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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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一方面为我国税收开拓了新的税源渠道,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税收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各国也都在积极探索。

一、我国税法关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问题

现行税法建立在传统的有形交易基础上,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对纳税环节的规定也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主要为无形商品。据此,有观点认为不应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也有观点认为基于电子商务的特异性,不仅应该将现行税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从严征税,而且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征税权不仅关系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关系到国家和国家安全。那么,我国税法面对电子商务该做出何种征税选择呢?

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1996年美国财政部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提出“税收中立原则”,认为对电子商务应实行非歧视性税收,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种,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之后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免税法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美国国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最终政府通过正式法案,明确对使用不同方式进行经营的商务活动征税,特别是对网络交易实行统一征税。

笔者认为,我国税收政策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做肯定性选择。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单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应予纳税的范围。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交易,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达成的交易,本质都是实现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区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不同。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而不对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征税,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第二,在我国,电子商务将会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如果不对之征税,政府将会失去很大的一块税源,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保证,更甚者国家的税收都会受到影响。

目前已经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把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制征税范围的税收策,并没有开征新税种。我国应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借鉴他国经验,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办法,并且制定相应的税收鼓励政策,以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二、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比较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政策,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结合税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税收征收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中性原则要求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出发点,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既不开征新税,也不实行永久免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改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问题。

(2)税收公平原则。即指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电子商务贸易与其他交易形式的税负一致为前提,同时要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高流动性,因此,其相对于传统贸易而言更容易偷税、漏税,所以,我国税法应改变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状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3)税收效率原则。即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简言之,就是要求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网络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否则,容易导致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还应简单、透明,容易被纳税人掌握,并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1.电子商务虚拟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是建立在各种有形的纸质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下的课税对象主要为信息流,各种报表和凭证也都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的,可以轻易地修改和删除,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税务机关更是难以对其监控,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原有的税法规范也难以执行。

2.纳税主体难以认定。我国现行税法以“属地原则”为主来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利用住所地和营业地来对居民和企业行使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之间的关系,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又使得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容易隐匿其居住地,这就给税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和个人的认定带来难度,从而为企业偷漏税行为制造了天然屏障。

3.代扣代缴义务机关作用弱化。利用互联网,厂商和消费者可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中介机构代扣和代缴税款的作用削弱。电子交易使得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加大了税收成本。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1.税种的选择

电子商务交易一般可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因此,对于在线交易,宜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2.纳税地的确定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4.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义务

当前电子商务交易中主要支持三种支付手段:客户账户支付、信用卡支付和电子货币支付。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务信息及时传送给税务机关,不仅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而且还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

参考文献:

1.郝琳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中国财税法网省略/show.2011年12月访问.

2.王海燕,许靖寰,张苏红:《我国应如何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法问题》,载《教育教学论坛》,2011/12.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基本原则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并无统一的概念,但其定义大都指利用网络等电子平台进行商务活动。在我国从上世纪90年展至今,电子商务已演变为多种模式,我们生活的多方面都受到其影响而改变。截止2013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如此巨大的交易数据却缺乏相应的税收征管机制,这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

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均通过计算机以电子形式存在,收付过程虚拟化和交易信息数字化使得传统税收征管难以施行。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卖家可以利用电子设备按预定收款、发货,直至支付结算的货币、票据都为电子信息。因而建立在纸质交易基础上的传统税收征管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和性质难以清晰辨别。

最后,通过电子商务生产商可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省去了中间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源的流失。传统交易中间商的发票是重要的计税依据,而个体消费者为了自身利益很可能将实际生活中不索要发票换取价格优惠的方法运用到网络交易中,从而使规范纳税更难以实现。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一)法定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日益发展的贸易形式理应课税,然而目前我国在该领域并无税收法律规定。首先,尽管许多网络交易都在陆续实名化中,但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是难以直接获取的,加上商务活动无地域限制,国际间的交易活动使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更加复杂。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物品不再局限于有形商品,诸如网上购买电子书、影音资料这样的行为,很难界定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的税收条例。另外,电子商务实现了生产商与最终消费者的直销过程,使实际中的商品流转过程大大缩短,加上交易参与者分散且不固定,确定能避免重复或遗漏征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十分不易。

