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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上海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审理中,原告表示上述的347000元中的280000元为系争合同项下的预付款,余款为另外合同项下的款项。原告付款后,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系争合同项下的义务。
法院观点
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而被告至今未按约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合同目的显属无法实现,故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案例二
陆某某与顾某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9日,顾某某在金铂利门诊部种植了3颗牙齿。同日,陆某某在金铂利门诊部预交了6000元现金,未实际种植牙齿。
2018年2月5日上午,金铂利门诊部举办“新老客户答谢会”活动。该活动中包含的活动优惠项目为:1.当天种植牙齿可享受优惠2000元/颗;2.可抽相应价值的奖券作为抵用券。顾某某及原告陆某某于当日到场参加上述活动,两人共抽取到两张奖券,分别载明:“韩国奥齿泰种植体1颗2018年2月5日(盖章有效,有效期三个月,限中奖者本人使用,不可折现)”“德国西诺德全瓷冠1颗2018年2月5日(盖章有效,有效期三个月,限中奖者本人使用,不可折现)”。金铂利门诊部在该两张奖券上加盖章印。
因陆某某欲种植7颗牙齿,顾某某又为老客户,经双方协商:上述两张奖券由陆某某一人使用,陆某某种植7颗牙齿的价款为77120元,扣除参加优惠2000元/颗活动的优惠价计14000元,及两张奖券的折抵价(计9000元),陆某某种植7颗牙齿还需向被告支付54000元。双方就此协商的价格书写了一张价格计算明细单。金铂利门诊部的孔姓医生作为代表在明细下方签名,顾某某代表陆某某在下方签名。
2018年2月5日下午,陆某某向金铂利门诊部提出要按2017年3月9日的优惠价格8000元/颗计算总价,并参加2018年2月5日的优惠活动。金铂利门诊部不同意,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另查明,陆某某于2018年4月21日另行至博韵门诊部进行牙齿种植。
2017年3月9日,陆某某向金铂利门诊部交费6000元,金铂利门诊部接受该款并向陆某某出具了医药费专用单一张,该医药费专用单记载了项目、价格、数量等主要内容,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故陆某某、金铂利门诊部之间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陆某某主张其向金铂利门诊部缴纳的6000元是定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款系定金作出了明确约定,而依据金铂利门诊部向陆某某出具的医药费专用单显示,该6000元是作为陆某某已缴纳的部分医药费用,故认定该6000元为预付款,并无不当。
2018年2月5日,陆某某与金铂利门诊部就合同价款调整未能达成一致。之后,陆某某已至博韵门诊部进行了牙齿种植,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之间合同解除,金铂利门诊部亦同意,故陆某某要求返还6000元,应予支持。
陆某某主张金铂利门诊部为了抵赖优惠的23000元,借口其不符合种植条件,拒绝为其进行牙齿种植,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依据金铂利门诊部的孔姓医生作为代表签名,顾某某代表陆某某签名的价格计算明细单表明,金铂利门诊部已经同意以优惠23000元为陆某某种植牙齿。因此,陆某某主张金铂利门诊部存在违约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陆某某向金铂利门部缴纳的6000元为预付款,并非定金,且陆某某也无证据证明金铂利门诊部存在违约行为,故其要求金铂利门诊部按定金罚则按6000元的双倍向其支付1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在买卖合同中,预付款为货款组成部分,《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无专门对预付款能否返还问题进行特别规定。我们认为,在合同未实际履行前,主张返还预付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2.区别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并非一定是定金,定金必须明确约定,如果确定为定金,则应按定金罚则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判断有无违约情形。如果买方存在违约情形,则在返还预付款时需要扣除违约责任对应的款项(包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不足的还需要另行不足。如果买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可以主张全额返还预付款。
4.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