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5所蕴含的诉的种类分析在法律实务中,常常有消费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依据,要求确定商家的欺诈行为,以求得到三倍赔偿。本律师认为,商家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客体要求,属于侵权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权益纠纷,横跨了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两大法学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消费者在维权中,对商家进行追责时,有权根据其受到的侵害所发生的原因,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
2、诉。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由,本律师认为,这应该属于案由规则中一个bug属于案由设计缺陷,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来增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这一侵权责任案由,更能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维护的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在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包含的法律关系而言,既包括了合同关系也包括侵权关系。如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所规定的“退货”条款,侧重于合同关系的违约之诉,第49条所规定的“
3、人身损害”条款,侧重于侵权关系的侵害人身权益的侵权之诉,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旗欠诈”条款,则侧重于侵权关系的侵害财产权益的侵权之诉,基于以上分析,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诉的种类来进行充分的维权。从宏观民法责任的债权构成体系分析,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引发的债权构成应该属于侵权之债。因为该条款主要是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对消费者进行保护,艮U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对违约、履约等没有规定,只明确了“有欺诈行为血卩可。本律师认为,此处的口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
4、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并作出选择的权利,侵害上述权益进而使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受损,理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故此条款所包含的债,属于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在法律实务中,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选择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等案由,以合同纠纷为思路,来审理侵权纠纷,本律师认为实为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属于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下设的四级案由,属于合同纠纷,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级案由“合同纠纷”、三级案由“服务合同
5、纠纷”下设的四级案由,也属于合同纠纷。如果将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无理由全部归于合同纠纷,不仅与此类案件所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去甚远,还使审理过程难免陷于纠结于合同的成立、无效、解除、撤销等复杂情况,进而忽视了55条所体现的“有欺诈”行为的唯一要求,不利于消费者的维权,也使社会公平正义难以伸张。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它蕴含着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它包含了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全过程,将此类案件归于合同纠纷”明显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其特有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尤其是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更是超出了侵权责任”通常所具有的补偿性
6、原则,它体现的更多的意味在于,惩戒不法行为、遏制类似行为,进而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律师认为,若将第55条所确定的欺诈行为,归为“合同纠纷”来审理,不仅缺乏法学依据,更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粗暴蹂躏,其破坏性巨大,如果不及早纠正,必将引起严重的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最相似的侵权责任纠纷是第351条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按此条款所体现的法律原则,本律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体现的侵权责任纠纷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要求,在商品交易中,商家首先应提供足够的说明
7、、提示等先合同义务,以对消费者进行明白无误的告知,在消费者理解其所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后,作出是否签订合同(购买)或拒绝的处置,行使对自身财产的处置权。任何故意隐瞒或引诱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表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对消费者财产处分权的侵犯,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益有其独立的利益,它并不仅仅包含合同利益,虽然它们是由合同义务所引发,但商家在商业活动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未尽告知义务、提示义务、未提供足够的选择信息和公平的价格,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符合侵权责任法客体中,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而产生的双方合同,不具有合法性,以侵权纠纷进行处置,本律师认为更为恰当和简便。基于上述观点,我们完全可以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对消费者因维护自己权益,进一步导致财产上的不利利益,如律师费、公证费等,应被认为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