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做好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
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做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监测工作。国家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工作(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另行下发)。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评估,做好新发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结合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持续开展疫病净化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主要疫病监测。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企业执业兽医诊断报告信息纳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体系。继续做好主动监测,全面获取监测数据。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三)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国家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市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重点用于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A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亚型、H7亚型)的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监测、包虫病监测和小反刍兽疫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有条件的省份可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三、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购买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所需试剂及部分防护用品;负责组织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外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本辖区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各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监测发现阳性样品的,应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国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监测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工作,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四、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一)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动物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工作,以快报方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报送一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抄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上季度的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及时将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五、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2.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3.口蹄疫监测计划
4.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5.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6.马鼻疽监测计划
7.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8.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9.包虫病监测计划
10.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11.猪瘟监测计划
12.新城疫监测计划
13.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14.狂犬病监测计划
15.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1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监测计划
17.免疫无口蹄疫区监测计划
18.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19.广州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
20.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1.主要禽群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22.主要家畜疫病专项调查方案
23.小反刍兽疫专项调查方案
24.家畜布鲁氏菌病专项调查方案
25.牛结核病专项调查方案
26.牛结节性皮肤病专项调查方案
27.猪囊尾蚴、旋毛虫病专项调查方案
28.非洲猪瘟专项调查方案
29.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防控成本效益调查方案
30.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
(附件19、2021222324252627282930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附件1
非洲猪瘟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掌握非洲猪瘟感染和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发现传播风险因素,为根除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监测场点包括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以及公路监督检查站等。
三、监测对象
猪和野猪,重点是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监测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
各地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六、监测数量
(一)国家下达任务
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下达任务主要为病原学监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配辖区内监测数量。
(二)省级任务
各省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三)国家兽医实验室
根据防控需要,各国家非洲猪瘟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针对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监测。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学检测
