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专题DepthTopic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3期
JOURNALOFSHANTOU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Vol.33.No.32017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朱晓强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
摘要:
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因其并未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
笔者认为,在立法论的层面,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同时赋予消费者
集体诉权;在解释论的层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放松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
则”的认定,而更加侧重于客观市场效果,重视消费者权益在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中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集体诉权
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但却又把不正当竞争仅界定为“经
的主要区别在于保护主体与客体的不同:前者直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接保护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及其利益;后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第2条第2款)缩
在直接保护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的小了法的保护范围,与立法宗旨相违背。
经营者及其利益的同时,还直接或反射保护与经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
①
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质上游弋于现代与重侵害了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
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平竞争秩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是否
虽然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来判定行为是否构
成不正当竞争,而较少或淡化考虑消费者权益这
②
一因素。在2017年2月26日正式征求意见的《反
朱晓强(1993-),女,山东临沂人,法学硕士,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虽然根据互联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
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第14条);并且为满足应
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增加
①郑友德、伍春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载《法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