(二)公平原则

从受益程度看,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传统经营者同样受益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他们应当负担与受益对等的税收责任。从能力大小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以盈利为目的,其交易给经营者带来了利润,因此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纳税能力。然而电子商务由于其隐蔽性、流动性等特点难以被现有税收征管约束,也容易导致税源流失,无法与其他贸易行为被同等对待。由于更加有利可图,电商行业已使实体经营面临威胁,例如近几年京东、亚马逊等网上商城与实体品牌苏宁、国美电器在3C行业的竞争可谓愈发激烈,一是由于网上购物的便利性,二是前者在成本控制和供应环节更有优势,最终传统品牌不得不涉足电商领域来争取市场份额。

(三)效率原则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都产生了影响。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进入电商市场,不仅是因为电商经营的便捷高效,更在于该途径的合法避税能带来更多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资源的配置,给市场带来了负担。另外电子商务交易有直接化、分散化的特点,传统的通过中间人向商品各流转环节征税的方式适用于此会加大征税工作量;加上交易记录数据均无纸化,管理必须借助计算机等高科技方式,并配备相适应的人力、物力,使税收的征管成本大大上升。

三、对策与建议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较量。我国长期强调经济发展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然而许多情况下二者难以同时得到协调。十报告提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由此看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首先以效率优先,同时更加注重公平。同时税收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其次是调节社会公平。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贸易征税是必然的结果,但在当今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税收征管能力约束下,难以在短期内建立起公平高效的电子商务税收体系。

[1]宋槿篱.电子商务对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J].湖南社会科学,2003,01.

[2]李斯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7.

[3]高晋康.经济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4]吴应甲.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探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一、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内涵

C2C电子商务是指顾客对顾客的一种电子商务,是交易主体(自然人个人)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在C2C交易平台上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交易行为。1998年易趣网的成立是C2C交易产生的重要标志,这种交易模式凭借其经营模式和市场准入的简易便捷性,它的发展已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目前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采用的都是C2C这种交易模式。为了分析C2C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并设计有关税收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就必须要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交易主体个人化

从事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个人,C2C交易主体在内涵上具有限制性。发生C2C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双方实质上都是自然人消费者,不能把企业纳入C2C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在事实上,C2C交易的主体出现多样化。在C2C交易平台上仅仅出售个人使用过的二手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数量在减少,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新品的个人卖家数量在增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在现实操作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卖家:第一类是已经经过工商局税务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这类卖家一般是指传统贸易中的实体店店主,利用在C2C交易平台上开店成本低廉、无需交税的优势,在网上经营着与传统贸易中相同的经营行为。第二类是没有通过任何注册登记的个体或联营网店。在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广泛存在着此类卖家。不管事实上有多少种类C2C交易的卖家,但是从事C2C交易的卖家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即C2C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二)交易过程虚拟化

一是交易主体虚拟化。在C2C交易过程中,我们无法判定卖方是否是合格的经营实体以及他们的营业场所是否固定,这就大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另外,法律控制的薄弱化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成为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主体。二是交易标的多元化。在C2C交易过程中,其交易标的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有形商品如家具、衣服等,还包括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在网上进行法律咨询等。三是易的无纸化。在这种电子交易过程中,各种重要的票据如合同、发票、提单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及加密技术的滞后,可以使卖家轻易对其进行修改并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四是交易的无界化。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突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任何地方的交易主体都可以在C2C交易平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并能够跨区域地提供各种商品和劳务,这也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和电子化特征相对应。

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可税性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税性”的内涵,从字面上可以把可税性界定为某种对象是否具有可以征税的特性。张守文教授的《论税法上的可税性》中曾经提到过“可税性理论”。可税性理论是税收研究的最基础的问题,运用可税性理论可以分析经济主体和经济对象,判断其是否能成为征税对象。

