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6日,消费者在商家订购了一套产品,包括门窗及阳光房在内,合同金额11500元,消费者支付了8000元定金。至10月中旬完工时,消费者发现新安装的门窗上,并无所购买的品牌LOGO,于是致电该品牌客服热线询问。客服人员回复称,可通过窗户玻璃上的3C编码等信息查询真伪。客服核对消费者发来的信息后告诉他,他所购买的产品均不是该品牌原厂产品,建议与门店沟通。消费者当即与门店商家联系,商家称玻璃和窗户确是本地材料,而非品牌产品,但他同时也强调,产品的质量和安装工艺都是消费者事先认可的,可退还差价。消费者却坚持认为,门店在向他推荐时,口口声声承诺是该品牌产品,且《产品购货合同书》上也有该品牌的LOGO,该门店行为涉嫌欺诈,要求对方按照“退一赔三”进行赔偿。
二、案例分析
(一)商家收取的定金金额不合理根据商家与消费者所签订的《产品购货合同书》,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总价为11500元,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按照合同标的额,消费者应支付的定金应该不超过2300元,所以商家收取的定金超出法定范围,并不合理。
(二)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此案例中,商家向消费者进行推销时,声称消费者所购门窗为某品牌门窗,且《产品购货合同书》上也有该品牌的LOGO,并未按消费者所购门窗的真实情况来宣传销售商品,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商品为某品牌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三)商家涉嫌欺诈商家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门窗等产品,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消费者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三、消委提示
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中注明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商家提的信息一致,合同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主要内容是否与约定的一致,履约日期、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是否清晰明确。
收到商品要验货,检查商品的外包装是否完整,商品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是否能正常使用等,发现商家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有质量问题时,及时与商家沟通。
商家应诚信合法经营,保证商品货真价实,禁止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目前湖北省已上线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消费者可以通过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众号进入投诉和解平台,进行线上投诉,方便和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