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设计与法律风险防范
前言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形势严重恶化。而中国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充当了世界经济发动机的角色,源源不断地向全世界输送各类防疫物资、生活物资。中国国际贸易量稳步增长,无论是北美和南美航线,还是欧洲航线,国际海运运价都已经涨到了近十年来的最高水平,这也是国际贸易红火的生动写照。萝卜快了不洗泥,国际贸易红火的时候,很多贸易公司忙于签订单,容易忽略了国际贸易合同中潜在的风险。笔者在近期接触的几起国际贸易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发现有的客户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极其简单(类似国际贸易实务中的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导致争议解决阶段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法院/仲裁机构无法确定,在合作方违约后无法较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的客户缺乏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本来准备购买的是一台全新设备,结果交付律师审查的合同里面白纸黑字写着“样机”而不自知)。站在风口上猪都能飞起来,浪潮退去后才知道谁在裸泳。待当下这波行情退却时,部分风险控制较差的企业又可能面临海外合作方的各种索赔要求。本文尝试结合国际贸易实务中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合同条款,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设计与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以期帮助中国企业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利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采书面形式,内容上除了与一般国内买卖合同相差不大的条款如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检验、违约等条款外,还应具备在国际贸易背景下需要特殊约定的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设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环境下对相同术语、词汇的不同理解,尽肯能使用清晰、准确、不会产生歧义的词汇来撰写合同条款,确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在适用不同国家法律时均能够得到基本一致的解释,避免合同条款在不同国家法律环境中有不同解读带来的不确定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重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条款(theParties)
二、标的物条款(Products)
三、价格条款和国际贸易术语(PriceandIncoterms)
四、付款条款(Payment)
五、保函条款(DemandGuarantee)
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强势的买方有可能要求卖方开具履约保函(以担保卖方将严格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预先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还有可能要求卖方开具预付款保函(担保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照约定组织生产和交货,否则买方有权通过预付款保函索回已付款项)。国际贸易比较常见的保函还包括投标保函、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等。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实践中绝大部分涉外保函均为独立保函,根据《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存在,只要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且符合形式要求,保函开立人就应当支付索赔款项。因此,作为保函申请人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函开立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审慎设计保函条款,避免承担超出预期的法律责任。
六、权利保留条款(RetentionofTitle)
七、交货期(DeliveryPeriod)
八、单证条款(Documents)
国际贸易下常见的单证包括箱单、形式发票、提单、运单原产地证、保险单、质量证书、合格证、3C认证、CE证书、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等等,对于特定货物,可能还需要附随特定类型的证书。国际贸易下的买方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应当提交的单证类型,以免对买方进口、清关、税务处理、保险索赔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卖方,则需要考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单证能否备齐,避免违约情况发生。
九、包装、运输、保险条款(Package,Transport,Insurance)
如货物需要特殊包装方式,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作为买方,还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转船、是否允许分批装运等。同时,货物运输保险能够确保在发生货损货差时买方能够得到足额赔付,因此,合同中还应当对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类型(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保险起讫地点等做出明确约定。
十、验收条款(ReceivingInspection)
十一、违约责任条款(LiabilityforBreach)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卖方逾期交货及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设定违约责任时应当避免使用罚款、罚金(penalty)等称谓,避免因具有惩罚性而被认定无效。作为卖方,为了控制自己的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承担间接的(consequential)、惩罚性的(punitive)、附随的(incidental)损失”。同时,合同还应当明确规定哪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在发生根本违约时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避免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无法解除合同并采取减损措施(如卖方转售货物或者买方另行寻找其他渠道购买)。
十二、唯一条款(SoleAgreement)
十三、转让条款(Assignment)
由于国际贸易的卖方可能在发生特定情形时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可能是卖方关联公司、保理商、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等),因此,卖方有必要在合同中订立一条“转让条款”,确保自身在必要时通过通知买方的形式即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买方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卖方自身的信誉、实力,则应当禁止卖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条款(IPInfringementIndemnity)
十五、责任限制条款(LimitationofLiability)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卖方可能会选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添加“责任限制条款”,将其对交易对手的责任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不超过合同金额或者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倍),该条款的拟定仍然是充满技巧(陷阱),需要由专业人士进行拟定方可安然无虞。
十六、转售价格的设定条款(FixedPrice)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可能要求在合同中限制买方(尤其是在买方是经销商的情况下)的转售价格。在设置此类条款时,卖方需要考虑此类价格设置条款的合规性,避免出现违反美国、欧盟等发达市场竞争性法规的风险。
十七、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条款(GoverningLawandJurisdiction)
对于合同下管辖权条款的设计,在大多数国际商业合同中,笔者都建议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原因是国际仲裁是国际上认可程度最高、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争议解决方式。随着埃塞俄比亚于2020年8月24日加入了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迎来了第165个成员国。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当承认在其他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予以执行。这意味着在这165个国家中任何一个国家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全体成员国均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拟定管辖权条款时,要注意区分排他性管辖和非排他性管辖。根据中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外国法院对其争议享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时,可以认定该协议并没有排除其他国家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因此,为了确保管辖权条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建议在管辖权条款中明确约定排他性管辖。
十八、出口管制条款(ExportControl)
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需要了解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包含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管控的物料或技术,必要时可要求卖方书面承诺其提供的产品不包含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控的物料或技术,以便提前做好风险管控。而作为卖方,如其销售的货物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约束,则需要明确告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方能避免受到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的制裁。
十九、反腐败与商业贿赂条款(Anti-corruption)
二十、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Termination)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见的合同解除条款包括“逾期交付超过规定天数、逾期付款超过规定天数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框架性的长期履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还应当注意买方控制权变更(ChangeofControl)的情况,尽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如买方控制权发生变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从而掌握主动权。
二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对价问题(Consideration)
2.合同的签字和盖章问题(SignatureandSeal)
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的合作方时,合作方通常并不会加盖任何印章,而仅在国际贸易合同上签字。部分当事人在看到合作方签字后,以为万事大吉,不去核实签字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能导致在发生争议后方才发现签字人并非合作方的有权签字人,而非有权签字人在合作合同上的签字,很有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务必仔细验证合作方的签字人信息,必要时通过专业律师调取合作方的公司登记信息,确保签字人为合作方公司的有权签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