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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学生刘军学号1012770213005专业法学层次本科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商局邮政编码343200指导教师房香荣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学生姓名刘军学号1012770213005入学年级2010年春专业本科所属学习中心名称西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安福县校外学习中心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指导教师意见:评分: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评审意见:评审组长(签名)年月日备注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经济促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快捷、方便、廉价的同时,也给
12、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及意义(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目的自1994年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经过17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9月,中国互联网人数已达4.32亿。在这15年里,中国互联网产业经历了门户、sp、搜索、网游、web2.0
14、意义重视解决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会保持全社会商业活动有序发展,也是法律社会文明的体现,但对因特网过早进行规范会有风险,即歪曲市场已修正它们,然而却取得微不足道的补偿性的效率和公平。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p724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政策的同时,既不要忘记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又要保持适应商业实践和技术快速发展的灵活性。为此从实践来看,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意义:1、维护人权。在电子商务中满足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需要,也就是满足了消费者的生存需要,所以维护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不但在传统的营销中要维护消费者权益,更要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的
18、和电子技术处理商品与服务的交易事务。换言之,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电子技术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本文中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络进行交易的方式。王纪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p11这个互联网是指internet网和企业间的局域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ostumertocustomer)三种方式,因为本文是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只涉及b2c或c2c,最主要是b2c交易模式下,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b2c是指商家与消费者通过inte
19、rnet网进行交易的方式。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即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所拥有的权利,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各项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赔偿权等,但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有所深化,
20、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做补充规定。(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基本内容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转账(eft)、快速响应系统(qr)、电子表单和信用卡交易、供需链管理(scm)等一系列应用,以及支持它的信息基础设施等。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包括电子支付技术、智能软件代理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安全技术等。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当事人进行交易,不需直接见面,其真实意思表示,都将通过电子信号或数字符号来表示;交易标的也不在以具体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往往表现为在对其外部特征经数字化处理以后再通过网络节点终端的显
33、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如访问的网站、次数、查询的内容等;总之关于网上一个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都应成为网络隐私保护的对象。但并非所有个人数据都能成为网络隐私,必须具有一定特性:可识别性,即一切足以区分或确定主体身份的数据,在以往通常是通过名称、身份证号等简单数据识别主体,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将dna密码、视网膜、指纹或声音等数据组成复杂数据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以保护网上行为的安全性;秘密性,即权利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在互联网中,消费者处于一定目的向特定人公开自己的部份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特定人能向第三方公开消费者的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信息处于不公开状态;保密性,指数据主体采
34、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作为(安装防盗软件)或不作为(不在公共领域如bbs公开中公开自己的数据);精神利益性,即个人数据是主体独立的精神性要素,一旦处于公开状态或被他人窥视利用,则会给主体带来精神上的不利性;网络性,即所有的数据都是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总之,以上特性缺一不可,他们互相结合方能成为网络隐私。互联网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上黑客的出现,网上秩序比较混乱,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出于商业利益、报复等原因,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往往会成为侵害的对象。在我国隐私立法尚不完善,更没有涉及网络隐私,因此
36、技术上或道德上原因,网络服务商难以防范不断升级的黑客技术。在这种情况下,isp能否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应从多角度考虑。如果让isp承担因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则会造成极大不公平:1)超过了其实际能力范围,从技术角度考虑,isp不可能完全防止黑客破译程序,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这个道理;2)形成isp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对价,即消费者所付的费用与isp投入的成本不成比例。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付钱,isp提供自己的产品,这之间是一个对价,而现在要isp承担绝对防止他人侵犯消费者隐私的合同义务,却不能得到相应的对价;3)isp承担连带责任,不但不能有效防止第三方侵
45、的权益。(4)立法趋势,许多国家的消法都规定消费者购买货物后在一个合理期限内无条件退货,并且世界知明网站也主动承诺可以无条件退货,这是商家完善售后服务的措施。但是,对于消费者的撤销权也应有所限制,例如消费者自己单独订做的商品,是不能享受无条件撤消权,因为:(1)该商品是在消费者主动参与中完成的,不存在上述知情权受侵害的情况,(2)该商品是满足消费者个性需要设计的,对他人不适用,退回的商品,商家无法转手他人责任太大。撤消权是一项自我救济权利,是消费者维护权利的利器。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诚实信用义务,权利受侵害时,才可行使这项权利。3
46、、利用电子签名法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目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还不完善,通常是把隐私权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没有独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律,而对于网络隐私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各著名的站点已在网页上贴粘自身的隐私政策通告。如何规范在网络上搜集个人信息行为,将成为当前电子商务中的一个迫切课题。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新的商业形式不断涌现,事实上任何一部确定的法律都可能由于很快不能适应这种处于高度变化和发展中的调整对象而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绊脚石,蒋坡.国际信息政策法律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3,p67同时市场经济法则,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以市场调节商人
48、作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得极为重要。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游植龙.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信息网络安全.2002(1),p17。目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
49、涉及立法,而且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民间监督等多方面;不仅需要民法、更需要行政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相互配合。只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紧密配合,才能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从而促进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六、结论当人们昂首阔步迈入信息化的时代,人们普遍意识到信息化技术和信息政策法律已经成为人类在信息化社会中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环顾当今信息世界,美国和欧洲等国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在信息化的领域内总体上领先其他各国,基本形成了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壮大。而我国仍为发展中国家,信息化进程正处于萌芽状态,因此,我们要紧紧更上时代的步伐,以有限的资源争取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