(一)C2C交易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可税性是指征税在法律上所应具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C2C交易纳税人来说,如果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能够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其税收征管活动不会超过纳税人的经济负荷,那么我们就说对C2C交易进行征税具备法律上的合理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对C2C交易进行征税,必须找到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C2C交易进行征税才具有合法性。可见,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是税法上的可税性的重要内容。

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判断某种对象是否具有可税性时,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样来说,“可税性”概念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可行;二是合法。在判断“可税性”的标准时应以无收益、无税收,课征税源、不伤税本,公益豁免等三项原则为指导。但是我们可以抽象出国家实行征税一般从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来考察某种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特性,这是判断C2C交易的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只有在融合经济上的可能性及可行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基础上,并且综合考虑其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若干因素的情况下,某种对象可作为征税对象的特性,这才称为可税性。在考虑到C2C交易具备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之后,还需考虑的其它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平的因素如宏观调控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另外,也必须考虑到正义观理论C2C交易可税性的影响。经过论证可知,C2C交易是具备可税性的。

(二)C2C交易可税性实现的障碍

C2C交易与传统商务交易相比,毕竟存在自己形式上的独特特征。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商务交易制定的。C2C交易的发展给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挑战。由于C2C交易区别于传统贸易,在对C2C交易进行征税的实际操作中,将会碰到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针对不同的规模和效益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不同税收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其次,C2C交易的无界化、虚拟化、交易标的的多样性等特征给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认定增加难度;此外,采用“无纸化”操作是C2C交易的基本特征,这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税源;另外,在我国B2C和C2C的边界一直很模糊,一些企业利用C2C交易平台上开店的优势进行注册开店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的利益,这一行为难以与真正的C2C进行辨别区分。具体来说,在C2C交易可税性的实现方面存在着以下的现实障碍。

1.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纳税主体即是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等等。在C2C交易环境下,由于C2C交易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特征,网络卖家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便可以展开买卖活动,无需经过任何工商税务登记。在C2C交易平台上经营的卖家大多以网名进行注册,无法得出真实的注册地地址,对于认定纳税人是企业组织还是自然人较为困难,这使得在C2C电子商务中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方便快捷性、以及交易的跨区域性、实时性,这就造成了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税收管辖范围内,给纳税主体的认定带来进一步的障碍,也使传统税收理论中的纳税人概念受到冲击。此外,通过目前的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手段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双方的身份绝非易事。

2.课税对象模糊

在C2C电子商务中,由于其交易标的并非完全是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以数字的形式存在的无形商品和劳务,而且一些有形的实物商品可以不依附其物质载体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通过网上传递直接完成交易。因此,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和征税的数量,再加上税法对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提供等形式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课税时,会产生在适用税收征管法律规定上的混乱。

3.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难以确认

4.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适用困难

【关键词】电子商务跨国税收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其实两者都有失偏颇。

其次,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的税收中性原则。从企业经营角度讲,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差别,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尤其是所谓间接的电子商务方式,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

一、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二、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三、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四、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

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五、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

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OECD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问题,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1]刘广洋.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避税新动向[J].财政研究,2002.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的全球性电子虚拟市场,十多年来,全球电子商务[1]呈爆炸式地迅猛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世界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形态,产生了新的避税问题,对各国税制造成了很大冲击。如不及时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现象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损害我国税收利益,减少我国税收收入。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二)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它可分为三大类: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减轻或免除税负所采取的一切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一般进一步将其区分为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因符合税法宗旨和政策意图,因此常为各国政府所鼓励和提倡。不正当避税则指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安排,减轻税负或排除税法适用的各种不正当行为。狭义的避税,则仅指不正当避税,目前学界和国际组织大部分持此种观点。[2]本文所探讨的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指的是狭义上的避税。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电子商务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急剧膨胀,加强对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研究已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规制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避税行为,首先要弄清电子商务活动避税的原因:

(二)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网络贸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虽未改变交易的本质,却打破了世界各国疆域的限制,大批企业纷纷在低税负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网站进行经营,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也会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或服务。

(三)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四)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四、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规模小,贸易份额小,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一)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连接均须通过ISP的中介,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三)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注释