PCR、实时荧光PCR、核酸等温PCR(Lamp)或试纸条。
(二)血清学检测
竞争ELISA或间接ELISA方法。
八、判定标准
(一)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PCR或实时荧光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为阳性。
(三)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测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四)临床病例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处置。
附件2
动物流感监测计划
掌握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养殖环节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他家禽,野生禽鸟,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候鸟主要栖息地和重点边境地区。
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常规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疑似流感症状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野鸟,猪,貂、貉等经济动物和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及屠宰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2.抗体监测
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1.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除承担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职责外,还负责重点对青海湖、洞庭湖、洪泽湖和鄱阳湖等湖区以及河口湿地开展禽流感的主动监测工作。在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四川、重庆、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山西和云南等25个省份采集家禽养殖场、活禽市场或屠宰场家禽的咽喉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养殖场和屠宰场家禽需要同步采集家禽血清进行抗体水平检测;在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江西、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山东、重庆、陕西、河北、天津、辽宁、吉林和上海等20个省份采集猪流感样品(见下表)。猪流感每年冬春或秋冬季节采样1次,每次采样每个省份至少选取1个屠宰场,屠宰场须为具备机械屠宰流水线的屠宰场,日屠宰量须满足采样数量要求。每个省份在屠宰场随机采集猪鼻拭子800份,血清样品100份。
2.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禽病专业实验室承担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市场链主动监测工作。
3.扬州大学禽病专业实验室承担长三角家禽—野禽界面禽流感主动监测工作。
4.华南农业大学禽病专业实验室承担珠三角家禽—野禽界面禽流感主动监测工作。
(一)病原检测
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猪鼻拭子样品,病料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病毒分离鉴定采用鸡胚接种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
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一)免疫合格个体
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禽流感和猪流感监测采样地点一览表
附件3
口蹄疫监测计划
掌握口蹄疫病原感染分布情况及高风险区域的发病情况,跟踪监测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查找传播风险因素。证明免疫无疫区状态。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同时,开展猪塞内卡病毒A型(SenecavirusA,SVA)监测,评估危害性。
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等进行监测。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重点对发生过疫情地区、边境地区等高风险区域开展监测。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常规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的比例。
选择场群时要综合考虑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及屠宰场的比例。
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下达任务主要为病原学监测,由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配辖区内监测数量。
各地在做好口蹄疫监测的同时,要以种畜场、规模场、屠宰场为重点,对猪SVA感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调查。
(三)国家参考实验室
1.重点省份生猪屠宰场口蹄疫监测
在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江苏、福建、浙江、安徽、江西、四川、山西、陕西等12省开展。每个省选23个地区(市、县)猪屠宰场采样,其中省会城市为必选;每个采样点同步采集猪血清和颌下淋巴结各30份。
2.大东北无疫区监测
在黑龙江、辽宁、内蒙古3个省份开展。每个省份选34个地区(市)开展监测,每个地市选3个采样点(猪、牛、羊采样点各1个)。优先选择流通环节(如交易市场、交通干线城市、国界省界地区等),每个采样点采集20头动物,牛、羊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屠宰场猪采集血清和颌下淋巴结。
3.西南和新疆边境高风险区监测
在云南、广西、贵州、广东、新疆等5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在云南和广西,重点对边境地区和动物流向集中地区开展监测,每个省(区)采集23个地市样品,每个地市选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采集牛(或羊)2个点,猪屠宰场1个点;在贵州和广东,重点对与边境省份交界、动物流通和贸易频繁地区进行监测,每个省份采集12个地市样品,每个地市选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牛(或羊)2个点,猪屠宰场1个点。每个采样点采集20头动物,牛羊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屠宰场猪采集血清和颌下淋巴结。在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点对边境地区和动物流向集中地区开展监测,每个采样点采集20头牛(或羊),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
其中,云南、新疆边境地区监测分别由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和新疆畜牧科学院承担,检测方法和试剂与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保持一致。
4.无疫区监测
对吉林省、辽宁省、海南省、胶东半岛无疫区,结合年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任务,开展抽样监测。
5.SVA监测
结合口蹄疫监测工作,对重点省份、高风险地区生猪屠宰环节开展猪SVA监测。
对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感染病毒。具体方法是,在NSP首次监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可排除感染。
