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
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
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
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
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
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
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20xx年
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
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
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
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
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
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4、法律依据:承办本案时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
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2号)认为,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
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
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2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
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
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
故。后经工伤认定部门查实:1、20xx年10月10日8时陈某、胡某
下班情况属实;2、胡某及母亲陈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亲陈某上班的公司厂区内有安排职
工宿舍且厂内有食堂。但由于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职工
宿舍内有安排厨房。为了节省伙食费的开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买
菜、煮饭。
后去购买日用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
3、案件结果: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
的父亲起诉到法院,一审未结案。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9
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
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3
案情介绍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
团高级技工学院。20xx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
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
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
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
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
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
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xx年7月10
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
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