某已经借至韦曲至五台线路等原因否决了侯某在原库峪线路的入股资格。
随后,侯某等五家经营户将长安区交通局告上法庭。法官庭审质问交通局无法解释。
12月24日,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侯某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通局提供给法院的文件与当初下发给经营户的文件内容发生很大改变。而当法官就同一文件为何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版本质问时,长安区交通局无法解释。
27日,侯某等多名客运经营车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长交发(2006)106号”文件,日期是2006年10月26日,名为“西安市长安区交通局关于开通西太路905公交线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同时,记者又从长安区交通局拿到一份编号、日期、文件名称完全相同的文件,但在长6页的文件中,出现数十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防范:将文件清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整理全部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有关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