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薛慧雯通讯员郭世辉
案情
夏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购买的新能源电动车出现了车身发热、速度减慢、启动抖动、电池故障、充电器指示表有误差、突然断电等现象。
夏某认为在购买新能源电动车时,与王某对此车的行驶里程及保修范围进行了口头约定,便再次与王某协商。2023年8月,协商无果后,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由王某负责保修或者更换新能源电动车,否则应退还购车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及产品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夏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相对方是王某,也不足以证明涉案新能源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结果
今年2月22日,此案经二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区分、解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首先,本案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违约人是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应当适用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其次,本案的权利主体是用户或者消费者,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他人无权提起或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故应当由销售者新能源汽车某某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最后,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以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消除危害、恢复名誉),且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鉴于本案上诉人夏某无法举证证明确实给其造成财产损失,故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而引导因责任主体的不同导致本案中需要重新确认责任主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遂驳回上诉人夏某的诉求。
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通过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消费者的困惑,当遇到买卖合同纠纷与产品责任纠纷竞合时如何区分、如何选择。
消费者要清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不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属性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的情况。
首先,消费者需注意概念理解上的区分,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瑕疵)是指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进而造成标的物不能满足买方的需求。其次,消费者要注意“关键词”上的区分,产品瑕疵的范围大于产品缺陷,只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瑕疵才属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