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60条: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本文结构:
一.整体情况说明
二.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1.体例、措辞的修改
A.体例修改
B.通用措辞修改
2.实质内容调整
A.通则部分
B.分则部分
买卖|租赁|承揽|委托|其他
体例修改对比表
合同法(1999年)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总则
第一分编通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附则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要求
请求
顿号
或者
但
但是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
确切证据
证据
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原因
事由
包括
一般包括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
xx的以外
xx外
依照xx条
依据xx条
签字或者盖章
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
权利
债权
义务
债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
债权债务
合同性质
债务性质
☉调整:合同可撤销、无效部分规定移入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仅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三种法律行为无效情形。
☉新增:明确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合同编;详见第四百六十四条。
☉调整:代理权部分规定移入民法典总则第七章。
☉删除: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规定(现合同法第51条)。
☉调整: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规定取消,以民法典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为准。
☉新增:针对互联网交易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详见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二条。
☉删除: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定,因可依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删除:合同争议解决规定,因可依据《民事诉讼法》。
☉调整:要约承诺部分。
要约邀请增加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宣传;详见第四百七十三条。
合同订立方式,除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外,新增其他方式;详见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生效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新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详见第四百八十三条。
☉新增:预约合同规定;详见第四百九十五条。
☉调整:格式条款
增加不构成合同内容的规定,并有其他调整;详见第四百九十六条等条款。
☉新增:连带债权、连带债务、按份债权、按份债务一系列规定;详见第五百一十七条至五百二十一条。
☉新增:情势变更规定;详见第五百三十三条。
☉新增: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详见第五百零五条。
☉新增: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详细规定;详见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四条。
☉新增:债务加入;详见第五百五十二条。
☉新增:债务履行顺序规定;详见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
☉新增:自动解除、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详见第五百六十五条。
买卖合同:
☉调整:删去出卖人必须有权处分的规定,增加买受人可以解除出卖人无权处分的合同的规定;详见第五百九十七条。
☉新增: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瑕疵不能免责;详见第六百一十八条。
☉新增:买卖合同中如有回收义务,由出卖人负责;详见第六百二十五条。
☉新增:试用买卖合同的详细规定;详见第六百三十八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
租赁合同:
☉新增:租赁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详见第七百零六条。
☉新增:明知转租六个月内无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详见第七百一十八条。
☉新增:次租人可代付租金、违约金;详见第七百一十九条。
☉新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损害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效力;详见第七百二十六条至七百二十八条。
☉新增:房屋承租人优先续租权;详见第七百三十四条。
承揽合同:
委托合同:
其他:
☉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不同于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后者应以《合伙企业法》等特殊规定为主)。
☉新增:保证合同,并规定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一般保证方式处理,这是一个对合同起草审查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新增:中介合同中增加“跳单仍需支付报酬”规定;详见第九百六十五条。
注:
1.上表所提条款位置调整,可能同时有内容调整。
2.不排除一些修改遗漏,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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