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次性诉讼服务指南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商事案件立案指南
第三章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第四章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立案指南
第五章申请申诉再审案件立案指南
第六章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处理的案件范围
本案处理的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申请申诉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的具体条件详见上述各类型案件的具体立案指南。
二、各类型案件准备的材料
各类型案件应准备的材料如下,如各类型案件中准备的材料有特殊要求,应以各类型案件的具体立案指南为准。
序号
提交材料
要求
(原件/复印件)
份数
1
诉状或申请书
1.民商事案件的为起诉状。
2.执行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应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异议应准备执行异议申请书。
3.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的,为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保全申请书、置换保全财产申请书、续行查封申请书或复议申请书。
4.申请申诉再审案件的,为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5.刑事自诉案件的,为刑事自诉状。
原件
被起诉人(申请人)人数+1
2
起诉人(申请人)主体资料
个人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复印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3
被起诉人(申请人)主体资料
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户籍查询资料,如不能提供,应在民事起诉状上列明具体明确的足以使与他人相区别的被起诉人(被告)的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近期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委托材料
委托律师
2.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所函)
3.律师执业证
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3.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4.当事人一方位于本院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委托近亲属
(起诉人为个人)
2.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
委托工作人员
(起诉人为企业)
3.代理人与起诉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者参保证明)
委托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3.推荐证明和起诉人(申请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
证据材料
6
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必须是起诉人(申请人)可收到法律文书的详细地址
备注:
1.起诉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额民事行为能力人,诉状(申请书)上需注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签名按“XXX(XXX代)”格式签名。
四、查询被起诉人(被申请人)信息查询注意事项:
1.被起诉人(被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其工商资料信息可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查询。
2.被起诉人(被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查询方式如下:
(1)可到本院申请开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前往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查询。
(2)在汕尾市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可凭本院补充材料告知书前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
注:律师持介绍信及律师证即可前往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律师不需再向本院申请开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五、本院诉讼服务地点: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1)地址:汕尾市城区城南路420号。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本院管辖的范围。
二、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普通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不包含5亿元);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包含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
不在广东省辖区: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不包含1亿元);
(3)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辖区: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不包含5亿元)。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受上述诉讼标的额限制。
2.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不包含4000万元)。
3.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本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不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为500万元以下(不包含500万元)。
三、应提交的材料: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二条要求准备的材料,现对民商事常见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1.离婚纠纷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子女出生证及户口本。
(3)夫妻共有财产证明材料,如不动产权(房产)证(或商品房预售登记证),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银行卡(或银行流水)。
(4)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2.买卖合同纠纷
(1)买卖合同或送货单(交货单、送货单、物流托运单\提货单、发票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转账记录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他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民间借贷纠纷
(1)借款合同及借款交付凭证。
(2)借款催收情况证明材料。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受伤的还应提交治疗材料(如:病历本、入院证明(或记录)、出院证明(或记录)、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诊断报告等);
(4)车辆受损的还应提交车损评估单、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5)伤者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起诉材料提交方式
(一)现场提交
服务窗口: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民商事立案窗口。
(二)网上提交
五、交纳案件诉讼费
(一)缴纳诉讼费期限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均按撤诉处理。
(二)申请司法救助条件
1.申请免交诉讼费条件: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申请减交诉讼费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申请缓交诉讼费条件: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准备的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一份;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流程如下
1.起诉立案前至案件立案后移送至审判庭前申请的,应向本院立案庭申请。
(1)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准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通知书;
(2)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七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准许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七日内书面通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条件。
2.案件移送至审判庭后,应向具体承办法官申请。
六、案件进度查询
通过0660-3361344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一、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一)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本院作出的上述文书,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的其他法院作出的上述文书。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及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或者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
3.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三)应提交的材料: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二条要求准备的材料,现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准备的其他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1.申请强制执行准备的证据材料如下:
(1)(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劳动仲裁书或调解书复印件,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
(3)其他文书复印件(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
2.如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财产保全,应另行提交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人数众多,委托推选的代表人处理,申请书上的签名应由全部代表人签名,且应由全部代表人一起前来申请执行。
二、执行异议案件
(一)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情形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4.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6.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7.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2)争议标的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证明材料;
(3)如案外人要求对被拍卖或查封房产带租拍卖,应提交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或查封清单、租赁合同、租金水电费等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
2.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被追加公司的公司章程、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等公司内档资料;