(三)免疫抗体检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A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
(四)SVA检测
1.血清检测:间接ELISA或竞争ELISA方法。
2.病原检测:采用Real—timeRT—PCR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及序列测定。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2.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6。
3.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
2.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
(五)监测阳性个体
牛羊的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的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为阳性。
(六)确诊阳性个体
(七)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
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4
布鲁氏菌病监测计划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掌握我国布鲁氏菌病传播的风险因素,证明布鲁氏菌病净化区的无疫状态。
二、区域划分
布鲁氏菌病防控实行区域化管理,根据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所占比例,结合人间病例发生情况,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即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人间报告发病率超过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上的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二类地区
本地有新发人间病例发生且报告发病率低于或等于1/10万或畜间疫情未控制县数占总县数30%以下的省份,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
(三)三类地区
无本地新发人间病例和畜间疫情的省份,目前有海南省。
四、监测范围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牛、羊、鹿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监测;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站进行逐头检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一类地区牛羊布病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对二类地区牛羊布病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
国家布鲁氏菌病参考实验室对一类地区重点省份奶牛养殖场开展布病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负责布病可疑样本的确诊。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
六、监测方式
(一)血清学监测
1.种公牛站
对种公牛站所有种公牛进行监测。
2.其他场群(自然村)
一类地区基于以往流行率抽样,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按照发现疫病方式抽样。抽样场群(自然村)数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只。
3.奶样检测
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按照发现疫病方式抽样。抽样场群(自然村)数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只。
(二)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采样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
七、监测内容和数量
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下达任务主要为感染抗体监测,由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配辖区内监测数量。
八、检测方法
(一)凝集类试验
血清学检测方法主要包括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试管凝集试验(SAT)和全乳环状凝集试验(MRT)。
(二)ELISA
包括间接ELISA和竞争ELISA,适合高通量检测。
(三)其他试验
主要包括补体结合试验(CFT)和荧光偏振试验(FPA)。
初筛一般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GB/T18646),也可采用荧光偏振试验(FPA)和全乳环状试验(MRT)(GB/T18646)。确诊采用试管凝集试验(SAT)(GB/T18646),也可采用补体结合试验(CFT)(GB/T18646)、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
(四)病原检测
病原等其他专项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或OIE推荐的检测方法。
九、判定
参照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标准执行。
(一)患病动物及健康动物个体确定
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对于免疫动物,在免疫抗体消失后,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或病原学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判断为患病动物。
(二)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患病动物个体的。
(三)临床病例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5
小反刍兽疫监测计划
进一步掌握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山羊、绵羊、野羊。
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集中监测
各地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免疫抗体集中监测。
(二)常规监测
各省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内容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送检,规范处置,按规定报告。野羊样品应联合林草部门共同采集。
各省在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监测。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每省选10个县,每个县选取1个种羊场、2个屠宰场、7个养殖场(户),共计10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按30%预期流行率平行采集血清学样品和病原学样品,抽样数量参考附表3确定。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进行复核。
各地根据本辖区监测方案做好监测工作。疑似临床病例应及时采集棉拭子和组织学样品检测,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根据防控需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监测。
(一)抗体检测
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
采集拭子或者组织样品,采用RT—PCR或者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九、判定标准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五)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六)免疫合格群体