[2]刘剑文、丁一,避税之法理新探(上),涉外税务,2002.8。

「参考资料

[1]陈晓红、喻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财经研究,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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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萧明国,计算机因特网涉税研究的国际动向,涉外税务,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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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年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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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那力,网上贸易与税收法制,吉林大学学报,2000.2.[8]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东南学术,2000.3.[9]张贵,避税概念探析,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1.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二)结算方式不同。传统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是现金、支票、汇票等,而电子商务的支付手段主要是电子支付,它可分为三大类: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电子划款;还有一类是电子信用卡,如智能卡、借记卡等。所有这些都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的,而传统结算方式都是物理实体的流转来完成的。

(三)部分交易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电子商务的主要参与者是企业,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网络的虚拟企业,这些网络上的企业已不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它们根本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通常是若干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而不表现为具体的实体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三)跨国电子商务数字化商品交易性质模糊的特点,使有关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对不同种类所得税率规定的差异进行国际避税。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形式来区分交易所得性质的传统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对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各国采用的税率种类和税率高低的差别规避高税负。

(四)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纳税人有关应税信息,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中,由于认购、支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传统的征税凭据已不复存在,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状况而造成避税。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领域,国际避税地的联机银行更成为电子商务企业进行避税有效的工具,因为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有效监控,从而丧失了对逃、避税者的一种重要威胁手段。还有,跨国电子商务某些交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交易标的物无需经过海关,造成关税的流失。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

发展初期,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单独建帐核算,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Intranet)和外联网(Extranet)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1]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

[8]那力,网上贸易与税收法制,吉林大学学报,2000.2.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关键词】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

网游虚拟财产一般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者透过所操作的角色,能够于游戏中所利用与支配的游戏内的武器、装备、宝物、土地、建筑物、宠物,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性的游戏内的虚拟物品,甚至角色本身①。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够通过真实世界中的市场交易活动,而具有了使用者认定的价值。网游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有很大的不同,有着很明显的特征。网游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可再现性、期限性和易变性。

一、网游虚拟财产征税现状

(一)国内现状

不难发现,玩家等非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款征收,面临着网络虚拟交易所带来的监管困难及法律、制度规定不到位、缺乏可操性等困境。

(二)国外现状

二、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不确定

(二)税种税目难确定

我国目前还未明确关于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行为的适用税种、税目。我国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各地税务部门在征收网游虚拟财产以及其他数字化产品或服务流转税时,存在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网络游戏点卡的销售途径及付款方式不同,税种税目也不同。对于同一网络游戏运营商,由网吧或依托于银行缴费系统销售游戏点卡,还有以电信实物充值卡销售游戏点卡,按增值税进行申报纳税。若通过电信的电子支付形式销售游戏点卡,则按照营业税进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难确定

传统贸易中,由于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这些地点比较近或相同,因而容易确定纳税地点。但网游虚拟财产的特点使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能够很容易实现全球化经营,并且由于没有交易场交易十分灵活、隐蔽,这大大增强了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税务机关要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很难。

(四)交易额与财产原值难认定

(五)征税成本高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电子报税系统和缴税系统,而网游虚拟财产交易虽然总交易额大,但具体每笔的交易额较小,交易频繁,笔数庞大。无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去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还是税务机关对每笔纳税申报进行人工核定并办理收缴税款手续,都是非常繁重繁杂的工作。这样的纳税过程相对于每笔税款成本过高,乃至会得不偿失。

(六)税务监管难度大

在传统税务稽查上,税务机关一般通过国内银行获取纳税信息。但电子支付系统正不断的完善,人们在消费时逐渐偏向于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等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资金的流向变得难以追踪,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基于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而修订的,但在电子商务时代,传统的操作模式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虚拟性、期限性和易变性等特征让税收征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以电子形式记录的电子凭证可以用电子信息技术不留痕迹地对其进行修改。没有了纸质凭证,税收审计稽查就不能用传统的方式行追踪审计,这样税务部门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可靠的。

三、对于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的建议

加强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网游虚拟财产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先进经验,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税法

