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民一庭庭长杨临萍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了解,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对所选案例考虑到了区域分布,案例类型也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10个案例的情况: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大案例简析:
一、
胡钢:这个案子个人觉得意义非常大,这是现在网络销售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特别极端的案例就是网络销售者、经营者因为错误标价,如正常价格是1千块钱,它标了2块钱,很多消费者会去买。以往的案件判决不太一样,很多情况对消费者并不完全有利。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价格的错标并不构成欺诈,而二审法院认为这已经构成欺诈。而最高院指导案例里把这个认为是一种民事欺诈的话,根据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概念,最低500元保底,虽然所谓涉案货品只有几十块钱,但是最后二审法院也是认为应构成欺诈,赔偿500元,这个意义非常大。
朱巍:高价商品因错误标价变廉价的,情况跟这个案件不一样。这种情况可能要区别情况来看,有的时候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是同业的竞争者,明知标错价,而大量购买,这种情况不应该适用消法。
二、
在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消费者李晓东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该公司“特价与原价”相等的白酒,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消费者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特价和原价价格是一样的,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特价。
朱巍:有两方面意思,第一个意思是特价和原价一样,肯定虚假宣传。第二点,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权利被侵害了,和商家之间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不履行,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完全支持这个协议的。表面看没有问题的,但是有个深层次原因,很多职业打假人在发现假货之后,并不是首先要求假一罚十,而要求跟商家搞一个所谓契约,据我所知很多的契约之中,有明显的勒索的成份,比如假一罚十,可能罚的只有几百块钱,如果职业打假人说我把这个曝光,你的赔偿远远不止此数,所以要求赔偿超过10倍,甚至到了百倍。
三、
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卖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到消费者、商家和快递公司在内的多方参与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消费者杨波从付迎春处网购的一台价值15123元的电脑在配送过程中被他人冒领,于是将速递公司和卖家一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朱巍:这个案例是一个特别明显的信号,速递有风险,一旦出了问题之后,还要商家来赔,如果我是商家的法律顾问的话,通过这个案例给商家提一个醒。在消费者在网购的邮购的东西的时候,可以把速递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指定然后货到付款,由消费者和速递公司达到协议,这样商家就可以规避这个责任。但是在这个案子之中,速递公司是商家找的,当然出了问题之后,速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关系,只能由委托方和商家和速递方之间的合约关系,只能让它来承担责任,它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因为是个三方关系,只能由商家承担责任,通过这个案件,以后网站再销售东西是不是可以把速递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自己。
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生产者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公众告知了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存在产品缺陷应当召回的事实及需要召回的范围,因此诉争车辆属于应被召回车辆一事属于已向公众告知的事项,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另外,根据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诉争车辆的缺陷可以通过更换改进工艺的电动动力转向控制组件的方式予以消除,而且事后中进汽车公司主动告知王毅诉争车辆尚未消除缺陷,需更换组件,所以中进汽车公司对此不存在隐瞒的故意。因此,中进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王毅的诉讼请求。王毅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进汽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车辆是否属于被召回的范围应当知道,其抗辩对涉案车辆召回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所以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该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王毅向中进汽车公司退车,中进汽车公司退还王毅购车款249800元,加倍赔偿王毅249800元,并赔偿王毅车辆购置税等共计35677元。
朱巍: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召回欺诈案件,销售商明知自己的车已经被召回了,但是仍然在销售。抗辩的条件是什么呢?他说消费者应当知道,其实这个案子二审的判决就告诉我们,不管消费者知道不知道,你也不能卖召回的车辆,尤其是你这个主观性是很大的。但是我看到这个案件是发生了新消法适用之前,所以这只是退一赔一,这个惩罚力度太小了,我们在这里边更应该学学美国这样的,因为明知道是召回的车辆,你还在销售,美国有过这样的案件,美国有这样的案件,它的这个赔偿可远远不是乘以二,当时我记得是美国很大的汽车公司,它发现自己的车需要召回的时候,它为了一些利益着想,它觉得即便死一个人才赔几百万美元,但是全部召回肯定要赔1亿多美元,所以它没有召回。最后真的发生事故了,把一个9岁的男孩烧死在车里了,最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突破了传统上限,认为你不是担心要少花这1亿美元嘛,你不认为一个人命只值几百万美元最多嘛,所以就处罚了它1亿几千万美元,让它得不偿失。
五、
裁判结果: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朱巍:假如说这个商家的人,维修的人来了,对消费者进行人格侮辱了,那么侵权基础就变了,不再是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那一条,这样就可以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了。
六、
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胡钢:新食品安全法是有这么个规定,如果是经营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话,消费者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你食品价款的10倍,就是退款以后1退1赔10,第二种如果是因为食用了这种过期变质的食品,发生了医疗等等各种的费用,消费者还可以请求损失三倍的赔偿,这两项加起来如果是任何选择一种都可以,还有第三条也很重要,就是说如果是这种损失或者要求不足1千元的,按1千元算,所以这种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是让我们的食品安全得到法律强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