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2023年9月11日,消费者龚女士投诉称:2023年9月4日,龚女士在阿拉尔市某宠物店购买的宠物猫,当天发现宠物猫精神状态不佳,后经宠物门诊快速检测发现该宠物猫有猫瘟,随即向商家反映,希望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经多次调解,最终该宠物店同意退货退款1500元,龚女士表示满意,并签订投诉调解书。

案例评析:本案是经营者销售商品,商品存在缺陷引发的投诉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品存在问题或者缺陷,经营者理应及时更换或者退货,避免引起纠纷。本案退货退款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

(二)驾校收费不透明

典型案例:2023年3月16日,铁门关市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称,在该驾校报名了C2驾驶证,收费3280元,本人自学自考通过了科目以后,因为工作忙等原因,有半年没去考试,又因为驾校距离自己家较远,所以打算不在该驾校进行学习,到该驾校内退费时,该驾校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退费申请,且多次上门讨要所缴纳的学费都未果,而且该驾校涉嫌未明码标价收取学费。2023年3月16日,铁门关市消费者协会立即前往该驾校,经调查,铁门关市迅捷驾校自设收费项目,根据学员理论水平,采取“一口价”进行收费,且公示牌没有公示收费标准的援引文件,公示牌公示的退费标准与其“学员培训协议书”中退费扣费标准不一致,根据投诉者提供的学费缴纳票据和该驾校无法提供投诉人已接受培训的证明,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该驾校如数退还投诉人3280元学费,投诉人表示满意。同时将查明该驾校未明码标价的情况移送当地第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驾校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网购退货不予退款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例是一起网络销售售后服务问题,网络商家承诺七天无理由退款但实际是存在收货后未及时处理退款问题,已现场对商家进行普法宣传,就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重点讲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涉及金额虽小,但一线执法人员始终坚持群众的事无小事,积极对接,调解中进行普法宣传。

(四)五金店售卖折叠床售后保障不到位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五)食用炒米粉后头晕腹泻

(六)购买鞋垫低标高结

典型案例:2023年6月8日,消费者购买鞋垫,标价28元/双,实收50元/双,要求处理解决。第七师市场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与商家批评教育,责令商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并将购买鞋垫的50元钱退赔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店家在销售商品时,结算价格高于标注价格的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提醒消费者,保留支付凭证,遇到消费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七)皮鞋低标高结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八)游泳馆跑路未退卡

典型案例:2020年3月,范女士在入驻商场的一家游泳馆办了会员卡,约定服务内容为宝宝游泳、洗澡等。2020年12月,该店闭门停业,经营者已人去楼空。范女士于当月找到商场负责部门,希望由商场协助维权。范女士与商场交涉,指出游泳馆与商场系柜台租赁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可要求商场承担退款责任,商场承担退款责任后可向游泳馆追偿。很快,商场就与范女士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九)商家使用过期执行标准

典型案例:2023年6月,消费者在拼多多上购买到厂家生产的一款纸杯,发现该款纸杯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7590-2011,该标准已经于2023年2月1日被GB/T27590-2022代替,而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5日,属于已废弃之后还在生产的产品。消费者要求对厂家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赔偿。接诉后,第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赶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在厂家库房内还存放有使用GB/T27590-2011的纸杯,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印有GB/T27590-2011的包装袋,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400元。

案例评析:在工业产品领域,使用过期的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承认错误,且对人体健康未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责令厂家改正错误,并赔偿消费者损失。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购买日用产品时也要查看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避免自己的经济遭受损失,同时也是实施消费者共治的积极行为。

(十)修脚未达到“诊疗”效果

典型案例:2023年5月8日,消费者托先生称在上海新城某修脚店修脚,未达到承诺效果,且发炎红肿。消费者要求退还费用。经现场了解,因托先生的小孩脚部有甲沟炎,又不愿意去医院治疗,于是在上海新城某修脚店修脚接受修剪指甲服务。经营者明确告知修剪指甲不是诊疗行为,只能暂时缓解指甲长到肉里。托先生认为应该包解决问题。经调解,托先生明白有病应当去看医生的道理,经营者同意退还修剪服务费。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以及相应的设施、场所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有危险性因素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本案中,消费者是抱着治疗甲沟炎目的前往修脚店为孩子剪指甲。经营者事先明确告知剪指甲不具有治疗作用,事后积极退赔费用。有效避免了误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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