我国应明确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网游虚拟财产税收法律支撑平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在不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将颁布《新税收征管法》建立网游虚拟财产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对现行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网游虚拟财产税收的有关条款。应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保证网游虚拟财产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这将为我们提供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税款征收法律准备。

(二)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上的非实名制给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征税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给网游虚拟财产出售人逃避纳税提供了条件。基于此,为确保网游虚拟财产交易收入征税落到实处,应该推行网络实名制。一个虚拟账户的开立,必须要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等表面身份的信息。这样,就能明确交易双方身份,从而实现有效征税,减少偷漏税现象。

(三)网上交易平台代扣代缴

近年来,随着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愈加频繁,5173网、淘宝网、易趣网、阿里巴巴等网站充当网游虚拟财产第三方交易平台,为网民提供便利和安全的服务,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这些交易平台来进行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大部分的网游虚拟财产通过这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让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由交易平台来代扣代缴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税,可以提高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征税的有效性,降低征税的成本,减少偷逃税现象,提高征税有效性。

(四)根据交易模式确定应纳税额及建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五)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是用一系列的电子数据信息反映现实交易的凭证。电子发票可以极大地提高网游虚拟财产税收征管的效率和降低征税的成本。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克服以往税收征管的滞后性和流动性。网上申报纳税是指利用现代化设计和网络技术,以电子信息方式进行申报和纳税。网上申报纳税不仅可以提高征税的申报效率和质量,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再者,由于网络技术,可以实现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国库、银行、纳税人之间的快速传递,提高了效率。

(六)完善税务监督检查体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快网上交易税收监控系统的开发。该监控系统和网络服务商的网络服务器连接后,可实现自动跟踪,进行网上交易记录以及自动计税,并且将交易信息、应纳税额等及时传给税务机关,从而全面高效地掌握网游虚拟财产交易情况,有效约束逃税行为,大量减少逃、漏税现象。纳税人也可实时查出应纳税额,了解缴税情况,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网游产业也会随着不断成长,如何对网游虚拟财产进行征税,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之一。综上所述,面对目前我国网游虚拟财产的税收征管困难,改革和完善税法,从而明确纳税依据、纳税主体和应纳税额,完善电子发票制度,这将有利于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顺利征税,减少网游虚拟财产税收流失。

注释

①美国学者Meechan的定义。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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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工学结合;教学目标;分层次教学;案例教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院校遵从职业教育规律、凝炼发展特色、提升办学水平、增强育人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世界高职教育发展的共同取向。《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的必修课,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识点众多,且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又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逻辑概括能力和问题分析能力,因此,对尚未投身社会的学生而言,学习难度是较大的。如何切实增强《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使高职学生真正达到能懂会用的目的,确需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讨,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教学程序设计以及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在此,笔者就如何契合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现状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不仅符合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适应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与此相适应,高职院校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过程中,在大多数专业的培养计划中,经济法都是被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安排的。特别是在会计、金融、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经贸类专业中,基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为适应经贸部门或企业经营管理第一线需要、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定位,其在知识的结构中,就必然要包括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法律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通过加强对我国以及主要贸易国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为重点,使其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初步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符合现代企业对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经济法课程已成为各类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培养既懂经贸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经贸人才的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

二、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未能突出重点,不利于学生学习目标的确定

《经济法》课程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经贸类学生而言,在学习中不仅会处处遇到抽象、专业的法学专有术语的问题,还经常感到知识点太多,难以掌握,从而容易滋生畏难情绪,影响了对学科学习兴趣的产生。此外,经济法属于法学体系中的内容涉猎很广,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生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如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是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例逐章讲解,而不是根据课程开设要达到的使学生能真正掌握必备的法律实务技能,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最终形成处理职业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能力,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的目的来安排教学,突出实用性技能方面内容的教学重点,必然使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兴趣不高,学习《经济法》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最终使该课程开设的目的不能达到。