群内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合格。当群体内的动物数小于27时,至多允许出现1份阴性血清;当群体内的动物数大于27时,至多允许出现2份阴性血清。
附件6
马鼻疽监测计划
通过全国范围内马鼻疽监测,及时发现疫病,为净化根除提供科学数据。
马属动物。
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下达任务,由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配辖区内监测数量。
各省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农业农村部指定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方法
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或补体结合试验。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7
马传染性贫血监测计划
掌握全国各地马传染性贫血的疫病状态,明确防控效果,为无疫状态提供科学依据。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血清学筛查,ELISA方法可以用于初筛,ELISA阳性血清必须以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8
血吸虫病监测计划
发现感染家畜并及时处置(治疗或淘汰);掌握家畜血吸虫病流行状况,掌握血吸虫病在不同地区、不同畜群中的分布状况,分析全国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及传播因素;明确防控效果,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消除达标提供科学依据。
放牧家畜,重点为放牧牛和放牧羊。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省,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等5个已达到消除标准的省份。
家畜感染情况监测:46月监测一次;设立国家、省、市、县(市、区)等各级监测点的,910月在监测点范围内再监测一次。
野粪监测:46月监测一次。
(一)省级任务
1.未达到消除标准的省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省,根据已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区)放牧牛羊数量和国家下达的监测任务,按预期流行率0.1%确定各县(市、区)监测数量(含监测点),开展监测。
每个省随机抽取12个达到消除标准的县(市、区)开展监测,监测范围和数量与已达到传播阻断标准的省相同。
2.已达到消除标准的省份
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等5个省份,每省份选择12个尚有残存螺点或仍然存在钉螺孳生环境、历史上家畜有较高感染率的乡镇,随机抽取放牧牛和放牧羊200头(只)(如不足200头,则全部监测)进行监测。
(二)疫情纵向观测点
家畜监测:46月和910月开展两次监测,每次应对本观测点范围内所有放牧牛、至少100只羊(随机抽取)进行监测。
野粪监测:选择2块有螺地带,每块10000m2,对野粪种类和血吸虫虫卵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人群感染情况监测和螺情监测:收集卫生计生部门的监测数据和防控措施实施情况统计。
(三)家畜血吸虫病防治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四)血吸虫病参考实验室
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纵向观测点的监测,同时对上述各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六、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家畜监测:直接采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或先用间接血凝方法(或胶体金试纸条)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便毛蚴孵化法复检。粪便毛蚴孵化法检测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野粪监测:收集监测地块内所有新鲜野粪,按每一摊(堆)为一个单位(散在的羊粪收集后每20克为一个单位)进行计数。对成形的每一摊野粪称重后采样,其中牛粪和马属动物粪便,每份采集50克样品,其他哺乳动物源野粪采集20克样品;不足分量的野粪全部采集。用粪便毛蚴孵化法进行检测,阳性者确诊为阳性野粪。对阳性野粪孵化出的毛蚴进行计数,分析主要风险因素。
附件9
包虫病监测计划
掌握我国疫情省区家畜包虫病传染源犬感染细粒棘球绦虫的流行现状、影响因素;掌握疫区包虫病分布情况;对重点地区免疫羊开展抗体监测,提出防控建议措施。
牛、羊,家/牧犬。
新疆、青海、内蒙古、宁夏、甘肃、四川、西藏等7个重点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4月,910月,采集犬粪样。
免疫抗体监测每年一次,由重点省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自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一)牛羊包虫病调查
每个省份至少选择20个牛羊屠宰场,选择屠宰高峰期每年检查3次,每次抽检200头只屠宰牛羊,检查其肝肺包虫囊感染情况,填写登记表,并调查该屠宰场家畜购销、屠宰量、畜龄等情况。没有定点屠宰场的少数高发县,可结合冬季屠宰开展屠宰牛羊的肝肺检查。
(二)犬棘球绦虫粪抗原监测
根据已有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每个省份选择有代表性的3个县(应覆盖农区、半农半牧区、牧区、城镇),每个县选5个乡,每乡选5个村,开展包虫病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该村所处自然环境,犬只饲养(拴养/散养)情况、驱虫和犬粪无害化处理等;家畜销售和屠宰及其免疫和检疫管理(绵羊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接种、病害脏器回收、销毁),以及人间包虫病疫情情况等。在选定的调查村,每年检测2次,每村每次随机选20条1岁以上当地成年犬(小型宠物犬除外),采集新鲜粪便。本村采样数量不足时,可采集邻近其他村犬粪样。
(三)免疫抗体监测
各省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
七、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牛羊包虫病调查采用剖检法,首先眼观肝脏、肺脏表面,同时,戴1次性乳胶手套,用手逐区(或逐叶)触摸肝脏、肺脏,发现囊肿,“井”型完整剥离,沿中线切开,凡具囊壁和囊液的确定为阳性畜。家畜肝脏或肺脏表面的小白点(2毫米左右的白色病灶,实心)仅作疑似判定,需通过病理组织切片或PCR做进一步鉴定(同一脏器尽量采集不少于3个小白点,样品标记清晰,可送至参考实验室检测、鉴定)。注意与细颈囊尾蚴包囊等其他寄生虫移行病灶区分,避免混淆。对具包虫囊的肝肺(囊的直径在1厘米以上),应每只肝肺至少采集1个完整包虫囊,保存在75%酒精中,并做好记录,开展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可送至参考实验室进行)。
犬采用细粒棘球绦虫粪抗原抗体夹心ELISA试剂盒,检测犬只粪样,阳性则判定为感染细粒棘球绦虫。
当年羔羊2免7天以后,以及已免成年羊每年加强免疫7天后,对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免疫抗体用ELISA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附件10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计划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猪。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常规监测。每半年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一)病原监测
各省份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国家猪蓝耳病参考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免疫抗体监测
