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增强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协商解决
2、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3、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公约是两者的调和。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还。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指卖方的所在地的时价。
(三)解除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根据公约的解释,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1、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一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时,买方有选择权,全部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6、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8、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9、他人发给你的订单,如果订单上有不合理条款,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你又按订单交货了,则你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他发订单的行为表示要约,他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
因为双方经常存在业务关系,且平时关系不错,河南省睢县的个体户王军(化名)在10年前向太康县的韩兵(化名)供货后,一直未向其索要货款,不料,最近王军需要用钱时却无法与韩兵取得联系,无奈,王军向太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兵偿还欠款,被告韩兵到庭后以原告的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后经多次调解未果,7月3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原告王军诉被告韩兵、许云(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韩兵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872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韩兵在太康县东关经营一预制场,被告韩兵与被告许云系夫妻关系。1999年8月5日至2004年9月5日,原告王军多次为被告韩兵供应水泥、冷拔丝等货物,并由被告韩兵、向原告王军出具欠条共计17张,共计款28790元。2000年4月19日、2002年2月9日、2004年元月20日原告王军分别收到被告韩兵人民币4370元、4000元和1700元,并向被告韩兵出具了证明条3张。2012年1月17日,原告王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5000元及利息。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其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起计算,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被告许云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偿还原告的款项依法应予以扣除,综上,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