(二)以理论知识讲授为主,理论联系实践不够

(三)教学手段单一,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提高

传统的教学手段往往是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老师一本教材、学生一本课一本笔记本,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且偏重于理论部分,学生采用的是“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由于《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而单纯的法律条文又十分枯燥,如果单靠老师一味地说教来讲解,学生就永远只是课堂的配角和被动的接受者,这样,既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往往使教学效果事倍功半。所以在讲授《经济法》课程中,教师一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调动其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缺少实训内容,未能体现高职院校“工学结合”的教学要求

三、改革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明确课程性质,确定教学目标

(二)要抓住教学重点,采用分层次教学

由于《经济法》课程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等,因此,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对初学者来说,往往因课程的内容广泛而在学习中易于混淆,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在教学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抓住重点,分层教学”的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具体做法是,根据《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特点,将课程内容和要求学生所应掌握的学习内容分为“了解”、“掌握”以及“能用”三个层次。对于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概念和功能,要求学生达到“了解”;对于简单而较次要的法律知识,只要求学生达到“掌握”;而对于学生今后工作、生活中要运用到的重要的法律知识,则要求学生达到“能用”。例如,在讲授合同法律制度时,基于商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基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因此,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重点讲授的章节,在教学时,我就对教学内容划分了不同的层次,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即属于“了解”层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属于“掌握”层次;而合同的内容、违约的补救方法等则属于“能用”层次,是课程的教学重点。

由于学生对整个课程的教学层次有清晰的了解,在学习重点和分配学习精力上就能有较好的把握,能注意区分重点与非重点,合理分配和使用力量,从而取得了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三)要以实务为主线,进行案例教学

法学课程,可以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基于法学课程的特性,在《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中,要以实务应用为主线,以学生未来在企业中工作的实际需要为重点,抛弃以往法学教学单纯罗列法条,深奥、枯燥的理论知识较多的教学方式,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通过循序渐进、由浅渐深的案例教学,不仅使课堂教学气氛生动,师生交流活跃,也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例如,在合同法律制度的教学中,为了使缺乏合同实务知识的学生能掌握好这一以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知识,从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救济这一整个合同业务流程的法律讲解中,笔者共运用了30多个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基本上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都相应配备了一个案例。使学生通过从每一知识点的导入案例的思考,到带着问题听知识点讲授,到开动思维代入角色分析个案、解决个案,起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边学边积累实务经验的作用。