各省份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进行病原检测。
ELISA方法。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1
猪瘟监测计划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常规监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病原学监测和血清学免疫抗体集中监测。发现疑似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
各省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检测。
各省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采集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等疑似猪瘟病料,采用猪瘟病毒RT—NPCR、猪瘟病毒实时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法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阻断ELISA、间接ELISA或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免疫21天后,采用阻断ELISA方法和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2
新城疫监测计划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与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各省根据疫病流行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
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血凝抑制试验。
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用病原学监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按照《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附件13
牛结核病监测计划
及时发现感染结核病的乳用(包括奶水牛)、种用牛;掌握牛结核病流行情况;提出防控建议措施,推动净化工作。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02),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五、结果判定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型和禽型结核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18645—2002),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检测,检测阳性的牛,判定为结核病牛。
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附件14
狂犬病监测计划
明确全国范围内动物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野生动物。
病原学监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免疫学监测在不同省份随机抽检县区或乡镇。
病原学监测全年开展。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确诊。
(一)病原学监测
2.出现狂犬病疫情时开展主动监测,包括主动对流行区域疑似狂犬病发病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脑组织样品的检测(每省每年平均可采集样品数量不定,应依实际情况确定)。
3.广西、湖南、广东、贵州、河南、山东、河北、江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省份在流行地区和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等边境省份加强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动物的脑组织采集和送检(每省每年因疫情暴发规模不同可采样品50400份不等)。
(二)免疫学监测
1.对农村犬群的抽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随机抽检所属12个县的乡镇和村屯(1000人以上规模),对乡镇村屯犬群采血送检(100300份),进行防疫工作检查和免疫覆盖率检测。
2.对确定实行狂犬病防疫的乡镇村屯(1000人以上规模)随机抽检(10300份),对犬群免疫合格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对特定疫苗使用地区的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检测50150份血清样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临床表现异常或攻击行为或死亡的怀疑为狂犬病的动物,均应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采集脑组织样品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用吸管法等采集脑组织,或者采集动物整个头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和确诊,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DFA)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实时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DFA进行确诊。
血清抗体用ELISA方法或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FAVN)进行检测。
(一)疑似患病动物
1.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
2.狂犬病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结果阳性。
(二)确诊患病动物
免疫荧光试验(DFA)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三)免疫合格
个体免疫:ELISA检测判定为阳性或者FAVN检测抗体水平≥0.5IU/mL判定为免疫合格。
群体免疫:免疫合格率大于70%为有效免疫覆盖率。
附件15
非洲马瘟监测计划
掌握全国各地非洲马瘟感染情况,为证明无疫状态提供依据。
各地在库蠓活动旺盛季节(夏秋季),开展1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各省根据养殖情况确定主动监测数量,原则上应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无家养马属动物的除外)。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养殖场驴、骡等马属动物,平行采集血液和抗凝血样品,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血清学检测可以使用阻断或间接ELISA方法,病原学检测可以使用RT—PCR和病原分离等方法。
按照《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21675—2008)判定。
附件16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监测计划
掌握全国牛传染性肺炎感染情况,为证明无疫状态提供依据。
黄牛、奶牛、水牛、牦牛等家养牛科动物。
全国特别是西藏、新疆、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等陆地边境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地68月份开展1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如发现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疑似病例,应及时采集病牛肺脏病料。
西藏、新疆、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等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每个边境县(团场)选择5个牛群,每个牛群采集10头牛的血清样品。
