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正式出台《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部门职责等内容再次进行了明确,特别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购买流程、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流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的正式实施,为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5年,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领域,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总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基本铺开。据初步统计,2015年全省共有1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涉及资金近80亿元。
以下为《办法》原文:
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且确实适宜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相应经费预算调整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申报购买服务预算。购买主体应结合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根据《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按要求报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表并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选择部分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