3.被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查封清单等证据材料,其中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的,还要提交评估报告(或相应发票)、近1-2日到自然资源局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资料。
4.案外人对分配方案提起异议,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等证据材料。
注:分配方案异议案件中,异议人应将除自己之外的分配方案中的参与分配人及被执行人都列为被异议人。
(三)材料不齐全的补正: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本院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2.需补充的材料为本院做出的法律文书而异议人、案外人没有条件提供的,异议人、案外人应提交相应线索,本院立案庭根据线索于法定期限内调取后审查立案,紧急情况下可先予立案。
三、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服务窗口: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窗口。
四、案件进度查询
通过0660-3363552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第四章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指南
一、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紧急情况证明材料;
3.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4.担保材料;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担保材料;
(三)仲裁中财产保全:
4.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财产保全提请函原件。
二、申请解除保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被保全人财产的,需提交:
1.解除保全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二)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需提交:
3.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书;
4.若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生效裁判文书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需由被保全人出具同意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书面申明。
(三)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自己名下财产的,需提交:
1.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4.其他材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作要求)。
三、被保全人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保全申请书;
3.担保材料;
四、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续行保全申请书;
4.担保材料(证明尚在担保期限内)。
五、保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书提出复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签收保全裁定书及告知书的日期凭证;
3.复议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
六、材料提交要求: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二条要求准备的材料,现对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应准备的其他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
查封多项财产的应注明查封顺序(建议优先冻结存款),分别列明被查封财产的价值:
(1)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写明开户名、开户行、账户;
(2)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交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者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原件;
(3)保全财产为车辆的,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或者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管所档案查询表原件;
(4)保全财产为机器设备等其他动产的,写明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
担保财产
财产保全担保书按附后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要素填写,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应在法官面前签名.捺手印确认;担保人为公司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及材料有所不同,详细如下:
(1)以银行存款作担保,应提供近3日的银行流水清单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同时在担保书上写明开户行.账号.担保金额;
(2)以房地产作担保,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者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证明无抵押、无查封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原件,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正本或者购房发票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3)以车辆作担保,应提交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证明无抵押、无查封的车管所档案查询表原件,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正本或者盗抢险保险单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及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
注:1.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2.申请书日期必须填写申请当日,申请书中修改的地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必须签名确认或者按手印。
七、提交方式
诉前及仲裁保全提交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诉中保全提交到承办法官。
立案庭服务窗口: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号窗口。
八、财产保全申请费
当事人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纳。情况紧急的,应当日交纳。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九、财产保全立案及裁定查询
拨打0660-3361344(立案查询)、0660-3235509(裁定查询)。
一、民事案件申请申诉再审
(一)可申请再审的情形
1.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2.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对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本院对下列申请再审情形裁定不予受理
1.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2.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3.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4.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述2-3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申请再审主体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再审期限
1.当事人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当事人认为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前述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行为已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
3.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六)申请再审的法院:
1.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未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1)当事人都是公民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可向本院或者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分别向本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本院受理。
(2)当事人一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已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应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由一审法院审理(本院)。
(七)再审案件缴费
一般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本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申诉再审
(一)可申请再审申诉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申请再审申诉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提出申诉再审期限
申诉人对本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予以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诉的,本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四)本院处理的申请再审申诉情形:
1.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未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2.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
除此之外,应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应提交的材料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二条要求准备的材料外,还应签署诚信申请申诉再审承诺书,现对申请申诉再审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1.生效证明书;
1份
2.原审裁判文书;
3份
3.原审案件主要证据材料;
4.如原审为缺席判决的,需提交缺席判决送达情况说明;
5.在原审案件未提交的新证据,同时出具未在原审案件提交的情况说明。
除申请人之外的人数+2份
6.申请人为原审案件案外人,需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材料及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生效证明。
注:前述1-4项材料请要求原审案件书记员提供。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只可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服务窗口: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一、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犯罪地在本院辖区。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在本院辖区,由本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亦可由本院管辖。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二条要求准备的材料外,还应签署诚信申请刑事自诉承诺书,现对申请刑事自诉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2.证明被告人事实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5.本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
服务窗口: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刑事立案窗口。