(四)“工学结合”,加强学生实训演练

[1]俞仲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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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购宠物猫因故在发货前申请退款法院:解除合同有效网购新浪财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虽然宠物猫属于特殊商品,但在发货前,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李某在下单后十小时内申请退款,此时商品尚未发货,因此不存在滥用解除权,解除合同有效。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卖家页面中的“一旦付款拒绝一切退款要求”...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1-20/doc-incwteuk5312908.shtml
2.宠物买卖合同范本(17篇).docx宠物买卖合同范本(17篇).docx,第 宠物买卖合同范本(17篇) 宠物买卖合同范_一 甲方: 乙方:犬心犬意宠物店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购买时间:___年_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3/1129/8037135132006011.shtm
3.用户协议对于用户在任何非圣宏事先认可的充值平台或其他交易平台进行充值或进行其他交易的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通过第三方进行充值或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购买、游戏账户的买卖等),圣宏将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一经查证属实,圣宏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圣宏将保留追究用户法律责任的权利。http://www.xiwtyt.com/yhxy.html
1.宠物购买协议中宠物资料有误,是否代表合同失效免费法律咨询您好 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432812.aspx
2.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责任和损失该如何认定?澎湃号·政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A宠物店在门口张贴高乙微信号(手机号),即视为同意高乙以A宠物店的名义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高乙与小韩之间关于宠物寄养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及于A宠物店,故A宠物店作为涉案保管合同的相对方,应承担相关义务。高乙出具...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396123
3.?2021年10月自考08707合同法原理与实务真题及答案自考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属于以下哪种合同类型? A.有名合同、双务合同 B.无名合同、单务合同 C.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D.射幸合同、有偿合同 2.关于合同法基本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自由原则已经被国家干预完全取代 B.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意味着合同法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 ...https://www.educity.cn/zikao/318402.html
4.购买协议书荐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___(签章) 年月...https://www.cnfla.com/xieyishu/3034034.html
5.买卖合同范本通用16篇6.宠物的买卖采取一次性付款,现金结算,款到交接。 7.本合约之解释权归甲乙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为准。双方因合约所致之任何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8.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https://www.jy135.com/hetongfanben/1638371.html
6.宠物狗买卖合同范本(9篇).doc第17页共17页宠物狗买卖合同范本?宠物买卖合?同甲方(?买方):?乙方(供方?):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本着为上述?宠物提供合?适...https://m.renrendoc.com/paper/233025603.html
7.(必备)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货物、支付货款的协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划分为若干类型。如本合同范本中就从当事人所在国的角度划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将其分为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对我国当事人来说,进口合同就是为购进外国商品而签订的合同;而...https://www.oh100.com/a/202307/7089227.html
8.司法考试2003年全国司法考试试卷(三)及答案86.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委托合同 B.买卖合同 C.行纪合同 D.间接代理合同 87.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88.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http://www.yuloo.com/news/0908/295595_2.html
9.官方指导案例(2)张某与钱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于2017年7月1日成立,根据约定,钱某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在2017年8月1日,宠物狗产下三只小狗,孳息的归属应当是所有权人,故四只小狗应当属于钱某。陈某享有三只小宠物狗的所有权,钱某享有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张某将三只小宠物狗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的陈某并完成交付,故陈某取得了...https://www.jianshu.com/p/27ba39a78afd
10.教学资料一、古罗马合同成立规则的发展演变的各个阶段有什么不同特点 (一)口头契约时期 (二)文书契约时期 (三)要物契约时期 (四)诺成契约时期 二、从古罗马与中国古代契约制度中合同成立规则的演变你得出了什么看法?如何以史为鉴完善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成立规则? https://fxy.gdufs.edu.cn/rcpy/yjsjx/yjssfkc/gjsfztyj/jxzl.htm
11.购房协议书可以转卖吗最主要的是看你跟开发商签什么样的合同,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就能小一点,如果签完合同就能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备案的话就安全了.如果签的就是个购房协议书风险就大了,如果开发商收回的话只会赔偿你签合同那部分,房主拿走的差额就找不回了.如果要买的话更名费最好让房主包。 二、签购房协议书要注意的事 1、...https://m.64365.com/zs/734341.aspx
12.自意网络游戏许可使用及服务协议《自意网络游戏许可使用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由您(下文亦称为“用户”或“玩家”)与上海自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文亦称为“自意网络”、“自意”或“我们”)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在您使用自意网络提供的游戏软件(下文亦称为“自意游戏”)及相关服务(下文亦称为“自意游戏服务”)前...https://wqmt.aisnogames.com/notice/service
13.“诉”说合同审查案例16:各类型“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效果1)主债权债务部分的合同效力 让与担保关系中的主债权债务部分可能会以复杂的合同类型呈现,且可能并非约定为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在事前让与担保中,双方可能会约定股权转让+回购的交易模式,在后让与担保中,则通常以买卖合同形式设定。 针对上述复杂的合同类型,应当适用通谋虚伪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规则。《民法典》...https://jtn.com/CN/booksdetail.aspx?type=06001&keyid=00000000000000007112&PageUrl=majorbook&Lan=CN
14.合同法试题及参考答案5、下列选项中,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是ABD: A无权代理订立的承揽合同;B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D张某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 6、下列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是BC: B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C合同成立,但合同不一定生效。 https://m.ruiwen.com/shiti/1729134.html?_t=1561172127
15.两人合伙协议书(15篇)四、合同期内,任何股东不得退股,如有要退股视同自动放弃股权及股份。合同期内,没有经营双方一致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股份给他人,或增加股东。否则视同放弃自己的股权及股份。 五、股东的权力及义务: 1、股东的权力:店内所有的支出以及收入各股东有利力知道,以及审核其真实性。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shuxingeshi/xieyishu/20230217160752_6465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