(二)病原学监测
西藏、新疆、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等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选择2个屠宰量最大的屠宰场点,每个屠宰场点采集20份充血、实变及胸膜黏连等肺炎变化的牛肺脏病变样品。
(一)血清抗体检测方法
OIE推荐的补体结合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病原分离或PCR方法。
按照《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诊断技术》(GB/T18649—2014)判定。
附件17
免疫无口蹄疫区监测计划
本计划适用于免疫无口蹄疫区的监测工作。申请评估的口蹄疫无疫区,参照本计划执行。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无疫区和保护区的猪、牛、羊,以及其他易感动物(包括易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养殖、流通等环节的易感动物。
二、监测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易感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症状,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1.抽样原则
(1)抽样点包括区域内的全部县(市、区),并覆盖每个县(市、区)养殖、屠宰、流通、活畜交易等各环节,根据各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地理分布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2)采取随机抽样,在兼顾样本地理位置分布的同时,应加大指定通道周边区域、隔离场和易感动物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区的抽样。
(3)样品应涵盖区域内的所有种类的易感动物,根据不同易感动物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2.抽样要求
(1)无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免疫无口蹄疫区的抽样监测工作,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定期开展抽检。
(2)每个无疫区每年至少主动监测两次,其中每次抽样数量为,海南不少于4500份,辽宁不少于9000份(包括保护区),吉林不少于9000份(包括保护区),胶东半岛不少于9000份(包括保护区)。全年采样点应覆盖全区(包括无疫区和保护区)种畜场、规模商品畜场、屠宰场、自然村和指定通道等范围内的全部易感动物种类。其中,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每年结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任务,分别对海南、辽宁、吉林、胶东半岛开展抽检。
(3)每个抽样点易感动物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牛采样时,只对624月龄的牛进行采样。
(4)在养殖环节采集易感动物血清样品,必要时,采集牛羊等反刍动物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屠宰环节,采集牛羊等反刍动物样品时,要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并同步编号;采集猪样品时,同步采集血清和组织样品(颌下淋巴结、扁桃体等),并同步编号。
(5)区域内有易感野生动物时,应对易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
三、检测方法和程序
对牛羊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采用非结构蛋白(NSP)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在免疫状况下,对NSP抗体检测阳性的,需进一步确认。可重复采样检测NSP抗体,根据抗体阳性率变化判断是否存在口蹄疫病毒传播。具体方法是,在NSP抗体首次检测24周后(期间不能进行免疫)进行二次采样检测(两次采样检测的动物要保持一致)。对NSP抗体阳性率等于或低于首次检测结果的,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可排除口蹄疫病毒传播。
对养殖环节牛羊等反刍动物血清样品首次检测出现NSP抗体阳性的,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怀疑存在感染的,应及时采集O—P液,采用RT—PCR方法或实时RT—PCR方法检测口蹄疫病原。
四、结果报告
附件18
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监测计划
本计划适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的监测工作。申请评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参照本计划执行。
一、无疫区监测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无疫区和保护区的鸡、鸭、鹅及其他易感动物(包括易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养殖、流通等环节的易感动物。
(二)被动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或野鸟,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进行监测。
(三)主动监测
(1)抽样点包括区域内的全部县(市、区),并覆盖每个县(市、区)养殖、屠宰、流通、活禽交易等环节,根据各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地理分布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3)样品应涵盖区域内所有种类的易感动物,根据不同易感动物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1)无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的日常监测工作,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定期开展抽检。
(2)每年至少主动监测两次,胶东半岛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9000份(包括保护区)。全年采样点应覆盖全区(包括无疫区和保护区)种禽场、规模商品禽场、屠宰场、自然村和指定通道等范围内的全部易感动物种类。其中,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每年结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任务,对胶东半岛定期进行抽检。
(3)每个抽样点易感动物抽样数量不少于30只,不足30只的全采。
(4)区域内有易感野生动物的,应对易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
二、无疫小区监测
(一)企业监测
1.种禽和商品禽、免疫和非免疫禽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2.监测频次应当根据当地和无疫小区状况、畜禽种类、饲养周期等因素综合进行确定。商品肉禽每批均应当在出栏前35天进行抽样监测,蛋禽和种禽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
3.抽样数量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官方监测
1.抽样点应当覆盖到无疫小区内的种禽场、商品禽场、屠宰场等环节。
2.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60只;对设有缓冲区的,在缓冲区内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只。
三、检测方法
采用RT—PCR和荧光RT—PCR方法进行监测。
(一)无疫区监测结果报告
(二)无疫小区监测结果报告
无疫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报告,报送无疫小区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